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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下车位的归属,住宅小区车库是归开发商还是归业主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5 05:32:35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住宅小区车库是归开发商还是归业主

1、如果地下停车场经过面积分摊了,所有权就是全体业主的;2、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另外,业主优先使用是相对的,毕竟业主的个体,首先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虑业主使用。地下停车场是附属设施,经地上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像电梯、物业用房等一样是共有,地下车位的买卖实施上是使用权的租赁,因为不能办理产权这个,所以业主交的钱是租赁费,签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为购买。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款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应权属,就默认业主以同意权属归开发商所有。

住宅小区车库是归开发商还是归业主

2,地下车位的产权归谁

邹城房天下:1. 地面停车位归属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① 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2. 地下停车位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3. 首层架空停车位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4. 独立车库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首先要弄清楚你所购房产该小区的停车场所的归属是什么性质,开发商所有呢还是,全体业主所有?一般如果是开发商所有的话,那么支配权自然是开发商,物业代为执行,如果是全体业主所有的话,那你的车位也就不是固定的自然,无法保证永久性使用!按照,你问题的表述,估计该处的停车位是开发商所有,能办理独立产权的车位是再好不过了,这意味这 对于该车位你拥有产权后可以独立买卖也可以跟房产绑定买卖,自由度高不受开发商,物业的限制,更何况一个小区的车位配比本就有限,正常来说车为的升值空间还是不错的,所以强烈建议去办理产权,除非你不打算要车位,哈哈顺便说一下,车为产权收费都是交纳给房管部门的,3000价格似乎高点,建议电话咨询下当地房管部门多车位产权的收费标准(各个地方收费标准不一样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谁

3,小区里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今日,某小区业主和小区管理方因车位发生冲突,起因是管理方突然将原本开放的地下车库出入口拦住,不让业主进入停车。小区车位的争议长久以来在各地都时有发生,车位到底归谁所有?该租还是该售?据了解,该小区拥有近2000个地下车库车位以及近200个公共停车区域,之前一直是没有收费的。今年开始,开发商表示,从4月1日起开始对地下车库车位收费,并要求业主登记车位租售的意愿。2000个车位,开发商只拿出100个车位出租,以后业主需要通过摇号竞争方式去获得这个车位的租赁权,而且每次摇号的有效期为3个月,期满后,业主们要重新参加摇号。对此,业主们十分不满。而在空空荡荡的地下车库,不少车位地上打桩,无法停车。此案目前仍在协调阶段,律师表示,若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其出租还是出售均属于市场行为。目前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指出,开发商需要提供多少个小区车位用作出租。那么小区车位的性质究竟该如何定义?开发商和业主对车位归属发生争议时又该如何判断?一、小区车位的法律性质小区内车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小区业主共用的附属设施,但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状态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只能为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公用的附属设施,如公用绿地、道路等;另外一种是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的附属设施,但以定期收费为条件向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或者该特定人的范围必须是业主。小区内车位就属于后一种附属设施,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二、除了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以外,其他车位的归属以当事人约定为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小区内车位的所有权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小区车位在规划设计中占用的是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区域,则可以直接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其归属小区业主共有;其次,如果小区车位并未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区域,则可以根据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在购房时的约定来确定。即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买卖、赠与、出租车位的合同,或者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了有关车位归属的条款。最后,如在购买合同中未约定车位归属或约定不明确时,可以考虑两个重要因素来确定:一是业主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是否约定以公摊面积方式计价,且车位建筑面积是否属于公摊面积范围内;二是车位的建造成本是否已实际被计入业主与开发商购房的合同价款中。如是,则可以认定双方约定车位归业主共有。如不是,小区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但根据部分地区的司法判例,开发商要提供证据证明小区车位建筑面积不属于公摊面积范围或车位的建造成本未被计入购房的合同价款中,否则,法院将认定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三、业主对小区车位归属与开发商产生争议,应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根据前款分析及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如小区业主对小区内的车位的权利归属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最终确定小区内车位的权利归属。(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1-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搜狐焦点网,为您提供房产信息,房产楼盘详情、买房流程、业主论坛、家居装修等全面内容信息
首先要看你的停车位将来嫩不能办理房产证,或者这么说,道路两边露天路面的停车位是不能交易的,他的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至于地上车库与地下车库,如果能办理产权,这个可以买卖,等产权证下发之后可以自由交易。如果开发商告之无法下发产权证,这类的地下车位和车库是无法买卖的,但是物业公司也可以出租,得看他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最好你区物业公司看他们的经营范围,如果在经营范围与收费范围内的车位,那他们是合法的,如果不在,全部都属于业主使用与收益,都归业主委员会决定。

