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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耕保处赵,有个人当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享年81岁前几年才去世的请问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5 07:39:24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有个人当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享年81岁前几年才去世的请问

曾敏

有个人当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享年81岁前几年才去世的请问

2,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使用的办公系统和软件都是什么的

我们局里报件是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这是内部所用,应该下载不到的。作图软件就MAPGIS、GIS、CAD、PS什么的。

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使用的办公系统和软件都是什么的

3,大田地私自挖坑土管局不处理怎么办

很难解决,坟地在地方是很讲究的特别是平原地区没有山林场安葬。黄淮海平原类似现象遍地都是,但是近15年来随着火化制度推广有所减少。但部分地方讲究排场,安葬占用耕地很大、死人跟活人抢地,这是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局耕保部门举报的。

大田地私自挖坑土管局不处理怎么办

4,成都国土局举报电话

我要向国土局投诉 有人违章建厂房
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凉水井村1组译华学校内大量偷卖---沙石----我希望能有相关部门下来调查
郫县德源镇同心村有一侯姓负责人的砂石厂在偷连砂石,希望有人下来调查
12336全国通用国土资源举报电话
成都市邛崃国土之源举报电话是多少
郫县德源镇胜利村一个叫李的人在偷连砂石,希望有人下来调查,

5,国家发给农民朋友的耕保金为什么去取时银行只打出两个耕充请问

耕保金是根据农户个人确权面积发放的,标准为每亩270-360元。耕保金的发放要在耕地保护一年期满后,经区国土局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发放。2009年耕保金的发放在2010年12月31日前打入“一折通”,以后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3至6月。现在农户的“一折通”上显示的耕保金金额是2009年12月份打入的,当时的信息有误,按市统筹办安排,要按照2010年“五个一致”数据打入。您户在耕保金冲正申明上签字后,区农商行将按正确的数据打入。2011年1月份农户可带上“一折通”到农商行(新繁农村信用社)查询耕保金金额等信息。耕保金的发放,目的在于调动广大社员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保护好耕地,对于耕保金的发放是以农发局核定的承包面积即农户签订的“耕地保护合同”上注明的耕地面积为准的,标准为基本农田360元/亩﹒年,一般农田270元/亩﹒年。耕保金的发放以年度为考核,即根据社员保护耕地的情况拨付下一年的耕保金,如果社员未保护好耕地,不仅不能拨付下一年的耕保金,对于已拨付的耕保金也将依法进行扣除。目前,耕保金只能用于购买社会保险,除此之外只有等到承包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才能领取。

6,我们单位的几个年轻人想去申请房需要向当地国土局写一份申请报

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报告宜春市国土资源局: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经 批准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路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 ,面积 M2。于 年 月 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证号:宜春国用2005字第 号)。为保护购房户的合法权益,明晰产权,特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许可证。附:1、共用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特此报告(盖章)年 月 日泗国土资[2006]25号关于泗县泗城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请立项的报告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70号)的指示精神,现将我县泗城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有关情况汇报如下:泗县泗城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的申报得到泗城镇政府及项目区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项目区位于我县泗城镇西303省道两侧,涉及泗城镇关庙、许曹、陈尤3个行政村。 介于北纬33°28′06〃至 33°29′33〃; 东经117°48′00〃至117°29′33〃。项目建设规模为362.8公顷,项目实施后计划增加耕地11.97公顷,新增耕地率为3.3%。根据省级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投资控制标准,项目投资估算为625.83万元,亩均投资1150元。 项目实施后,将基本实现土地平整、格田成方、沟渠相通、道路通达、林带成网,实现项目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专此报告。泗县财政局 泗县国土资源局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7,关于成都市耕地保护合同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补偿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三)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的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折算补偿。其中,粮食地按一年种植两季折算,补偿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种植三季折算,补偿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补偿标准补偿。(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给标准补偿。(五)种养殖专业户补偿费。以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户证书为准,根据核实的品种、数量,按种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补偿。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规划定点通知书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竹木和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种养殖专业户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拨付给接收“农村非”劳动力的单位,并不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交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刀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拆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拆迁“农转非”人员的住宅,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0号)执行。(二)拆迁农业户口居民的住宅,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区人民政府的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为准,由征地单位用相等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安置时,相等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的农业户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综合价购买;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比照新建住房商品价给予经济补偿。(三)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的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的附属房屋,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四)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且未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五)拆除违法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涉及农田水系改造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改造费用。第九条 征用计税面积的土地,应报请农税、农业部门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相应调整粮食合同订购任务。 附 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准备行其是。对违反本办法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农转非”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罚,以及“农转非”人员申请复议、起诉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市国土局和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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