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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委 777号文件,成都格萨尔机电城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18:01:57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成都格萨尔机电城

格萨尔机电有限公司的地址在:成都市金府路777号2期24栋6号,公交22、39、44、63、88、89、95、116、117都可到金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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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迁户口新政策

成都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成府发〔2014〕17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成都市购买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文件显示,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通知正式颁布执行之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执行。根据以上信息解读,需满足以下条件你妹妹就可在成都落户:1、未成年,2、你父母为在成都市购买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且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还有个办法就是你妹妹直接找个能在成都给他落户的老公。若有帮助,望采纳!
户籍新政其实质面主要是针对大型国企,高校及各类科研院所的持有【人才类居住证】的相关【高端人才】以及满足上述你所提供的相关条件时可以按先来后到的次序依次排队等候获得上海户籍的配额而根据你所提供的自身情况——你持有的是居住证并非人才类居住证以及缴纳社保未满相关年限等等是不可能通过户籍新政获得上海户籍的只能通过投亲靠友政策——即与拥有上海户籍的配额结婚满15年,获得上海户籍 就是说你还要等12年,除非你被上海是政府认可为是【引进人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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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居住地与户口不在同一区孩子上小学怎么办

可以,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成都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文件执行。 2015年,《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 《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在其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一般为街道办事处、乡镇等)登记办理,办理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可中国咨询《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所在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在此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中途不办理入(转)学,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其它年级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持证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5)《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6)《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累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3个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你这种情况叫“空挂户”,各地各级学校要求不同,一般省级学校的要求比较严格,如被查出你是户、居两地,学校可以要求你回到你居住地报读。基本要求是父母一方是户主(满三年以上),父、母、孩子户口须一致(满三年以上),长期居住在户口地。另,不要以为放几件衣服,摆几个玩具在户口地就可以欺骗老师。^_^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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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建设许可证发放标准及程序

以成都市为例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 2、办理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3、办理窗口: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口(八宝街111号2楼) 4、承诺时限:材料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资料查验合格后受理; 第二步:证前检查:现场检查是否符合开工条件; 第三步:审批,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 1、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窗口领取,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中标通知书和招标备案资料收讫通知书(原件); 3、市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国土手续(查原件收复印件) ;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包括盖骑缝章的总平图)(查原件收复印件) ;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查看原件收复印件); 6、施工合同(副本原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查原件收复印件);(注:需押项目经理证,并提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7、监理合同(收复印件)、监理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查原件收复印件); (注:需押监理证,并提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8、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会签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会签表(原件);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通知书(查原件,收复印件); 10、建设项目报建费交费核验通知书; 11、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证明(原件);(注:一年以内竣工的,按中标价的50%,一年以上竣工的,按中标价的30%) 1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签订的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协议(原件)(建设、施工单位各一式四份)及保证金到帐通知书(原件)(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工程合同价的5%预存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根据《成建发[2004]776号》文件要求在成都市范围内的担保公司办理的担保书或银行办理的保函; 13、建设单位预付工程备料款的银行回单(复印件)(注:预付工程备料款为年度建安工程量用款的25%,年度指365天); 1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章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诚信承诺书》(原件)五、备注 除五城区外,其余各区(市)县的所属项目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地方不同,补偿不一样

