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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四改六治理内容,消防四项整治内容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17:15:35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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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四项整治内容

一是突出抓好高层建筑综合治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部领导的重要批示,按照国务院“7?7”会议的既定部署,充分发挥主推手和主力军作用,主动会同市有关部门,针对“六类突出问题”,逐项采取针对性措施,明确责任和期限,确保整改到位。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高层建筑一个一个查、一栋一栋过,逐一登记造册,扎实推进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提升高层建筑火灾防控水平。二是突出抓好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夏季是用电高峰,也是电气火灾高发期。积极联合质监、工商、电力等部门,区分轻重缓急,分行业分系统成立检查组,逐个区市开展检查,重点排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私拉乱接电线等问题,督促配备专业电工,落实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同时,推动相关部门提高电器产品质量标准,推广电气火灾智能监控系统,从源头上遏制电气火灾多发的势头。三是突出抓好重大隐患整改。在前期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拉出清单,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推出能引起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关注的报道,一追到底,推动隐患严重、久拖不改的单位加快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对于年初挂牌督办的16家尚未整改的单位,实行倒排工期,坚决督促限期销案,整改不完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四是突出抓好石化企业专项治理。借势省委省政府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严格落实“五个严查”、“六个必须”的具体要求,紧盯石化企业不放松。协同安监等部门,组织开展调研评估,分类制定整治措施,落实“一厂一策”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技术小组“两支队伍”,进一步增强单位消防自救能力。

消防四项整治内容

2,六个专项治理谁知道

一是违犯“五条禁令”的专项治理,重点是解决执行“五条禁令”不严、明知故犯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教育监督措施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力,查处追究不严等问题;二是违规办理证照的专项治理。重点整改解决在驾驶证、机动车牌照、出入境证照等证照办理中违规办理的情况,以及在办理证照中故意刁难、拖延,吃拿卡要,牟取非法利益,多收费、乱收费等问题;三是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的专项治理。重点是解决违反公安部、省公安厅规定,私招滥雇治安员、协警员、巡防队员,非执法主体与执法活动等问题;四是公路“三乱”的专项治理。重点是解决违规上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特别是非交警人员上路罚款、不开具统一票据和处罚决定书等问题;五是利用执法管理权乱收滥罚的专项治理。重点是解决执法思想不端正、利用执法权力乱收滥罚、强制指定产品和服务、向执法部门和基层单位下达罚没指标等问题;六是违规使用涉案款物的专项治理。重点是解决在执法办案中随意使用涉案资金、物品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公安机关形象的问题。
自己回答!~ 叫你们长点知识,呵呵 本次治理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专门查处以下问题: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车、工作时间饮酒、参与赌博等“五条禁令”;违规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号牌和证照,违规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证照,违规办理出入境证照等问题;继续私招乱雇治安员;对协管员、巡防队员等非执法主体,指使、默许单独执法办案或参与执法办案;违规上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不开具统一票据和处罚决定书;安装使用“电子眼”不规范、暗箱操作、随意处罚等问题;利用执法办案和管理权力搞创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等问题;在执法办案中违规扣押、查封、冻结、没收和使用涉案财物,不按规定上交、移交等问题。

六个专项治理谁知道

3,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成规办[2011]202)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市规划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 /T141- 2010)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二条 本市以下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一)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表1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区 位 ①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②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区域 范围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办公等用地 第一区 中心城区三环路内及红星路南延线、天府二街、剑南大道、三环路围合区域 ≥5 ≥1 ≥3 第二区 中心城区三环~外环区域(不包括198地区)、区市县城区 ≥7 ≥1.5 ≥4.5 第三区 中心城198地区、区(市)县其他地区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项应启动交评;2.上表第②条中“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主要针对居住用地兼容容商业的建设项目;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用地面积×容积率×商业兼容比例计算。(二)其他需要进行交评的项目 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医院、超过200个的场馆与公园(停车泊位数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机动车标准测算)、单独报建的中小学校项目; 长途车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及第一区的加油加气站(含改扩建)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物流、工业项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一)核提规划条件阶段交评规划条件申请方在申请核提规划条件时应提交已审定的交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以交评意见为依据之一核提规划条件。 核提规划条件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主要对项目开发程度(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评意见。如果商业建筑面积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项目,还应要求在方案阶段在细化交通影响评价。 (二)规划调整论证阶段交评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的项目,应在其调整论证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应作为调整论证的条件之一。与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论证同步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重点对拟调整事项(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评意见。(三)项目方案阶段交评商业建筑面积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建筑项目,还应在方案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作为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 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改变已核发的规划条件。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的交通设施配建、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价。提出相应优化措施作为交评意见。 (四)简易交通影响评价 对距离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一个街坊以上需作交评的建设项目、拟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较小建设项目(未达到第二条表1所示规模),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公安交管部门研究提出交评意见。第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法定规划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规划和数据、指标为依据第五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如下: 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交评范围内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的变化,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案,使交通状况不恶化。 (一)项目内容;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三)评价范围内交通及交通设施调查及现状分析; (四)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五)交评对象(各类交通设施)的交通分析评估; (六)应对方案及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第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乙级及以上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中心城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委托城市规划甲级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交评报告的质量定期对交通影响评价咨询编制单位进行考校,并纳入规划信用管理(具体办法见成规办(2010)166号)。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专家进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交评报告形成交评意见。规划调整论证阶段和项目方案阶段交评的评审工作可与规划调整论证、项目方案审查合并进行。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提供的评价报告,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编制单位熏新修正、完善评价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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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4,市发改局上下联动落实整改事项表

