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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成都市天然林保护条例,在成都市违反交通法规代码1344应怎样处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23:21:10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在成都市违反交通法规代码1344应怎样处罚

违法代码:1344。 违法行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扣分情况:3。 罚款金额 :200
违章代码: 1344 违法行为: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法律依据: 违反:《法》第38条。依据:《法》第90条、《规定》第12条第8项记分分值: 3

在成都市违反交通法规代码1344应怎样处罚

2,请问我男朋友是成都市青羊区户口我是农村户口结婚证在哪里办理

结婚证和户口没有关系,准生证现在的叫法是生育服务证,现在,对生育第一个小孩的夫妇,是不需要指标的,只是作生育登记就可以了,四川省的人口计生条例规定,生育服务证在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如你爱人是成都独立户口(非集户口),你是外省户口,成都市规定,你们可以在你爱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1、结婚证在哪一方户籍所在地都可以。 2、准生证必须在女方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办理。 3、办理结婚证需要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准生证的办理: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夫妻证明。 4、计划生育归户籍所在地的办事处的计生委管。 5、准生证跟小孩上户口有关系,上户口的时候需要。 6、小孩的户口随父随母都可以。 7、如果孩子在女方处上学,那就选择落在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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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风林的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分五类,其中防护林只是其中一类。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根据《刑法》第365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346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盗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至200株为七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万株为起点。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不构成犯罪,作出行政处罚就可以了。。。。
退耕还林

防风林的保护条例

4,把野生红豆杉作为风景树移植有违法行倾向吗

私自移植是违法的。 为扶持人工培育红豆杉资源,对因人工培育资源目的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可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备齐项目立项、场地条件、技术能力、建设规模、主要利用方向以及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采集作业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等相关材料,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以下规范管理措施。 (一)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仅限于采穗圃建设,禁止直接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用于紫杉醇原料基地建设或其他商业活动。 (二)因建设采穗圃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须首先对野生红豆杉植株进行选优,确定相应数量的采条母株。采条作业仅限在选优确定的母株上进行,不得在非优树植株上擅自采条。 (三)经批准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在其采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量、区域在采条母株上从事采条作业,并严格执行以下技术指标:( 1 )采条作业应优选母株中上部枝条,禁止采集母株主梢,单株采条数量不超过母株枝条总量的 20% ,采条作业后,应使母株上保留的枝条均匀分布;( 2 )采集的枝条应为当年生的嫩枝和去年生的枝条,附带 3 年生(含当年)枝条的长度不得超过 5 厘米;( 3 )胸径小于 20 厘米的野生植株不得作为采条母株;( 4 )扦插育苗成活率应不低于 60% 。 (四)对野生红豆杉采条作业,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并负责对采条作业的全程监管。采条扦插活动结束后,扦插剩余物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妥善处理,不得用于紫杉醇的商业性生产、销售和出口。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红豆杉资源保护、繁育、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应予以大力支持,提高野生红豆杉资源保护、优良种源和优良单株选育、人工繁育、天然母树林改造和人工林高效培育等技术水平,促进红豆杉资源保护、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三、开展红豆杉资源经营加工企业清理 为规范红豆杉资源经营利用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于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豆杉资源经营加工企业组织开展一次清理,调查掌握加工企业基本情况及其红豆杉原料来源,对依赖野生红豆杉资源从事加工经营的企业,要立即改正,在未解决人工培育原料前,要一律停止其加工经营紫杉醇或其他红豆杉产品的行为;对其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尽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具备技术能力、经营管理规范、有稳定的人工培育原料来源的,应附具原料来源证明、原料培育基地建设情况以及经营加工规模、加工技术、生产产品种类等相关材料,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强化出口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的出口管理 为防止乱采滥伐野生红豆杉所获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用于出口贸易,导致对野生红豆杉资源的危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口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的,要严格审核其原料来源是否全部为人工种植红豆杉资源,核实其原料产地、原料培育基地(场)种源来源证明、基地规模、培育状况及原料利用动态等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经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后,申请单位方可凭允许出口证明书办理出口报关、报检手续。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保护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 野生植物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环境因素,在维护生态平衡中发挥着无法取代的作用,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关系到人民的长远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保护红豆杉等天然林资源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制定切实有效的保护管理措施,使红豆杉资源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普法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和非法经营红豆杉资源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进一步依法规范红豆杉人工种植和加工经营等环节,使红豆杉资源保护工作和人工培育经营产业向良性和健康方向发展。各级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森林公安机关要互相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执法监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红豆杉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02-12-18

5,关于成都市耕地保护合同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补偿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三)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的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折算补偿。其中,粮食地按一年种植两季折算,补偿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种植三季折算,补偿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补偿标准补偿。(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给标准补偿。(五)种养殖专业户补偿费。以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户证书为准,根据核实的品种、数量,按种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补偿。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规划定点通知书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竹木和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种养殖专业户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拨付给接收“农村非”劳动力的单位,并不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交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刀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拆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拆迁“农转非”人员的住宅,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0号)执行。(二)拆迁农业户口居民的住宅,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区人民政府的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为准,由征地单位用相等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安置时,相等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的农业户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综合价购买;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比照新建住房商品价给予经济补偿。(三)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的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的附属房屋,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四)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且未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五)拆除违法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涉及农田水系改造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改造费用。第九条 征用计税面积的土地,应报请农税、农业部门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相应调整粮食合同订购任务。 附 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准备行其是。对违反本办法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农转非”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罚,以及“农转非”人员申请复议、起诉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市国土局和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法律规定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如果合同有买卖耕地的字眼,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因为耕地买卖违法而无效,法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返还原物,你退钱他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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