5,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审批 的详细流程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须具备的文件或材料 1、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企业名称及施工合同。 3、监理合同。 4、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地质资料。 5、资金保函或银行证明及固定资历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 6、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书或肇庆市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凭证)及《白蚁预防合同》。 7、现场管理人员上岗证。 8、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凭证。二、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流程1、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提交相关报建资料(详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须具备的文件或材料);3、计收应缴费用,财务开出缴款书及到银行缴款;4、到质监站、安监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5、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原发布者:深圳市康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许可证详细办理流程 工程施工是一个不小的作业,需要获得相关政府单位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它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没有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施工。那么,施工许可证由谁办理呢?下面康蓝装饰就详细谈谈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的情况。施工许可证由谁办理? 施工许可证一般由建设单位即甲方办理,但总包单位要配合的。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一、提供齐全的资料文件: 1、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特殊专业工程除外); 3、提供施工图纸 4、资金已落实证明; 5、施工企业《交易证》; 6、施工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填写表格: 1、《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直接发包交易成交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承诺时限:资料齐全即办。四、联系方式。五、合同备案 1、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直接发包工程项目:交易成交单、工程直接发包备案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1份;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表2份; 6、项目基本信息表;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局规划办办理)2、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格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管理人员名单(已备案的监理合同、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3、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证明(由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提供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的证明);4、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承包合同(地区招标办办理设计、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5、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已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到地区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承包许可证、该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6、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地区审图中心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监理审批);7、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分别到计委和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8、建设资金保函或审核证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7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9、其它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您可以借鉴 一下 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材料(以下材料除1、8交原件外,其余材料均需验核原件,交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处;请按以下顺序装订,图纸需参照大厅提供的样本叠好提交):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内容应填写齐全,在“申请单位”一栏填写申请声明:“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声明建设用地未处被查封状态,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需建设单位法人鉴字盖章)(审批大厅建委窗口: 2、已审核的《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质监费按工程中标价的1.8‰计取)(交中标书原件,在审批大厅市建委窗口领表 3、已审核的《建设(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审批大厅建委窗口或市建委安监科: 4、开工申请报告(需有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5、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书(仅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办理)(市建委开发科或旧改办: 6、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票据[由南宁市建安工程劳保办(或各城区、开发区劳保代办点)开具,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统一缴纳入市劳保办账户(详看《建安工程劳保费缴款登记表》,从“南宁建设信息网”下载)](市劳保办: 7、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及条款(施工单位到保险公司办理,要求: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覆盖所有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按工程中标价费率计算,赔付金额最低标准为意外伤害保险10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万) 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统一缴纳入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名称:南宁市财政局;账号:2102109129300015011;开户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到账后到市财政局委托的工行(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开据缴款凭证。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交纳,保障金超过80万的,按80万交纳,需交缴款凭证第四联原件;施工单位按南府发[2007]51号《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规定办理《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建设部门出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函》核定企业交存数额]和项目资金证明(提供的资金证明需是最近三个月之内开具的;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9、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在证件有效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抵押登记记录)(市国土局窗口: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证件有效期内的正本、附件及附图)(市规划局窗口:10、中标通知书(可直接发包的项目提供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必须是盖有“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备案专用章”的)(市招标办:二、办证注意事项: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所属城区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青秀山管委会、相思湖新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侨投资区内的项目由所在开发区(或管委会)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 2、属补办施工许可证手续的需提供情况说明或遗失声明及处罚凭证等资料; 3、根据国办发[2004]78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视为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我委不予办理其新建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4、房地产项目的须按要求登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如实填报项目信息 5、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其中特别要注意层数的表述:层数含或不含跃层、杂物房、架空层)等事项应一致;建筑面积、结构类型以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所载明的事项为准。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施工许可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6、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7、自核发之日起计,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按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期日历天数加上一~三个月止;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去效力;在期限内未完工的,应在施工许可证有效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未申请延期的,依法注销施工许可证。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许可证进行查验;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9、临时性建筑工程不适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三、项目开工前应尽快到下列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登记单(市统计局 2、建筑垃圾处置A证(市市政局 3、建筑工地噪声排放申请表(市环保局 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 6、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凭证 7、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审批四、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须具备的文件或材料 1、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企业名称及施工合同。 3、监理合同

