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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委十项规定内容,2014年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坝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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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坝规定是什么

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14年08月25日印发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建质[2014]123号;《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在住建部官网上可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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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坝规定是什么

2,成都机动车颜色变更登记办理条件和线上查询

办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第九条一、七、八、九项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予以办理: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线上查询: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https://sc.122.gov.cn/#/index。

成都机动车颜色变更登记办理条件和线上查询

3,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十条规定有哪些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条规定》 编稿时间:2013-09-29 来源: 岳阳市公路局 作者: 公路局 字体: 大 中 小 最近,中央印发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省委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根据中央、省委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局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带头真抓实干、求真务实,保证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贯彻落实,推进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制定如下规定:1、精简会议。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确有必要才召开的会议,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开解决问题的会、讲有实际内容的话;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参会要准时;议题要限时,精力要集中,确保会议质量。局召开工作会议、业务专题会议要经局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召开,能合并召开的一律合并召开。2、减少文件。确有必要才制发的文件,要坚持“管用、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减少文件,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长可短的文件力求要短,重要文件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其他文件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内。要提高文件的质量,控制文件数量,加强督办检查,确保文件发挥实效。3、规范接待。确有必要接待的公务用餐,要严格落实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对上级领导及外地部门的来访接待工作要坚持“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禁止铺张浪费。公务接待严格落实派餐单制度,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员,不安排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公务接待开支情况定期公开。4、严肃纪律。严格落实工作日午餐禁酒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禁酒规定,局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5、厉行节约。市局领导及科室到基层调研或开展业务工作确需就餐的,一律吃工作餐。基层单位来市局开会、办事确需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6、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落实局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市外公务用车提前告知行政科。全面实行单车核算、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逐车逐月公示行车里程、燃油费、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除值班车辆外,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和公休日封存停驶,进一步降低公车耗费。7、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领导干部要把主要时间用在研究重大问题、解决实际问题上,把主要精力放在推进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上。要深入基层一线调查研究,努力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局领导(处级)每年下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撰写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县局(所、站、队)领导(科级)每年下基层调研不少于80天,撰写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8、落实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要按照处级领导干部和科室联系基层工作分工,定期到所包县区公路局和站所,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了解基层存在的实际困难,真心实意为基层解难题、办实事。继续实行处级领导包重点信访案件制度,健全完善领导下访制度,每月到基层下访不少于1次,对接待的群众信访问题要及时处理,限时办结。9、抓好落实。对局党委会、局务会安排的工作事项,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好落实,履职尽责,加强督促调度,确保落到实处。10、带头示范。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带头执行有关规定,求真务实,勤于政务,忠于职守,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十条规定有哪些

4,求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第六条(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涉及多个银行监管的项目,各行应将预售款项入账情况进行台账登记,定期报送牵头行确认。牵头行将入账确认后的情况及时通知各家银行。第七条(签订监管协议提交的资料)开发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三)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四)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监管银行的职责)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按幢、多幢或分期项目)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台账;(二)根据建设项目分部、分幢、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形象进度,审核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三)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第九条(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承担监理责任。第十条(协调监管)设立多个预售款专用账户时,监管银行之间应当协调共同监管。第十一条(监管信息的公示)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直接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凭据。开发企业执行监管协议的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第十二条(用款申请)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二)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三)监管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三条(用款审核)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监管协议用款条件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十四条(不予核准用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得核准使用预售款:(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三)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四)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足额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五)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的;(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款的。第十五条(预售款超额部分的使用) 监管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过程中,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预售款专用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第十六条(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预售款专用账户。第十七条(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可暂停该项目的预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导致的不良记录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抄送国土、规划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监管银行的法律责任)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申请资料,违规支付商品房预售款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得再从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房产管理部门将相关情况告知银行业监管部门,由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适用期限)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适用期为五年。