小区里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4,小区车位到底归不归业主所有

小区停车难问题这几年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许多回家的业主为了一个车位,总在徘徊中等待,在等待中煎熬,买一个固定车位,成了许多有车一族最大的愿望,然而,现在车位的价格也是一路飙升,从几万涨到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确实是十分的吓人。有许多人提出,小区内的停车位应当归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再进行买卖,那么小区车位到底归不归业主所有呢?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看。一、占有共有道路的停车位根据最新的《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有些小区的开发商会将小区内公共道路或公共绿化区域改造成停车位,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这些车位是归业主所有的,所以开发商无权对它们进行销售。二、地下车位的归属问题近年来,许多的开发商为了利用空间,所以许多的小区都修建了地下车位,对于地下车位我们也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1.对于地下车位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的,这类地下车位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开发商没有权利进行销售和转让。2.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没有进行公摊,那么车位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对购房人出售车位,但是,对于这类车位,开发商只能将其出售给本小区的购房者。3.有的小区的地下车位正好属于国家的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属于国家的,对于这类地下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对于广大的业主朋友来说,小区的停车位到底归不归我们所有都是有法律依据可以查询的,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应该仔细的看一下购房合同,对于这种不清楚的问题应该多对开发商进行询问,同时,开发商也应该遵守规定,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去故意欺骗购房者,对于这类问题应当据实相告,让购房者能够做到购房无忧。(文章图片来自网络)
除开发商未售出外,小区每一寸面积都是业主的,物业只是受雇监管,车位每一户业主都有份,没有业主开发商只能当乞丐,物业就不复存在,业主是物业的衣食父母
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关于小区车位到底是业主共有还是私人拥有情况,情况是不一样的。车位车库,除去机械车库属于机械设备外,均属于不动产的范畴。用法律语言表述,属于建筑物(独立车库、地下车库、架空层车位)、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露天停车位)。对于小区车位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有独立产权证的地上停车位、停车场、地下车库等一般不会产生纠纷。二、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地上停车位、地下车库等分不同情况有不同归属。人防工程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人民防空法规定,与规划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合同或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的,就是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和管理的收益人。计入公摊面积但没有产权证书的车位,业主支付购房价款取得专用权的同时,已经取得了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属于业主共有。没有计入公摊面积且没有产权证书的车位,开发商作为开发建设单位有权处分。三、有规划但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地上车位。需先审查及土地性质如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建设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能证明为占用公共场所的,需依据规划,合同等来综合认定。小区车位的归属,关键在于区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随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移,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认为专用则开发商有权处分。停车难,难停车的恶性循环已成为交通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所以在买房时,应该提前问清楚相关事项,避免以后发生纠纷,明确车位的归属权。
小区车位当然不归业主所有,这是物业的地盘,小区业主要想停车,就必须每个月向物业交一定的费用,不然就会被保安轰出去。
应该是属于本小区的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开发商有异议的话,业主可团结起来共同与开发商打官司,起诉至法院解决。之后有媒体报道,曾有同样的问题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为小区内的全部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5,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究竟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