6,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

二○○○年七月一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市、地、州建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印市场价格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确定价格,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与建设工程定额配套使用,同属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变动情况和不同时期的价格指数变化情况。  第三条 建设工程工程信息按照使用要求,其价格分为结算价、市场信息价和工程价格风险系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和维修等工程。  第五条 凡从事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审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确定工程合同价款,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或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价  第六条 结算价指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必须执行的价格,如发承包双方认为应予调整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主要包括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预(结)算价格和价差调整系数以及各市、地、州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的人工单价调整。  第七条 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按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规定。  第八条 以价差调整系数表示的建筑材料品种,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实行结算价和市场信息价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种以外自行确定。  第九条 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编制。  第十条 价差调整系数采用单项价差和综合价差系数调整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工程结构类型测算,按年、半年或季发布。  第三章 市场信息价  第十一条 市场信息价指确定工程造价时推荐执行的价格。包括结算价以外的常用材料价格以及市场劳务价格、分项工程实物劳务价格,机械台班租赁价格。  第十二条 市场劳务价格指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以8小时工作制计算的每一工日的劳务单价。  第十三条 分项工程实物量劳务价格指以分项工程为对象的劳务价格。  第十四条 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指以8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台班单价。  第十五条 结算价以外的常用材料市场信息价应基本上满足编制一般建筑工程及与之配套的水、暖、电、卫等工程预(结)算的需要,由各市、地、州造价管理机构测算、编制,其计算方法与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编制方法相同。  第四章 价格风险系数  第十六条 价格风险系数指在采用固定价格进行工程招标时,确定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或合同造价时,对施工期内工程造价变化趋势的预测值。  第十七条 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做好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工作,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应定期测算发布工程价格风险系数。  第十八条 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专业,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进行预测,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定后发布,供发包方和承包方参考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的采用,属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对市场预测的自主行为,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整理、测算后将信息直接传送到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进行整理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定后,每季度集中整理印刷成册发各网员单位,并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扩大信息服务内容,开展有偿服务。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除定期印刷内容丰富、信息准确的网刊外;采用网上微机查询,补充网刊的不足,使用户可随时进行信息的查询;并开展专家热线咨询,随时解答网上用户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过上述信息发布渠道,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实行网员制管理。凡参与有关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建材厂商等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均应入网,网员单位享受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以前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一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市、地、州建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印市场价格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确定价格,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与建设工程定额配套使用,同属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变动情况和不同时期的价格指数变化情况。 第三条 建设工程工程信息按照使用要求,其价格分为结算价、市场信息价和工程价格风险系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和维修等工程。 第五条 凡从事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审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确定工程合同价款,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或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价 第六条 结算价指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必须执行的价格,如发承包双方认为应予调整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主要包括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预(结)算价格和价差调整系数以及各市、地、州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的人工单价调整。 第七条 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按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规定。 第八条 以价差调整系数表示的建筑材料品种,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实行结算价和市场信息价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种以外自行确定。 第九条 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编制。 第十条 价差调整系数采用单项价差和综合价差系数调整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工程结构类型测算,按年、半年或季发布。 第三章 市场信息价 第十一条 市场信息价指确定工程造价时推荐执行的价格。包括结算价以外的常用材料价格以及市场劳务价格、分项工程实物劳务价格,机械台班租赁价格。 第十二条 市场劳务价格指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以8小时工作制计算的每一工日的劳务单价。 第十三条 分项工程实物量劳务价格指以分项工程为对象的劳务价格。 第十四条 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指以8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台班单价。 第十五条 结算价以外的常用材料市场信息价应基本上满足编制一般建筑工程及与之配套的水、暖、电、卫等工程预(结)算的需要,由各市、地、州造价管理机构测算、编制,其计算方法与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编制方法相同。 第四章 价格风险系数 第十六条 价格风险系数指在采用固定价格进行工程招标时,确定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或合同造价时,对施工期内工程造价变化趋势的预测值。 第十七条 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做好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工作,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应定期测算发布工程价格风险系数。 第十八条 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专业,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进行预测,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定后发布,供发包方和承包方参考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的采用,属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对市场预测的自主行为,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整理、测算后将信息直接传送到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进行整理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定后,每季度集中整理印刷成册发各网员单位,并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扩大信息服务内容,开展有偿服务。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除定期印刷内容丰富、信息准确的网刊外;采用网上微机查询,补充网刊的不足,使用户可随时进行信息的查询;并开展专家热线咨询,随时解答网上用户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过上述信息发布渠道,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实行网员制管理。凡参与有关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建材厂商等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均应入网,网员单位享受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以前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7,外地农村户籍入户成都农村户籍条件是什么

