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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车位只卖不租是否合理,车位租售比多少合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20:08:00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车位租售比多少合理

你好!10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这个要找银行的比较好吧 建议买一些人身保险,存一些钱。量入为出买一肯定是要把车位卖了,因为跟15万的房子比起来,租售比严重不合理啊。无欠款

车位租售比多少合理

2,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有权只卖不租给业主吗

你好,首先要告诉你的是人防区的车位是只能租的,因为人防区根本不可能有产权,一般开发商为了赚钱通常出售的是使用权而不是产权,使用权和租用基本上没啥区别,唯一不同的是一个是一下子掏很多钱租很多年,一个是租一年交一年房租。

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有权只卖不租给业主吗

3,小区要求业主买车位否则不能放进小区里也不给租车位这是违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小区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不让业主停车。对车位不允许只售不租。
违法的,小区内地坪使用权是户主的
法律在这方面没有相关条款,不能说合法。但可以肯定的是不违法。如果小区随便进车,岂不是乱套了。目前大部分的正规物业管理都是这样的。

小区要求业主买车位否则不能放进小区里也不给租车位这是违法的

4,商业公共停车场车位可长期出租吗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方法有n 1.重启浏览器,(貌似不可能有用) 2.重启电脑(有一定可行性) 3.清除浏览器缓存,系统垃圾,检查网络是否顺畅,(一般这样就应该可以了的) 4,用360或者别的软件修复ie试试。 5,如果以上都没有用,那就是tx.js的问题了 一般你第二天再登陆就有用了的

5,地下停车位为什么只卖不租

卖的话可以快速回款,增加房地产公司的现金流。  “只售不租”是个商业手段。
地下停车位为什么只卖不租是因为地下停车位是人防工程车位,属于国家,不能出售,所以没有产权。  1、《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3、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  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 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库。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作为购买地下室汽车位的小区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可以按产权算 仔细比一比看那哪个划算 商家一般都是不是吃亏的 查看原帖>>

6,没有产权证只有使用权的地下车位买卖是否合法

一个车位,所谓的产权,其实就是使用权。如果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的,则二者没有区别。如果购买的车位使用权有期限限制的,那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因为拥有产权的车位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在我国,土地所有权要么是国家所有,要么是集体所有。1、车主对车位占用的国有土地,只有使用权,并无所谓的所有权。所谓的产权与使用权,本质上并无什么区别。2、二者的区别,最大的可能是使用期限的不同,所谓的拥有产权的车位,意味着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如果购买的车位使用权,合同明确约定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则二者在法律上效力相等。如果有期限限制的,则将来到期后,还要重新购买。扩展资料;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迅猛增长,造成小区车位 、车库的数量捉襟见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权属不明晰导致越来越多的业主因为车位、车库的权属产生纠纷,停车位难成为普遍的现象。当前,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面积分摊说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16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车位
应该不是吧。
一个车位,所谓的产权,其实就是使用权。如果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的,则二者没有区别。如果购买的车位使用权有期限限制的,那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因为拥有产权的车位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在我国,土地所有权要么是国家所有,要么是集体所有。1、车主对车位占用的国有土地,只有使用权,并无所谓的所有权。所谓的产权与使用权,本质上并无什么区别。2、二者的区别,最大的可能是使用期限的不同,所谓的拥有产权的车位,意味着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如果购买的车位使用权,合同明确约定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则二者在法律上效力相等。如果有期限限制的,则将来到期后,还要重新购买。

7,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 是否合法

第一,这种情况下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到底能不能受到保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能会认可,但是不能保证法院一定认可。因为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如此转让并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之外其他所有权的转让在我国都是由租赁的形式作出的。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认定为是租赁合同,你也知道是明显超过了租赁期限的,因此20年后的期限就不会受到保护。三、因为没有产权,只有合同,如果开发商与第三方另外签订这样的转让合同,那么就会产生纠纷纠缠不清。你的个人认为是正确的,即使是租赁,你也可以转租,当然你要继续承担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综上,你应当认识到以下问题:1、这个车位是国有的,国家可以随时无条件征用;2、如果这个车位的建设者是开发商,那么开发商有权利用它获得利益;3、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很可能被认定为是变相租赁,20年以后的租赁期是无效的;第四,如果无良开发商多次出售该车位,会给你带来很多麻烦。车位是有产权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国有的,都是有产权证的。扩展资料:物权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一,赠与合同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2,附条件合同,是指要求你负一定义务,合同生效的合同。如,送车位,要求一次性付全款方可成立。属于附条件合同。二,车位、车库权属;1,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可以出售或赠与.2,车位(小区属于设立的专业停车场)、车库(专业停车库房),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3,人防工程规划面积,属于业主共有使用权,战时无条件撤出。开发商不可以出售或赠与.(每栋规模建筑,都有人防工程面积).引用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先解释几个概念:1、人防工程车位,你所受让的车位就是人防工程车位,产权属于国家,无法办理产权证,但投资者可以加以利用并受益。但是一旦发生紧急战事,人防工程将会被国家无偿调用,私人不得使用。2、使用权与产权,产权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所有权,使用权在脱离所有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允许买卖的。你的问题:1、很难回答。第一,这种情况下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到底能不能受到保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能会认可,但是不能保证法院一定认可。因为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如此转让并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之外其他所有权的转让在我国都是由租赁的形式作出的。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认定为是租赁合同,你也知道是明显超过了租赁期限的,因此20年后的期限就不会受到保护。三、因为没有产权,只有合同,如果开发商与第三方另外签订这样的转让合同,那么就会产生纠纷纠缠不清。2、20年的租赁期限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自愿也不能违反这一规定。3、你的个人认为是正确的,即使是租赁,你也可以转租,当然你要继续承担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综上,你应当认识到以下问题:第一,这个车位是国有的,国家可以随时无条件征用;第二,如果这个车位的建设者是开发商,那么开发商有权利用它获得利益;第三,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很可能被认定为是变相租赁,20年以后的租赁期是无效的;第四,如果无良开发商多次出售该车位,会给你带来很多麻烦。最后纠正一楼的错误观点:车位是有产权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国有的,都是有产权证的。
该地下车位为人防物质库,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我只能说又不是荒山,哪来的这条规定原则,如果这样也可以,那你可以把军用油库画上线,然后说是你投资了,以后卖汽油就好了。因为车位只是占用了土地,没有形成物权法上的建筑物,所以只是有土地使用权,但是这个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由个人承受的,也就是说只要履行了相关的手续,这块地就是你用的,但是用途不能随意更改;对于你的问题:1、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特殊情况情况种类很多,要看了协议才能确定;2、因为土地只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以当然车位只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永远是国家的,而且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的,就像你们协议中说的是70年,但是具体剩余年限要以你最后拿到的土地使用权证上的确定。这个和房屋租赁是不一样的,这个涉及到的是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是根据合同法的房屋租赁这块弄的。3、使用权的转让需要看你们之间的协议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禁止转让使用权,那就是可以的,但是建议还是在合同上注明允许你这边转让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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