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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资委32号文,有了解成都市国资委的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10:58:01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有了解成都市国资委的么

主要是管成都市的国有企业,能进去当然好了,监管国企是一个好差事。

有了解成都市国资委的么

2,成都市工伤评定和赔偿条例

你应当收集能够证明你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成都市工伤评定和赔偿条例

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公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公告

4,成都国资委地址

在南延线新政务中心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 邮政编码:610012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天府大道北段966号4号楼

5,国资委关于企业存货控制的文件是多少号

好像没有专门文件,但有几个相关文件可能是你想要的: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五部委:财会[2008]7号: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10]11号: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18套指引有关于资产的内部控制指引)希望能对你有用
没有这方面的文件吧?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成都市社保卡丢失该如保补办呢需要些什么资料

到成都社会劳动保障局办理,如果你是公司职员可以咨询公司人事部帮忙。
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制作办理指南 业务名称 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制作 行政依据 市政府83号令、成府发[2000]84号文、成劳发[2001]175号文 办理条件(对象) 成都市社保、医疗参保人员。 办理内容 成都市社保卡的挂失、补办、新制、发放、加磁及重设密码 所需资料 制卡: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制卡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社保卡制作申报表》); 领卡: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领卡需提供领卡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受理的《成都市社保卡制作申报表》); 挂失及取消挂失: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取消挂失还需提供社保卡原件; 加磁及重设密码: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社保卡原件。 办理程序 1、经办人审核需制卡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 2、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待七个工作日后领卡; 3、发放社保卡。 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成都市人民政府第四办公区三楼制卡室。 联系电话 87706651 承办部门 成都市医保局医疗待遇认定处。 收费依据、标准 川价函[2001]23号、成价行[2001]58号 4元/卡 信息来源: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
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制作办理指南

7,关于成都市耕地保护合同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补偿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三)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的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折算补偿。其中,粮食地按一年种植两季折算,补偿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种植三季折算,补偿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补偿标准补偿。(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给标准补偿。(五)种养殖专业户补偿费。以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户证书为准,根据核实的品种、数量,按种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补偿。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规划定点通知书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竹木和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种养殖专业户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拨付给接收“农村非”劳动力的单位,并不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交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刀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拆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拆迁“农转非”人员的住宅,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0号)执行。(二)拆迁农业户口居民的住宅,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区人民政府的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为准,由征地单位用相等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安置时,相等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的农业户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综合价购买;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比照新建住房商品价给予经济补偿。(三)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的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的附属房屋,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四)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且未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五)拆除违法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涉及农田水系改造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改造费用。第九条 征用计税面积的土地,应报请农税、农业部门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相应调整粮食合同订购任务。 附 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准备行其是。对违反本办法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农转非”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罚,以及“农转非”人员申请复议、起诉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市国土局和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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