首先要确定这地下停车场的归属,判定其到底归属何方所有。如果归属人防工程,则无论谁都无权售卖。如果停车场包含业主公摊面积内,属于公共用地,则房开商无权出租或出售车位,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来决定车位的使用。但如果停车场是归属房开商所有,那么房开商就可以进行处置,不管是出售还是出租。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究竟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规划内的地下车库,《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规定实质已经承认开发商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所有权。规划外的车位车库,《物权法》第7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要办理车位的产权证,首先必须是专有部位,不在小区业主的公摊范围之内。地上车库,必须是有墙分离的独立车库,且层高达2.2米以上;地下车位、利用架空层等作车位的,必须有明确界址点(车位之间的分割点),且层高2.2米以上,经过规划批准为车位用途的,才能取得产权证。
我们都知道地上肯定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但是对于地下车库,应该是开发商开发的,属于开发商吧,但是现在的情况是不管地上还是地下,都是开发商在收钱。
首先要确定这地下停车场的归属,判定其到底归属何方所有。如果归属人防工程,则无论谁都无权售卖。如果停车场包含业主公摊面积内,属于公共用地,则房开商无权出租或出售车位,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来决定车位的使用。但如果停车场是归属房开商所有,那么房开商就可以进行处置,不管是出售还是出租。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参考资料法律快车.法律快车[引用时间2018-1-15]
1、如果地下停车场经过面积分摊了,所有权就是全体业主的;2、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另外,业主优先使用是相对的,毕竟业主的个体,首先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虑业主使用。地下停车场是附属设施,经地上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像电梯、物业用房等一样是共有,地下车位的买卖实施上是使用权的租赁,因为不能办理产权这个,所以业主交的钱是租赁费,签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为购买。参考律师咨询与解答:http://tieba.baidu.com/f?kw=%B7%A8%C2%C9%D7%C9%D1%AF&fr=index (法律咨询吧)。
首先要明确小区地下车库是否属公摊面积,如果地下停车场经过面积分摊了,所有权就是全体业主的;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拓展资料公摊面积也就是公用建筑面积,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6,地下停车场是业主的共用部分还是归开发商所有

规划内的地下车库是归开发商所有,规划外的车库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规划外的车库指的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扩展资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没有停车场的小区买什么车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对于共用部分的权利是随着自用部分的取得而取得的,即使开发公司没有明确将地下停车场转让给房主,开发公司也没有独立处分停车场的权利,除非开发公司事先在广告或合同中明确写明,开发商保留对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一栋商住混合楼,1-4层为商铺(4层尚未售出),5-24为住宅(23-24层留作自用),有一地下停车场(用于出租),现已达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于用于出租的地下停车场[更多]  [纳税知识问答]地下停车场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南京房产律师答疑:小区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 南京某花园小区是位于南京市市中心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建有地下停车场,共有50多个停车泊位。作为开发商的江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小区住宅销售时曾向购房者承诺:小区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供业主停车使用,一些[更多]
1、规划内的地下车库,《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规定实质已经承认开发商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所有权。2、规划外的车位车库,《物权法》第7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要办理车位的产权证,首先必须是专有部位,不在小区业主的公摊范围之内。地上车库,必须是有墙分离的独立车库,且层高达2.2米以上;地下车位、利用架空层等作车位的,必须有明确界址点(车位之间的分割点),且层高2.2米以上,经过规划批准为车位用途的,才能取得产权证。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涉案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而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系争地上停车位属于业主共同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其权益归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建设的地下室也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普通地下室,普通地下室在规划报建的时候就直接注明这部分是用于车库车位的,这部分可以拿到产权并出售给业主;另一类地下室属于防空地下室,这个建造标准就会更高一些,如果有一些开发商不建设防空地下室,就必须向国家缴纳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费,然后另地建设。所以开发商建的地下室分为两类。人防地下室部分如果是由开发商建设的,所有权应该归开发商所有。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在如今的社会,市场经济的竞争下,土地的需求日益膨胀,很多开发商就不得不向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发展。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也就是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依据“物权法”理论,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主物,不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从物。此时的地下停车场便成了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从物而归属于主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体业主。所以,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权。初始登记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就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然而,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也有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因此,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如北京市就规定,此类地下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归业主or归开发商 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到底归谁?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居住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到底归谁所有?

7,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归谁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一、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2、开发商独立建设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3、地下防空工事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二、查询产权归属办法: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公布详细的地下车库产权资料,业主想要得到相关资料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扩展资料: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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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四种形式:第一种是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第三种是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第四种是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对于这四种停车位的物权归属,我们将逐一讨论:  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的。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小区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也就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  实际上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就是土地使用权。又因为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因此,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小区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关于它的使用,有学者认为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  结合我国实际,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在如今的社会,市场经济的竞争下,土地的需求日益膨胀,很多开发商就不得不向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发展。  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也就是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依据“物权法”理论,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主物,不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从物。此时的地下停车场便成了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从物而归属于主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体业主。  所以,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权。初始登记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就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然而,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也有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  因此,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如北京市就规定,此类地下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  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所谓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也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如出一辙,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所谓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对于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而依我的看法,我认为应属于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也就是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因为当业主购买了此房屋时,他也同时拥有了此房屋的所有权,顶楼部分相当于房屋的附属部分,也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了。同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看管服务,也可以收取一定的看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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