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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17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01:39:02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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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后,应该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无论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是对具体建设工程的,及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同时应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设计条件书面通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用地情况;2)用地使用性质;3)用地使用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建筑面积毛密度) ;4)建筑设计要求(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层数、退规划用地边界线距离、建筑间 距、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数量、绿化) ;5)城市设计要求(体量、高度、材料、色彩等)6)市政要求;7)配套要求;8)其他;9)遵守事项。
写一个“关于---项目立项的请示”,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项目可研报告、环评报告。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2,请问城市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这是需要做大量工作的,具体如下:1.根据你得到的出让地块相关文件,向规划或者测绘部门索取规划红线图,最好是有详细坐标点的盖章后的蓝图.2.向你地块所属管辖的规划职能单位索取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土地部门出让地块时出据的规划指标设计条件.问清楚规划设计报批所需要的深度.3.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根据以上资料进行规划设计,并需要满足规划设计报批所需要的深度.4.拿着完成的规划设计图纸或者文本(各地方的深度要求不一样),向规划设计部门上报,一般规划部门会召开评审会,评审通过就可以了,据我经验,一般的工业厂区规划审批通过是非常简单的事情. 祝你顺利
建筑方案设计规划审批并不是确切的报建,报建是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登记表;并交验立项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投资许可证及资金证明等,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开始进行施工图审查等后续工作。建筑方案设计规划审批是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流程。规划许可证也是报建资料的组成材料。通俗广泛的叫法统称:报建。

请问城市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3,在进行居住区规划设计时应满足哪几个方面的要求

(1)实用要求。符合居民正常生活的使用要求是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为了满足不同居民的多种需要,必须合理确定公用服务设施的规模、数量及其空间分布;合理地组织居民室外活动、休息场地、绿地和居民区出入口与村庄交通干道的连接。(2)环境要求。居住区要求有良好的日照、通风条件。同时防止噪声的干扰和空气污染等。(3)安全要求。在进行居住区规划设计时要考虑可能引起灾害发生的特殊和非常情况,诸如火灾、地震等。(4)经济要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与当地经济条件相适应。合理地确定居住区内住宅的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的数量、标准。降低居住区建筑的造价和节约土地是居住区规划设计的一个重要任务。(5)美观要求。应反映时代的特征,创造一个优美、合理、注重生态平稳、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居住环境。
设计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人的活动和感受要求,提高环境舒适性和景观和谐性,加强人的参与性,突出人与环境的交流、对话,体现人文关怀的思想;2、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设计考虑可持续发展,具备弹性、可变性,既能配合近期的形象需要,又能为未来城市发展留有空间;3、强调文化与地域概念的原则:重视上海历史文脉,维护城市环境的历史延续性,把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与反映上海地方特色融入设计当中。 这3点应该看下会明白,旁边多看看怎么符合要求,看原理设计!

在进行居住区规划设计时应满足哪几个方面的要求

4,规划设计条件的面积和供地面积需要一致吗

一般是一致的。不一致的情况,应该要在规划条件书中注明。比如,供地面积中的部分用作市政道路或绿化面积。或都在出让土地的时候有特殊约定导致两者面积不一致。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类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 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⑵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⑷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hb铅笔标明下列内容: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建筑物外轮廓及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作图格式见《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⑸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⑹分层面积表(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7)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⑽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可选)⑾ 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⑿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市政工程类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⑵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可选)⑷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⑸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市政府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⑻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⑼相关部门书面意见⑽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 (1)明确用地和建筑性质,具体确定用地面积和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代征道路及绿地的面积和范围)。 (2)明确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等要求。 (3)明确绿地配置包括绿地面积、绿地率、人均绿地、隔离绿地、保护古树名木等的要求。 (4)明确市政设施配置包括道路组织、交通出入口、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供应、公交站点、停车场数量和布局等要求。 (5)明确公共设施配置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等要求。 (6)满足保护古城传统格局、风貌和传统文化地段、保护重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要求。 (7)满足用地和建筑与周围人文和自然环境协调的要求。 (8)满足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抗震、防止地质灾害等要求。 (9)符合无线电收发讯区、微波走廊、高压输电走廊、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的相关技术规定。作用:规划设计条件分为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前者在规划设计时是必须遵守的;后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尽量遵守。 (1)规定性(限制性)条件。一般为:①用地性质;②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③建筑控制高度;④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一般不含地下车库和设备层建筑面积);⑤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⑥交通出入口方位;⑦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条件。一般为:①人口容量(人/hm2);②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③建筑色彩要求;④文物、名木古树、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和水体等保护要求;⑤其他环境要求。 (10)符合城市对外交通,包括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及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技术规定。

