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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电脑怎么下载成都市建委平台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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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脑怎么下载成都市建委平台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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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省拥有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房建专业怎么申报中级职称

先进入四川省建设厅的网站→厅发文件→(川人社办发[2013]72号)发布日期:2013年03月14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度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工作的通知,认真阅读文件中的要求。如果还不清楚可以打电话咨询建设厅人事教育部门,在网站中可以查到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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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川2020二级建造师政策规定和线下查询是如何规定的

政策规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4号) 线下查询: 考生考试应考科目全部成绩合格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点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省直属报名点的报考人员,到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无论是新考生还是老考生,均须在考试应考科目全部成绩合格后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有关具体事项,在成绩公布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另文通知,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www.scjst.gov.cn)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www.sc.hrss.gov.cn)“人事考试”专栏。 资格审查未通过和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的人员将被取消考试成绩,具体名单由负责资格审查的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资格审查地址: 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成都市致民路21号四川建设人才大楼 电话:028-8543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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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某小区居民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反映其居住的住宅小区旁有一

如果是居民违章建筑应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城管大队投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等工作。
可以拨打12333投诉有关劳动纠纷的事项,12333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大多数地区是二十四小时人工服务。如需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电话,需要拨打一一四进一步咨询。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所需要材料如下: (1)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并应有投诉人的签名或盖章。 (2)投诉人证明材料。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确实不能提供的,经说明后可不提交)。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3)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必要证据材料以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如证明劳动关系及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事宜可以直接咨询劳动局,以劳动局的要求为准。

5,广州地铁七号线什么时候通车

七号线目前正在勘测,预计2012年末到2013年左右开工,工期约4年,也就是说会在2016年左右开通首期
2014[7号线] 市城乡建设委印发七号线首期工程建设通告 日前,经市政府同意,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了穗建【2011】2号《关于轨道交通七号线首期工程建设的通告》。通告指出,七号线首期工程建设范围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规划许可文件确定;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沿线番禺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建设,不得阻挠建设工程的测量、钻探、征地拆迁以及施工工作。 据悉,七号线首期工程是市重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线路西起番禺区广州南站,东至大学城南,沿谢石公路、汉溪大道、南大干线、南村、大学城南敷设。线路全长约18.6公里,设9座车站及相关区间与出入段线,在番禺区大洲村设车辆段,各站点及车辆段分别暂定名为广州南站、石壁、谢村、钟村、汉溪长隆、鹤庄、官堂、南村、大学城南和大洲车辆段,其中广州南站、石壁站、汉溪长隆站和大学城南站分别为二号线、三号线和四号线的换乘站,计划2014年底建成开通运营。
快了 。7号线车辆段都快修好了
广州地铁6号线於2005年6月28日开始建造,西起白云区金沙洲的浔峰岗,向东南穿越荔湾区、越秀区,之後折向东北,经天河区,止於长湴(二期止於黄埔区香雪,广州地铁6号线二期将于今年8月移交轨道交通运营,接着进行测试3个月,预计12月开通运营。)。广州地铁6号线於2013日12月28日下午2时开通试运营,全程全长24.5公里。

6,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成规办[2011]202)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市规划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 /T141- 2010)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二条 本市以下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一)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表1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区 位 ①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②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区域 范围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办公等用地 第一区 中心城区三环路内及红星路南延线、天府二街、剑南大道、三环路围合区域 ≥5 ≥1 ≥3 第二区 中心城区三环~外环区域(不包括198地区)、区市县城区 ≥7 ≥1.5 ≥4.5 第三区 中心城198地区、区(市)县其他地区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项应启动交评;2.上表第②条中“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主要针对居住用地兼容容商业的建设项目;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用地面积×容积率×商业兼容比例计算。(二)其他需要进行交评的项目 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医院、超过200个的场馆与公园(停车泊位数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机动车标准测算)、单独报建的中小学校项目; 长途车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及第一区的加油加气站(含改扩建)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物流、工业项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一)核提规划条件阶段交评规划条件申请方在申请核提规划条件时应提交已审定的交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以交评意见为依据之一核提规划条件。 核提规划条件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主要对项目开发程度(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评意见。如果商业建筑面积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项目,还应要求在方案阶段在细化交通影响评价。 (二)规划调整论证阶段交评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的项目,应在其调整论证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应作为调整论证的条件之一。与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论证同步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重点对拟调整事项(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评意见。(三)项目方案阶段交评商业建筑面积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建筑项目,还应在方案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作为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 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改变已核发的规划条件。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的交通设施配建、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价。提出相应优化措施作为交评意见。 (四)简易交通影响评价 对距离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一个街坊以上需作交评的建设项目、拟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较小建设项目(未达到第二条表1所示规模),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公安交管部门研究提出交评意见。第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法定规划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规划和数据、指标为依据第五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如下: 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交评范围内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的变化,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案,使交通状况不恶化。 (一)项目内容;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三)评价范围内交通及交通设施调查及现状分析; (四)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五)交评对象(各类交通设施)的交通分析评估; (六)应对方案及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第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乙级及以上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中心城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委托城市规划甲级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交评报告的质量定期对交通影响评价咨询编制单位进行考校,并纳入规划信用管理(具体办法见成规办(2010)166号)。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专家进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交评报告形成交评意见。规划调整论证阶段和项目方案阶段交评的评审工作可与规划调整论证、项目方案审查合并进行。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提供的评价报告,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编制单位熏新修正、完善评价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
搜一下: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7,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

