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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现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线索要打什么电话举报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06:42:25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发现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线索要打什么电话举报

全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是12331,这是国家食药监局在2011年12月印发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开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除了这个全国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外,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还可能有其他统一受理的举报电话,比如工商部门的全国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是12315,质监部门的是12365,卫生行政部门是12320,这些部门的职能都或多或少与食品安全有关,有发现有与食品安全有关或与这些部门职能有关的线索时,也可拨打这些电话举报。
直接报警!由公安机关受理!!

发现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线索要打什么电话举报

2,蓉王天丹

一、当事人反映的“蓉王天丹”为假药的问题。经调查,“蓉王天丹”全名为“蓉王天丹珍惜牌朵朵人参灵芝孢子芦荟粉胶囊”,该产品不是药品,而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建字G20060557,根据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川疾食检20100478号),未见含有激素类的检测结果。  二、关于“蓉王天丹”销售中存在的虚假宣传问题。该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宣称具有治疗功效,使群众将其误认为是药品,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我局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违法宣传行为。同时,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向群众说明,该产品为保健食品,不是药品,只有保健功能没有治疗功效,并向群众呼吁不要贪图便宜,需要药品要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规药店购买。  三、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我局进行了一系列工作上的努力,但由于我县地域面积广、人口分布分散,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希望群众遇到此这类事件时及时与我食品药监部门联系,只有各方共同的努力才能使蓝田县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蓉王天丹

3,食品药品违法举报奖励办法修订了吗

据8月22日消息,食药监总局会同财政部近日发布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根据各地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进一步鼓励群众举报,增强举报积极性。办法规定,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该办法予以奖励。办法设立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机制。根据办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在奖励标准上追加奖励金额。办法同时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办法进一步完善匿名举报奖励机制。办法规定了匿名举报奖励的领取方式和程序,即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可凭借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申领举报奖励。据了解,办法整合了此前发布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展到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全领域,实现“四品一械”全覆盖。

食品药品违法举报奖励办法修订了吗

4,本市举报食品安全最高可奖励最少不得低于多少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奖励的实施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视具体情况另定。

5,举报卖假军用品给什么奖励

这个各地的奖励标准不同。比如按照《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之规定:(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1%以下给予奖励;(二)对于大案要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视不同情况,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1%以下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而《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则规定如下: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按下列原则发放:(一)有罚没款的案件,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按照该案罚没款总额5%-4%(一级举报)、3%-2%(二级举报)、 1%以下(三级举报)的比例计发举报奖励金。单案的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没有罚没款的案件,按照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按2000—1000元(一级举报)、1000—500元(二级举报)、500—100(三级举报)元计发举报奖励金;最终被判定为刑事犯罪的案件,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的,给予1万元奖励。再比如宁波市《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之规定:第五条 对举报人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功等级和行政机关罚没款入库数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8%以下(含8%)给予奖励;(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5%以下(含5%)给予奖励;(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3%以下(含3%)给予奖励;(四)属于四级举报的,按1%(含1%)以下给予奖励。同一案件的最高奖励数额不超过10万元,奖励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支付。举报生产窝点查证属实的,提高一个有功等级并按上限予以奖励,执法机关查处后无罚没款的,也可视情给予奖励。举报行业性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尤其是行业中带有潜规则特征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经查实,一次性给予5000元—10000元的奖励。总之,对于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奖励,其具体奖励金额一般需要根据以下四点来决定:1、案值的大小(案值越大,奖励越高);2、案情的严重程度及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是否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等);3、举报者是否还有其他立功事项(比如举报生产窝点等);4、参照各地的举报奖励标准(比如一次性奖励的上限等)。
好几千呢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待遇怎样

2014年6月6日,经中编办批准,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为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7月25日,总局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承担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转办和审批结果送达工作;二是受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三是受理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四是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及审批网络系统的运行管理,并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进度查询;五是参与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审批及投诉举报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制修订工作;六是转办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案件;七是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上报工作,负责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督办,并监督处理结果的反馈;八是指导协调地方食品药品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及投诉举报工作;九是开展与食品药品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及投诉举报工作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十条、所需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其余的“奖励条件”和“奖励程序”,请具体参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百度百科或者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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