一、购房入户——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入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或按揭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交款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并且实际居住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米/人)水平。  二、暂住入户——在我市暂住满2年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IC卡暂住证(含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省、市、区社保部门出具最近两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综合社会保险)明细表(原件)  前置条件:在我市暂住满2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米/人)。  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毕业证或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省人事厅、市人事局或高新区人事局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原件);  4、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或投靠。  前置条件: 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  四、投资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配偶、子女随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8、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投资5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投资3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投资15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米/人)。  五、纳税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纳税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配偶、子女随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兴办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连续两年累计纳税达3万元或一年内纳税达2万元,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米/人)。  六、经营入户——新增  1、《入户申请表》;  2、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在成都市一次性购买40万元以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外地人员,也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米/人)。  七、新生婴儿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计划生育证或准生证(原件)  4、父母亲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计划内新生婴儿  八、离(退)休人员投靠配偶、子女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5、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要求投靠户籍在本市的配偶、子女及随迁配偶和子女。  九、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下岗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具有稳定生活来源证明(原件)  前置条件:公民结婚后有固定住房和稳定生活来源,可投靠配偶迁入(含非农业人口投靠非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投靠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投靠非农业人口,户口迁入后一律登记为非农业人口)。  十、大中专毕业生入户(含往届生)  1、《入户申请表》;  2、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人事厅、市人事局或高新区人事局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原件);  4、《成都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  5、《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  6、《户口迁移证》(原件);  7、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国家普通高校统招应届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户口保留在学校两年内往届普通高校统招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并在成都市中心城区落实了工作单位或在成都市郊区(市)县落实了工作单位。  十一、海外留学人员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人事厅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4、回国人员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  前置条件: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到我市工作的回国人员。  资料整理: 成都人事代理网  (转载时请注明信息来源)
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引进呈报表(积分入户)》表一,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拟积分入户人员在“本人承诺”处签名,并由在深工作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呈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已婚人员配偶信息须如实填写,如届时配偶入户深圳,系统会自动校对已有信息。 (二)《深圳市人才引进呈报表(积分入户)》表二:申报积分入户人员积分明细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由本人在总积分“本人签名”处签名,呈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深圳市人才引进审查表(积分入户)》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须由在深工作单位、户籍地乡镇政府、居委会或调出审批(主管)部门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学历证书及验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最高学历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须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最高学历为中专学历的,需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3.境外学历的须提供中国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深圳验证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一楼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 4.持有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用人单位应向其毕业学校发函核实学历并提供其毕业学校出具的《关于核实高级技工学校学历的复函》。(样式详见2012年人才引进业务指南汇编第七部分) 5.高中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提供由其毕业学校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中毕业证明。 注:1、2、4项须同时报送学籍档案 (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证书照片页和等级页复印件) 1.持有专业技术资格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 (1)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2)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3)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在市外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3.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须提供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六)投资纳税引进人员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2、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收原件)。可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信息查询——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打印注册登记相关信息查询界面,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2011-2013年)纳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近五年(2009 -2013年)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所述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指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八)近五年(2009 -2013年)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所述荣誉证书,不包括国家部委、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下属组成部门授予的表彰或证书。 (九)在专利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十)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本人或配偶为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一。房地产权利正在设立抵押的,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抵押银行的公章及银行出具的抵押证明。 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指由深圳市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红本,绿本两种)。 (十一)近五年内(2009 -2013年)在深圳市献血的证明(收原件) 此证明须由深圳市血液中心于2012年度出具。(详见附件《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无偿献血积分证明办理指引》) (十二)近五年内(2009 -2013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义工服务积分证明(收原件) 此证明须由深圳市义工联、各区义工组织或区级团委组织出具。(详见附件《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义工服务证明办理指引》)。 (十三)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此证明须由可合法使用《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的慈善组织出具。(详见附件《深圳市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十四)《个人信用报告(入户审核专用)》(收原件) 须提供由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数据库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当年度有效。(详见附件《2012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操作指南》) (十五)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1.户口簿(验原件,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复印件)(具体样式详见2012年人才引进业务指南汇编第七部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办理指引及其它)。 3.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属非正常升位的身份证号码变更,须先到深圳市社保部门更正参保身份证号码,再进行网上申报信息。 5、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十六)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根据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抚养权归属本人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申请随迁,随迁子女户籍须与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上。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可办理异地子女随迁。 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须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收原件);异地子女随迁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七)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未婚、未孕、未曾生育人员须提供《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收原件);已孕、已生育人员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收原件)。 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6个月。详见2012年人才引进业务指南汇编第七部分《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十八)近一年内《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体检表》(原件) 申请人须到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体检表须贴本人照片,并有体检结果,医生签名和体检医院盖章。体检表一年内有效。详见《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体检指引》。 注:无须附各项检验结果单。 (十九)《深圳市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积分入户)(收复印件 )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本人及呈报单位认真校核填报信息及积分明细,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二十)委托代理协议(收复印件,不验原件) 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申办的积分入户业务,须提供单位与代理机构签署的代理协议复印件,协议应包含委托代理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由呈报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公章。 重要提示:本年度积分入户申办过程中不对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学籍材料除外),如需办理个人档案接转,待取得《深圳市积分入户通知》后,可通过工作单位或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自行商调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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