二○○○年七月一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市、地、州建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印市场价格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确定价格,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与建设工程定额配套使用,同属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变动情况和不同时期的价格指数变化情况。  第三条 建设工程工程信息按照使用要求,其价格分为结算价、市场信息价和工程价格风险系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和维修等工程。  第五条 凡从事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审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确定工程合同价款,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或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价  第六条 结算价指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必须执行的价格,如发承包双方认为应予调整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主要包括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预(结)算价格和价差调整系数以及各市、地、州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的人工单价调整。  第七条 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按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规定。  第八条 以价差调整系数表示的建筑材料品种,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实行结算价和市场信息价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种以外自行确定。  第九条 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编制。  第十条 价差调整系数采用单项价差和综合价差系数调整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工程结构类型测算,按年、半年或季发布。  第三章 市场信息价  第十一条 市场信息价指确定工程造价时推荐执行的价格。包括结算价以外的常用材料价格以及市场劳务价格、分项工程实物劳务价格,机械台班租赁价格。  第十二条 市场劳务价格指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以8小时工作制计算的每一工日的劳务单价。  第十三条 分项工程实物量劳务价格指以分项工程为对象的劳务价格。  第十四条 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指以8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台班单价。  第十五条 结算价以外的常用材料市场信息价应基本上满足编制一般建筑工程及与之配套的水、暖、电、卫等工程预(结)算的需要,由各市、地、州造价管理机构测算、编制,其计算方法与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编制方法相同。  第四章 价格风险系数  第十六条 价格风险系数指在采用固定价格进行工程招标时,确定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或合同造价时,对施工期内工程造价变化趋势的预测值。  第十七条 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做好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工作,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应定期测算发布工程价格风险系数。  第十八条 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专业,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进行预测,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定后发布,供发包方和承包方参考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的采用,属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对市场预测的自主行为,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整理、测算后将信息直接传送到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进行整理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定后,每季度集中整理印刷成册发各网员单位,并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扩大信息服务内容,开展有偿服务。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除定期印刷内容丰富、信息准确的网刊外;采用网上微机查询,补充网刊的不足,使用户可随时进行信息的查询;并开展专家热线咨询,随时解答网上用户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过上述信息发布渠道,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实行网员制管理。凡参与有关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建材厂商等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均应入网,网员单位享受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以前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一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市、地、州建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印市场价格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确定价格,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与建设工程定额配套使用,同属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变动情况和不同时期的价格指数变化情况。 第三条 建设工程工程信息按照使用要求,其价格分为结算价、市场信息价和工程价格风险系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和维修等工程。 第五条 凡从事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审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确定工程合同价款,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或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价 第六条 结算价指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必须执行的价格,如发承包双方认为应予调整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主要包括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预(结)算价格和价差调整系数以及各市、地、州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的人工单价调整。 第七条 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按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规定。 第八条 以价差调整系数表示的建筑材料品种,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实行结算价和市场信息价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种以外自行确定。 第九条 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编制。 第十条 价差调整系数采用单项价差和综合价差系数调整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工程结构类型测算,按年、半年或季发布。 第三章 市场信息价 第十一条 市场信息价指确定工程造价时推荐执行的价格。包括结算价以外的常用材料价格以及市场劳务价格、分项工程实物劳务价格,机械台班租赁价格。 第十二条 市场劳务价格指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以8小时工作制计算的每一工日的劳务单价。 第十三条 分项工程实物量劳务价格指以分项工程为对象的劳务价格。 第十四条 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指以8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台班单价。 第十五条 结算价以外的常用材料市场信息价应基本上满足编制一般建筑工程及与之配套的水、暖、电、卫等工程预(结)算的需要,由各市、地、州造价管理机构测算、编制,其计算方法与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编制方法相同。 第四章 价格风险系数 第十六条 价格风险系数指在采用固定价格进行工程招标时,确定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或合同造价时,对施工期内工程造价变化趋势的预测值。 第十七条 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做好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工作,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应定期测算发布工程价格风险系数。 第十八条 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专业,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进行预测,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定后发布,供发包方和承包方参考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的采用,属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对市场预测的自主行为,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整理、测算后将信息直接传送到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进行整理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定后,每季度集中整理印刷成册发各网员单位,并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扩大信息服务内容,开展有偿服务。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除定期印刷内容丰富、信息准确的网刊外;采用网上微机查询,补充网刊的不足,使用户可随时进行信息的查询;并开展专家热线咨询,随时解答网上用户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过上述信息发布渠道,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实行网员制管理。凡参与有关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建材厂商等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均应入网,网员单位享受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以前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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