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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小区无障碍设施规章制度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02:19:14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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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无障碍设施规章制度

没看懂什么意思?
依法应当通过全体业主是通过后实施

小区无障碍设施规章制度

2,成都川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川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从事道路、停车场等交通安全设施及环氧地坪、智能停车收费管理系统、户内外展示及导视系统等集成化工程解决方案的专业公司。 本公司专业承接道路、停车场(库)、园区等交通工程设计及其标线、环氧地坪涂装;交通设施、标志牌、LED广告灯箱及导视系统的设计及安装工程;智能收费及门禁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及维护。 “诚信卓越、客户满意、信誉至上”是公司的经营理念。 “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是公司的经营方针,坚信“细节创造品质”,在市场、产品、管理和服务等各领域讲求诚信、追求卓越,坚持质量第一,以真诚、优质、高效的合作持续提升产品及工程品质,实现客户满意,赢得良好的口碑和信誉,谋求更大的市场与发展。 公司拥有一批富有创新意识、经验丰富的专业化设计、管理团队和训练有素的施工队伍,下设综合部、市场部、工程部、财务部和售后服务部,依托现代化先进的施工设备、稳定的生产工艺能够全方位地为用户提供产品咨询、交通规划及导视系统设计、系统集成和安装维护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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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网点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有何改进建议

商业银行应树立全面合规建设理念 合规制度内容不仅应重视专业性更要兼顾全面性
(一) 商业银行应树立全面合规建设理念 首先,合规制度内容不仅应重视专业性,更要兼顾全面性。 根据监管要求,合规的“规”,既包括对现有的外部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自律组织的规定,也包括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属于广义的范畴,相对于合法而言,范围更广,要求更高,既要合“外规”,也应合“内规”。因此,银行同业不仅需立足金融机构的特殊角度,强化专业性的合规制度建设;也要从企业管理角度重视规章制度设置,建立完备的合规制度体系。从合规建设内容角度,商业银行应重视全面性,不仅要涵盖所有业务、各后台部门、各分支机构,更要涵盖全体工作人员;不仅重视专业合规,还应涵盖非专业合规。 其次,合规管理体系应注重完整性。 合规管理体系从内容角度,表现为商业银行企业管理、日常经营管理合规和员工执业行为合规等多方面内容的有效整合;从执行力角度,合规管理应涉及商业银行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不同工作环节;因此,合规建设及管理应成为商业银行全行的工作,而不仅是合规部门及其高管的任务。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并没有实现自上而下、完全渗透到全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的理想状态。主要表现为:事前决策和事中执行的合规抓得紧,而事中监督和事后反馈环节的合规力度相对较弱;侧重预先的风险防范,但对于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等需持续改进的后续制度建设体系,相对弱化甚至不完整;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有待深化。 (二)商业银行应注意法律与业务人才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的协作 根据银监会监管要求,银行合规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多面手”的特点,即法律知识和银行专业知识并重。合规管理人才既要理解法律内涵,也应了解本行业务,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笔者认为,这一要求,也反映了合规与合法的关系,银行合规内含了对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合法是合规管理的基础。银行要做好合规管理工作,就必须重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相互融合、充分协作。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具有高度执行性的全面合理合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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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是否实行残疾人补贴生活费需要办什么手续去哪个部门办

每一个市都不一样吧 给你个参考都匀市残疾人优待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受优待;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享受优待。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残疾人工作的必要经费。本市使用的有奖募捐福利基金,按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发行体育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发行其它类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5%的比例用于发展相应的残疾人事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住宅小区,应按相应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原未建设的,应创造条件增设。其中,重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第五条 城镇居民中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民政部门应按应保尽保的规定优先办理,同等条件下,给以最高标准保障金优待。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我市农村拥有承包土地的常住残疾人,残疾程度达到下列四类的,全额交清农业税后,可享受下列补贴和减免待遇,补贴数额以残疾人本人应负(分)担农业税部份为限,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一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极重度、重度(一、二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二级智力残,一、二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类:部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三级肢残、一级低视力、三级智力残、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三类:部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四类:部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三、四级听力语言残)的残疾人。补贴的款项和标准是:对一类残疾人:全额补贴其本人已交农业税部分,免除“两工”(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下同)负担。对二类残疾人:补贴其本人已交农业税的50%,免除“两工”负担。对三类残疾人:减除60%的“两工”负担。对四类残疾人:减除40%的“两工”负担。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减免土地承包费。对生活起居需要护理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抚(扶、赡)养义务人中一人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已丧失生产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赡)养义务人,属非农业人口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农业人口并符合农村“五保户”规定的,应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单位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宾馆(饭店、酒店)、浴室、保健康乐和美容美发店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社会医疗康复机构的按摩或推拿科室,应当优先安排盲人专业按摩人员。第八条 凡我市残疾人,参加省级以上文艺、体育赛事中获得前三名的,应优先解决劳动就业或者生活保障问题。第九条 残疾人及其配偶不宜安排下岗。单位对下岗残疾职工,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准的10%。第十条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经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市税务机关审核,依法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给予最大优惠。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减免工商管理费。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所方面优先安排。第十三条 对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所需经费,每年财政预算总教育经费中单列不低于1%的特殊教育经费,专项用于残疾人教育,由教育部门专款专用,在使用中应当听取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