5,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成规办[2011]202)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市规划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 /T141- 2010)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二条 本市以下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一)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表1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区 位 ①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②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区域 范围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办公等用地 第一区 中心城区三环路内及红星路南延线、天府二街、剑南大道、三环路围合区域 ≥5 ≥1 ≥3 第二区 中心城区三环~外环区域(不包括198地区)、区市县城区 ≥7 ≥1.5 ≥4.5 第三区 中心城198地区、区(市)县其他地区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项应启动交评;2.上表第②条中“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主要针对居住用地兼容容商业的建设项目;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用地面积×容积率×商业兼容比例计算。(二)其他需要进行交评的项目 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医院、超过200个的场馆与公园(停车泊位数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机动车标准测算)、单独报建的中小学校项目; 长途车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及第一区的加油加气站(含改扩建)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物流、工业项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一)核提规划条件阶段交评规划条件申请方在申请核提规划条件时应提交已审定的交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以交评意见为依据之一核提规划条件。 核提规划条件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主要对项目开发程度(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评意见。如果商业建筑面积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项目,还应要求在方案阶段在细化交通影响评价。 (二)规划调整论证阶段交评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的项目,应在其调整论证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应作为调整论证的条件之一。与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论证同步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重点对拟调整事项(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评意见。(三)项目方案阶段交评商业建筑面积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建筑项目,还应在方案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作为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 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改变已核发的规划条件。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的交通设施配建、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价。提出相应优化措施作为交评意见。 (四)简易交通影响评价 对距离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一个街坊以上需作交评的建设项目、拟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较小建设项目(未达到第二条表1所示规模),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公安交管部门研究提出交评意见。第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法定规划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规划和数据、指标为依据第五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如下: 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交评范围内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的变化,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案,使交通状况不恶化。 (一)项目内容;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三)评价范围内交通及交通设施调查及现状分析; (四)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五)交评对象(各类交通设施)的交通分析评估; (六)应对方案及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第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乙级及以上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中心城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委托城市规划甲级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交评报告的质量定期对交通影响评价咨询编制单位进行考校,并纳入规划信用管理(具体办法见成规办(2010)166号)。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专家进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交评报告形成交评意见。规划调整论证阶段和项目方案阶段交评的评审工作可与规划调整论证、项目方案审查合并进行。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提供的评价报告,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编制单位熏新修正、完善评价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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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都市武侯区出台提高城郊小学办学水平的实施办法内容

