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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区模范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5 09:42:22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完善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选项D 政府、工会、企业

完善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社区人际关系融洽指的是什么

单位劳动关系和谐是指:个人与单位在劳动关系上没有什么冲突,大家相对都比较满意对方.社区人迹关系融洽是指:整个社区大家相处的比较和睦,邻里之间比较友好.

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社区人际关系融洽指的是什么

3,如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摘要: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企业和2113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而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稳定发5261展的基本条件。单位在开展“和4102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中,注重保护、调动和发挥好经营者与1653职工双方积极性,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互利、双赢,达到“共建回和谐企业、答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目标。(剩余2401字)

如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4,参加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企业情况考评表有什么用

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和示范区评审活动,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工作。
进而造成质量的一些影响,例如混凝土容易受冻后达不到设计强度或者出现质量问题,冬季施工都会对工程质量有一些影响,同样会对施工工人的活动造成影响。除了冬季施工中材料收到的影响,以消除或减轻冬施对工程质量,所以冬季施工的时候都会采取一些冬施措施,首先冬季施工中材料的性能会随温度的变化改变无论是楼房还是平房

5,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没有围绕这个标题的书

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大力推进协商机制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途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推荐以下几本书,可以看一下,或者搜一下中工图书网查看详细目录。希望能帮到你!《打造和谐企业文化 提升员工职业素养》《基层工会如何做好劳动争议防范与处理工作》《基层工会社会保障工作手册》《基层工会如何做好突发性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基层工会如何做好劳动保护与监督检查工作》

6,工会如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建立工会与企业员工的沟通渠道 2、多组织工会活动,促进员工参与 3、切实维护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平衡 4、多给员工发点福利:)
林燕玲(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劳动关系系副主任、学院学科带头人,学院工会干部培训部授课教师,全国总工会干部培训基地客座教授,中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调研组成员。)潘泰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副教授、博士,全国总工会干部培训基地培训部优秀教师,中工网《工会知识讲座》主讲教师。)一、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会议介绍二、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新特点以及产生、激化矛盾的原因分析三、南海本田事件案例评析: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两种治理思路四、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些好的作法和典型经验解析五、工会参与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任务重点与方法途径六、推动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7,哪些情形可以构成劳动关系不可恢复

在实践中,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往往一方面抗辩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抗辩称即使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话,劳动关系也不可恢复。那么哪些情形会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可恢复,对此,在实践中颇有争议。根据笔者的经验,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对于一些企业的总经理,董事会已经做出决议进行解聘;(2)劳动者原来的岗位或者所在部门已经被撤销;(3)劳动者原来的工作岗位已经有了招用了新员工、有了继任者;那么对于用人单位的上述抗辩理由,是否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不可恢复呢?首先,对于董事会做出解聘决议的总经理的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不恢复。笔者认为,总经理,处于公司行政管理体系的顶端,负责公司的总体运行,对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负责,并以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商业能力追求公司效益的最大化。鉴于总经理的职位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和经营秩序,对于该类合同是否可继续履行应持更审慎的考量,笔者倾向于不宜做恢复判定。其次,对于劳动者原来的岗位或者所在部门已经被撤销的,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不恢复。笔者认为,如果劳动者原来的岗位或者所在部门确实已经撤销的,对劳动关系不宜做恢复判定,因为岗位和部门已经不复存在的话,劳动关系恢复已经没有可能行性和必要性了。最后,对于劳动者原来的工作岗位已经有了招用了新员工、有了继任者的,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不恢复。对此,在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原来的工作岗位已经有了招用了新员工、有了继任者的,劳动关系就不可再恢复;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即使劳动者原来的工作岗位已经招用了新员工、有了继任者,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恢复,劳资双方完全可以在劳动关系恢复后再协商确定新的工作岗位。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从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在招用了新员工、有了继任者的前提下,对劳动关系不宜再做恢复判定,判定恢复劳动关系可能会滋生新一轮的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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