上下联动整改工作情况报告省委实践办: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我市各地各单位坚持以上带下,以下促上,深入推进上下联动整改落实工作,既抓好自身深化整改的工作,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本地本行业本系统的整改工作,又善于从基层单位反映的情况中发现问题,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而且主动与第一批活动有机衔接,务求取得实实在在成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落实三项责任,加大联动整改力度我市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狠抓落实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部门责任,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强有力的措施,推动上下联动整改落到实处。一是落实主体责任。我市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始终坚持把责任扛在肩上,把工作抓在手上,对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主动承担主体责任,防止前紧后松,特别是市、县、镇三级党委带头承接好中央部署的21项和省委确定的15项专项整治任务,逐一对标、逐一分析,层层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决不用抓下级代替抓本级,并结合自身履行职能职责和作风建设实际,确定若干个本地的专项整治项目,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留“死角”。市、县、镇三级自定的专项整治项目共有 个。二是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市委书记黄强同志履职尽责,率先垂范,不但亲自主持制定“两方案一计划”,精心谋划部署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而且亲自领衔落实5项整改任务,亲自牵头协调解决整改中的难点问题,亲自抓好重点制度的建立健全,充分发挥了传导、示范、引领作用。市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积极主动领办整改项目,市本级确定的47项整改任务和41个专项整治项目,每项任务至少有1名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领办落实,做到一位常委一个亮点、一位领导一个整改项目。各地各单位一把手也以市委主要领导为榜样,既带头搞整改,又带头抓整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领导协助抓,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改的生动局面。三是落实部门责任。为确保市委确定的41项专项整治任务扎实推进,各牵头单位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而且牵头单位和协助单位都分别制定单项工作方案,逐一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做到“六有”,即有工作目标、有责任主体、有推进措施、有检查评估、有完成时限、有监督问责,有效推动整改工作落实到“末梢神经”。二、突出三个联动,推动联动整改无缝对接在工作推进中,我市建立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整改机制,通过明确各级各单位的责任界限,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上带下、以下促上、左右互动,合力推动问题整改,有效避免了“单打独斗”、“两张皮”现象发生。着力做到三个联动:一是市县镇三级联动。市、县、镇党委对需要上下联动整改的事项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收集汇总、梳理分析,目前全市共梳理需要上下联动整改的问题 项。在此基础上,注重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该上级主动的上级主动认领,该下级主动的下级主动解决,该上下共同拿方案的共同研究解决办法,防止矛盾积压。比如,……。二是本级本区域联动。在整改过程中,各地强化辖区内地方、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主动跨前,迎难而上,对长期存在的管理顽症、历史遗留矛盾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回避,不搞选择性整改,不给自己留后路。比如,……。三是条块、条线联动。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在继续推动第一批活动制定的整改措施传导落实到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同时,对基层单位在第二批活动中反映和传递上来的涉及全行业系统的普遍性、顽固性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和操作办法,主动认领、集中整治。……。三、强化三个督查,从严从实推动联动整改为确保上下联动整改迅速见行动、出成效,我市进一步从严从实把关,全程督导检查各地各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重点做到“三个查”,层层传导压力。一是督导组督查。市、县督导组分别深入到所督导单位,通过查阅征求意见原始材料、查看会议记录、查验整改成果、听取群众意见和现场督查、专项督查、跟踪督查等方式,督促指导所督导单位真整实改。二是实践办复查。市、县实践办通过听取汇报、电话抽查、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查阅整改台账等方式,认真复查各地各单位的实际整改情况。三是领导抽查。市、县党委常委采取不提前打招呼随机抽查、模拟办事、询问服务对象、核对办事记录、现场办公等方式,重点抽查联系点单位、分管领域和执法监管部门、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对上下联动整改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目前,市、县两级通过“三查”,共发现有 个单位存在一把手发挥作用不明显、以上率下联动整改不到位、立行立改效果不突出等9个问题或不足,这 个单位的一把手因此被市委或县委约谈提醒。四、建立三个机制,推动联动整改长效化一是实行公开承诺制。市、县两级的整改方案和专项整治方案均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全部内容向对社会公开,广开门路,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还从群众关注的身边小事入手加强整改,列出一批“短、平、快”的整改项目,在就整改内容、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人等内容作出公开承诺,通过“一把手带头”,限时解决一大批具体问题。二是建立群众评议制。坚持把开门搞活动落实到整改工作中,坚持整改过程让群众参与、请群众监督、由群众评议,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在《梅州日报》等主要媒体公示市的41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让群众清楚整治的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方便群众进行监督。在梅州电视台、梅州发布微访谈举办电视问政、网络活动,已安排……等 个单位的负责同志站就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接受“两代表一委员”、媒体记者、市民代表不留情面的直接发问,并现场进行满意度测评,有效传导了推动专项整治的压力,收到良好效果。各地各单位还通过召开评议会、向服务对象发放测评表、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基层党员群众对整改承诺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对多数群众不满意、成效不突出的,立即制订完善措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三是建立追究问责制。坚持把强化问责追责、正风肃纪作为推动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对作风不正、为政不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加大查处、曝光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以严厉的问责惩处“倒逼”整改工作落实。开展专项整治以来,全市先后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案件 起,处理 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人。整治动真碰硬,惩处不留情面,让广大党员干部深受触动和警醒,促进了干部作风明显转变。

5,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质监站和各区(市)县交通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和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2)工程概况; (3)安全文明生产合同; (4)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计划; 第十四条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组织对受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施工安全动态。 (一)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3.是否编制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二)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监理程序,并配备了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无安全生产台帐;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 规定,是否按照程序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 落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了安全专项经费; 3.是否编制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人员和设 备到位情况; 4.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 7.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9.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备情况; 10.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编制、归档情况; 11.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时反馈给质监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

这个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包括消防安全隐患。
当然需要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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