5,无障碍卫生间怎么设计

去建筑书店找无障碍设施的图集,很全的
可以去我爱我家团购网看看
一般来讲,无障碍的设计方式是在一个公共区域给残疾人一个使用方便的场所,所以都是正常使用规格的空间加上一个或是多个无障碍空间。也就是说,你没必要把所有的门拓宽,而是单独预留一个或几个房间供残疾人使用,因为你要考虑实际情况的发生概率,残疾是使用所有的包房的机会几乎为零还有无障碍的卫生间都是马桶而不是蹲位,在马桶两边会有借力的金属支撑架,是残疾人手扶坐下或者起身的支撑点。除此之外,水盆会有两个高度,一个是站立使用,一个是轮椅告诉使用,至于吹风干手机或者擦手卫生纸盒的位置同理可证(比如肯德基,虽眼其告诉是为孩子设计的)我们都知道,大家都不喜欢马桶,因为公用很不卫生,残疾人也是,但是各种因素决定蹲位是不合理的,那我们就想办法使马桶更卫生我见过一款TOTO的自动马桶,它的坐便圈上套有一层塑料膜,在你起身使用结束后,马桶会智能感应,将你使用过的部分抽走,相当于有一个很长的朔料套在圈上,用一点就抽移一点,我觉得这个很人性化。你可以考虑看看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门 扇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洗手盆 1 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2 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男厕所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度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无障碍厕所 1 男、女公共厕所应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2 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图7.8.1-3)。3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图7.8.1-4)。4 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5 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7.8.1-5)。安全抓杆 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3抓杆应安装坚固。7.8.2 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设置位置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门 扇 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2 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面 积 ≥2.00m×2.00m(图7.8.2)。坐便器 坐便器高应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洗手盆 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放物台 长、宽、高为0.80m×0.50×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挂衣钩 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呼叫按钮 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安全抓杆 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 图7.8.3-2)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规定。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门 扇 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规定。2 无障碍浴间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无障碍 淋浴房 1 淋浴间不应小于3.50m2(门扇向外开启)。2 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3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是1.50m。4 淋浴间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无障碍 盆浴间 1 盆浴间不应小于4.50 m2(门扇向外开启)。2 浴盆一端设深度不小于0.40m的洗浴坐台,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3 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80m。4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呼叫按钮 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06》: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2,距离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3,应设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4,宜有天然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5,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注:1 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2 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2012.09.01实施)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3.9.1 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2 厕所的入口和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3 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4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5 无障碍厕位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3.9.2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障碍厕位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宜做到2.00m×1.50m,不应小于1.80m×1.0om;2 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平开门外侧应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900mm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3 厕位内应设坐便器,厕位两侧距地面7oomm处应设长度不小于7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另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安全抓杆。3.9.3 无障碍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2 面积不应小于4.oom2;3 当采用平开门,门扇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平开门应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在门扇里侧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锁;4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5 内部应设坐便器、洗手盆、多功能台、挂衣钩和呼叫按钮;6 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9.2条的有关规定,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7 多功能台长度不宜小于700mm,宽度不宜小于400mm,高度宜为600mm;8 安全抓杆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9 挂衣钩距地高度不应大于1.20m;10 在坐便器旁的墙面上应设高400mm~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11 入口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3.9.4 厕所里的其他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障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250mm处,设高度为1.20m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离墙面550mm处,设高度为900mm水平安全抓杆,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2 无障碍洗手盆的水嘴中心距侧墙应大于550mm,其底部应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并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出水龙头宜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3 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直径应为30mm~40mm,内侧距墙不应小于40mm;4 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高度为400mm~500mm。