6,在成都办理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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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所在规划局:1办理条件:受理建设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基本申报备件为:(一)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单位应具备报建条件为:1、报建申请;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3、《土地使用证》;4、市规划局许可的拆迁范围图(地上建筑物需拆迁的项目);5、由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建筑总平面设计图(需在1/500-1/1000现状地形图上标绘并标明权属用地界线)、建筑单位设计方案图(平、立、剖面图、彩色效果图、设计方案不少于两个)、道路管网综合设计图、竖向设计图、地上、地下构筑物设计方案图(人防工程,地下、半地下机动车库、自行车库等)。上述方案不少于两个。沿街公共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设计方案招、邀标,应提交建筑使用功能要求或使用功能要点。完成招邀标设计方案的报招邀标设计方案。6、项目法人委托办理人员书及被委托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单位院内,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改建、翻建建筑工程项目需具备:1、报建申请;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收复印件);3、《土地使用证》(核收复印件);4、计划部门文件;5、单位范围区域1/500-1/1000现状地形图(需标明要属地界线);6、拟建建筑平面位置图(在现状图上标绘),建筑平、立、剖面图、彩色效果图不少于2个方案;7、项目法人委托办理人员书及被委托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三)沿街建围墙、大门、警卫室及建筑装饰修、开堵门窗项目,需具备:1、报建申请;2建筑产权证书(核收复印件,装饰、装修或改建项目需提供);3、拟建设、装修、改建建筑现状位置图(在1/500-1/1000现状地形图上标注);4、建筑装饰装修、改建大门、警卫室、围墙设计效果图两个;5、拟装修、装饰、改建建筑及其两侧相邻建筑现状立面图(彩色照片);6建筑产权人(或产权单位法人)委托办理人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办理手续:项目的审理(一)项目承办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不具备或未达到基本申报备件的,提出申报资料审核意见,报经处长审核后发退卷通知书(退卷)。申报资料达到要求的项目承办人对申请选址区域、位置进行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报告。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原则要求及项目的性质、规模及现场勘察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意见记入项目审批卡)。对申请选址区域、位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原则要求的,需提出建议项目选址区域位置。提出的项目选址建议区域、位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获规划的原则要求,并经过实地勘察。建议选址意见纳入初审意见。项目承办人初审意见报处业务会审议(或报处长审查)。(二)处业务会(或处长)对项目提出审意见(或处长意见)记入项目审批卡。(三)建设选址项目,全部报局建管会审议、审定。局建管会审议审定意见记入项目审批卡。(四)承办处室按局建管会审议、审定意见处置申报项目。3、时限:项目的审理(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的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7,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成规办[2011]202)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市规划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 /T141- 2010)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二条 本市以下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一)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表1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区 位 ①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②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区域 范围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办公等用地 第一区 中心城区三环路内及红星路南延线、天府二街、剑南大道、三环路围合区域 ≥5 ≥1 ≥3 第二区 中心城区三环~外环区域(不包括198地区)、区市县城区 ≥7 ≥1.5 ≥4.5 第三区 中心城198地区、区(市)县其他地区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项应启动交评;2.上表第②条中“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主要针对居住用地兼容容商业的建设项目;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用地面积×容积率×商业兼容比例计算。(二)其他需要进行交评的项目 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医院、超过200个的场馆与公园(停车泊位数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机动车标准测算)、单独报建的中小学校项目; 长途车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及第一区的加油加气站(含改扩建)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物流、工业项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一)核提规划条件阶段交评规划条件申请方在申请核提规划条件时应提交已审定的交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以交评意见为依据之一核提规划条件。 核提规划条件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主要对项目开发程度(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评意见。如果商业建筑面积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项目,还应要求在方案阶段在细化交通影响评价。 (二)规划调整论证阶段交评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的项目,应在其调整论证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应作为调整论证的条件之一。与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论证同步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重点对拟调整事项(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评意见。(三)项目方案阶段交评商业建筑面积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建筑项目,还应在方案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作为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 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改变已核发的规划条件。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的交通设施配建、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价。提出相应优化措施作为交评意见。 (四)简易交通影响评价 对距离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一个街坊以上需作交评的建设项目、拟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较小建设项目(未达到第二条表1所示规模),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公安交管部门研究提出交评意见。第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法定规划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规划和数据、指标为依据第五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如下: 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交评范围内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的变化,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案,使交通状况不恶化。 (一)项目内容;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三)评价范围内交通及交通设施调查及现状分析; (四)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五)交评对象(各类交通设施)的交通分析评估; (六)应对方案及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第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乙级及以上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中心城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委托城市规划甲级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交评报告的质量定期对交通影响评价咨询编制单位进行考校,并纳入规划信用管理(具体办法见成规办(2010)166号)。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专家进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交评报告形成交评意见。规划调整论证阶段和项目方案阶段交评的评审工作可与规划调整论证、项目方案审查合并进行。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提供的评价报告,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编制单位熏新修正、完善评价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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