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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07:17:10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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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不能够,做院才能够报销一部分。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成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应该不能噢,一个是居民的,一个是职工的,居民的好像是一年一保的,当年不用,就作费的,职工的是可以累加的,报的待遇也不一样

成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成都市医疗保险

不同的保险种类费用也会不同,一般商业类保险多为大病的,而真正的医疗又很贵,个人不划算。如果个人参加社保,那么必须要到户口所在地劳动进行申请办理。缴医疗后只需办理异地就医便可。但个人缴社保必须要负担全部的比例费用,而且要缴医疗首先要缴养老保险为前提。 建议楼主如果待转正的时间过长,那么还是回原籍先办理参保,待转正后,从成都办理新参保,停止原社保缴费便可。但医疗则不能连续,因目前医疗政策全国都未统一。

成都市医疗保险

4,医保三大目录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大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诊疗项目目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临床诊疗,检查,由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此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来确定。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提供住院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选择必需适量的医疗服务设施和环境作为医疗保险的给付范围。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来确定。为规范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各省市还制定了相应的办法,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5,成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这位朋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与社保绑在一起的,社保是首要条件。您奶奶的情况是不可以交社保的,所以没有可能办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以考虑给奶奶办一份商保,不过价格相对贵。祝老人家身体好、健康!
72岁不能参保了。只有买商业保险
你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需要到你们当地也就是都江堰市社保局办理的,成都市2008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年是交纳275元,2008年12月30日前参加这个保险的,从你交纳费用开始的第二个月就可以享受相关的住院报销政策了,但是在2008年12月30日以后交纳的,要交纳满一年后才可以享受相关的住院报销政策哦,你们那边的具体情况就要咨询下你们当地的社保局和你们户口所在的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

6,医保目录三角形表示什么意思

各地区不一样医保目录为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海南省为 为限定在门诊使用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药品。自己结合省市看看吧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通常是标记是否医保用药的,甲乙类和自费药,报销比例不一样的。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建立门诊统筹(公务越疗补助)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门诊使用时暂按原规定列入门诊统筹基金(公务越疗补助资金)支付范围。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1、★:《药品目录》中,不同剂型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在编号栏标注“★”。 2、*:《药品目录》备注栏标有“ * ”的药品,其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不受此限制。 3、**:《药品目录》备注栏标有“ ** ”的药品,其费用先由个人自付35%,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不受此限制。 4、△:《药品目录》备注栏标有“△”的药品,为限定在门诊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不受此限制。 5、●:《药品目录》备注栏标有“●”的药品,为仅限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药品目录》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分类,所标注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更多5条

7,成都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 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第六条 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或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享受参保资助的少年儿童还须分别由民政、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审核确认并鉴章的基础信息。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60周岁以上人员,还须提供由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确认并鉴章的家庭收入证明。 第八条 《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分别提供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并鉴章。 第九条 参保居民(非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 三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0%。 二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5%。 一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0%。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5%。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不超过成都市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是指一张出院证明所证明的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管理办法、结算方式,参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参保少年儿童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参保少年儿童每年定额补偿1500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均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暂按现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原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参保中小学生、婴幼儿市外转诊、异地急(抢)救和非少年儿童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暂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等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60日内、市外90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费用清单; (三)复式处方; (四)出院证明书; (五)社会保险卡(医疗证); (六)外伤病人还须提供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超过结算时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结算。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次日至当学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市级统筹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暂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试行办法》施行后,新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不得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已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可自愿改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也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但改按《试行办法》缴费的不得再改为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 第十九条 《试行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确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册、信息录入方式与管理办法等,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各区(市)县参照执行。
您好,需要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居委会办理,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过去办理就可以了年底是缴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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