6,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质监站和各区(市)县交通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和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2)工程概况; (3)安全文明生产合同; (4)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计划; 第十四条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组织对受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施工安全动态。 (一)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3.是否编制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二)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监理程序,并配备了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无安全生产台帐;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 规定,是否按照程序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 落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了安全专项经费; 3.是否编制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人员和设 备到位情况; 4.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 7.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9.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备情况; 10.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编制、归档情况; 11.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时反馈给质监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救生舱的标准

T 16167-2009 救生艇壳体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合板技术条件 GB/T 16303-2009 船舶与海上技术 自由降落式救生艇降放装置 GB/T 20842-2007 封闭救生艇技术条件 GB/T 23298-2009 船舶与海上技术 气胀式救生装置用充气系统 GB/T 3892-1999 救生艇轴系技术条件 CB/CB/T 14355-2009 开敞式救生艇技术条件 GB 14740-1993 内河开式划桨救生艇 GB/T 23302-2009 船舶与海上技术 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用海锚 GB/T 3960-2004 封闭式救生艇试验方法 CB/T 4116-2011 救生艇用柴油机组 GB/T 11626-2009 船舶和海上技术 吊放式救生艇降放装置 GB/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第三条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第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五条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第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是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和生存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根据舱体材质,可分为硬体式救生舱和软体式救生舱。硬体式救生舱采用钢铁等硬质材料制成;软体式救生舱采用阻燃、耐高温帆布等软质材料制造,依靠快速自动充气膨胀架设。第七条 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第八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第九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co2≤1.0%,ch4≤1.0%,co≤24×10-6,温度≤35℃,湿度≤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第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井下建设紧急避险设施。突发紧急情况时井下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应建设井下避险设施。第十一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救生舱。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第十二条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由煤炭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评审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有机联系,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压气。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第十四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示,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第十五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第十六条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第十七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的措施。第十八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两道隔离门之间为过渡室,第二道隔离门以内为生存室。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生存室净高不低于2.0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0.75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50人,不宜多于100人。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第十九条 隔离门、墙应按不低于井下水泵房密闭门的标准建造,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第二十条 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0.2米。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矿井宜布置直达地表的大直径钻孔,钻孔直径不小于150 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第二十二条 永久避难硐室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供电等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水量和水压满足额定避险人员避险时的需要。硐室内部和外部应分别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对硐室内外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硐室入口处和内部应分别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第二十三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的检测或监测。第二十四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低于20%的。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0.3米3/分?人。布置有直达地表大直径钻孔的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24小时连续供氧;其他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额定防护时间内的供氧量。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第二十五条 永久避难硐室施工时,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应组织工程验收。第二十六条 永久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 临时避难硐室第二十七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确保服务期间受采动影响小。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入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等措施。第二十八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生存室净高应不低于1.8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每人应有不小于0.6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应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50人。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第二十九条 隔离门应不低于井下密闭门的标准,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300毫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硐室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隔离门安装要求。第三十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采用锚网、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米。第三十一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接口和供水阀。接入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硐室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第三十二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和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检测或监测。第三十三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小于10%。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处理的能力应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第三十四条 硐室建设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临时避难硐室硐室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按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章 可移动式救生舱第三十五条 选用的救生舱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数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第三十六条 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米3,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生存舱提供的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米3,且总有效容积不小于5米3。第三十七条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硬体式救生舱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00±20帕/小时;软体救生舱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帕/小时;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第三十八条 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救生舱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第三十九条 选用的救生舱应具备矿井压风、供水、通讯接口。应设压风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第四十条 救生舱应配备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能对救生舱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和救生舱外的o2、ch4、co2、co进行检测或监测。第四十一条 救生舱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小于5%的。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应不低于0.3米3/分钟?人;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装置。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 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钟,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应配备促进内部空气循环的设施,流量不低于20升/分钟。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第四十二条 救生舱的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救生舱安装在20米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安装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的巷道中,宜在岩(煤)壁掏槽或扩帮放置。第四十三条救生舱应接入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并在舱内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安设救生舱处应设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和人员定位基站,对救生舱附近的o2、ch4、co2、co、温度、救生舱附近人员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第四十四条 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五条移动和运输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作业规程,保证移动和运输中不损坏救生舱。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全方位检查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第六章 维护与管理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第四十七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第四十八条 应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应每3个月对配备的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8兆帕时,应及时补气。应每10天对设备电源(包括备用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每年对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第四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按规定编制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每年应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第七章 培训与应急演练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将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第五十七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五十八条 新建、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包括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有关内容,无相关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安全专篇不予通过。第五十九条 新建、整合、技改煤矿没有按要求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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