关于成都市武侯区“捆绑式”教育的调查 “在加快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如何从根本上缩小城乡教育的差距,打破城乡教育二元分割的格局,让乡下孩子享受到城市教育?”从2003年7月起,成都市武侯区12所城区小学与12所农村小学间实施一对一的“捆绑教育”模式,在促进城乡学校均衡、和谐发展上取得了实效,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有人认为,武侯区成为四川省第一个城乡教育同步发展的区县。 整合资源,捆绑发展 2003年7月,武侯区推行了“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将原属四个乡(镇)管理的18所中小学全部划归区教育行政部门直管,实现了农村中小学行政管理权由乡(镇)向区的转移。 同年10月,区教育局又出台了《提高城郊小学办学水平的实施办法》,率先将区内的12所城郊小学与城区部分品牌小学结对、联体,实行“两个法人单位、一个法定代表人、一套领导班子、独立核算、独立核编”体制,进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城区学校承担帮扶责任,在人、财、物等方面只能加强农村学校。通过“捆绑”,实现了城乡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统一调配。 在投入方面,武侯区设立了专项辅助经费,用于城郊学校改善办学条件。2003年,共投入2000多万元为12所村小新建、维修校舍和添置教学设备。城区学校在物资和资金上给予对口城郊学校以很大的支持。玉林小学、棕北小学、凉水井小学等都拿出了部分自筹经费帮扶农村小学。玉林小学一年多来对太平小学的投入超过40万元,几乎是这所学校前10年投入的总和。 在人事管理方面,实施干部与城郊学校的干部双向流动法——任命12所城区小学校长为捆绑城郊小学校长、原城郊小学校长为对应城区小学的副校长,主持城郊小学日常工作。并选23名优秀中层干部和教师作为校长助理,到城郊学校主持或协助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城乡小学教师互派、交流、学习计划,促使城区学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技能向城郊学校流动,极大地提升了城乡学校教师的专业技能,推动了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 与此同时,武侯区将原来对每个学校的单个考核改为对共同体的考核,对城乡捆绑学校实行“一个法人代表,一套领导班子,一体考核评估”的新办法,重点考评农村学校的发展情况,以此作为全区学校的排名和奖励标准。 优势互补,实现多赢 捆绑一年多,政府投入和学校自筹资金投入相当于以前五年投入的总和。仅2004年,全区教育总投入达1.8个亿。其中,财政核拨的生均教育事业费提高了25%,另有2150万元专款用于改善城郊学校的基础设施。目前,区内城郊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与此同时,城郊学校结合自身特点,形成各自教育特色: 永兴小学以综合实践课程为主,结合学生实际,编写了校本教材《翻开家乡这本书》,获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研究案例一等奖,学校的曾宝蓉老师还代表学校在上海“第二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国际研讨会”上,向全国各省市学校作了经验介绍; 红牌楼小学以礼仪特色为突破口,以修身养性为过程,以自律立德为目标,以和谐共处为最高境界,通过“常规礼仪教育活动”、“主题班队活动固化礼仪”、“礼仪课本剧深化礼仪”等六种教育途径,逐步形成了“以礼育人”的鲜明特色; 机投小学以“科技教育”为突破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连续三年在全国科技大赛中获奖,成为成都市第一所乡?穴镇?雪地区的“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示范学校”; 新苗小学依托科技教育优势,实现全省第一次远程网络互动教学。 城郊整体教育实力进一步提高,12所城郊小学毕业率稳定在99%以上,部分学科教学成绩接近城区学校水平。由于城郊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带动了人居环境以及投资软环境的改善。特别是大大拓展了进城务工子女的就学渠道。目前,武侯区已接纳15000多名农民工子女在小学就读,约占该区在读小学生的50%。 捆绑是手段,不是目的 近日,中央教科所在地方设立的首个城乡教育一体化实验区,正式落户成都武侯。中央教科所副所长田慧生说:“四川是人口大省,成都是教育强市,实施教育城乡一体化有着广泛的借鉴意义。如今,武侯区教育城乡一体化改革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武侯的城乡教育一体化已经是一种现实、一种行为、一种创新、一种榜样,是一种具有时代特征、四川特点和成都特性的武侯模式。” 武侯区教育局局长雷福民认为,在看到这种“捆绑式”模式具有一定推广借鉴意义之外,也应该直面一些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他认为,随着农民工子女进城不断增多,对城市教育资源的压力明显增大,部分学校学生数量过多,有的班超过70人,对教学环境和质量造成很大影响,“捆绑”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要解决问题,其根本之道在于新建学校、扩大规模,增配师资。同时,一些城区学校规模偏小,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征地。雷福民认为,“捆绑”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城乡学校自主发展的长效机制,最终实现“松绑”。 据了解,武侯区将大力加强城郊学校建设,拟在2006年前新建小学6所、中学2所,从根本上提升城郊学校的办学水平,让城郊孩子都能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到2007年,在城郊地区新建小学19所,新增学位2.3万个;新建中学6所,新增学位约1.3万个。到2012年,再新建小学8所、中学4所,使全区中小学布局更加科学合理。据悉,该区去年教育投入超过了1.8亿元,实现了小学生生均经费2581元、中学生生均经费4214元,今年,武侯区将继续对城郊学校实施倾斜,确保城郊学校教育经费逐年增长,进一步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

7,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质监站和各区(市)县交通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和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2)工程概况; (3)安全文明生产合同; (4)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计划; 第十四条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组织对受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施工安全动态。 (一)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3.是否编制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二)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监理程序,并配备了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无安全生产台帐;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 规定,是否按照程序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 落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了安全专项经费; 3.是否编制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人员和设 备到位情况; 4.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 7.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9.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备情况; 10.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编制、归档情况; 11.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时反馈给质监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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