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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我想问一下现在成都农村地区承包两百亩地来种政府有多少补贴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17:05:01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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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问一下现在成都农村地区承包两百亩地来种政府有多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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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现在成都农村地区承包两百亩地来种政府有多少补贴

2,关于成都市房屋地震补助款怎么领取

房产权证身份证户口本到部门去申请
地震灾后重建房屋倒塌给补助款是20万
您好:成都市房屋地震补助须有房产证或者户口户主。到相关办理部门去申请领取。

关于成都市房屋地震补助款怎么领取

3,成都市土地集体征用最新赔偿标准是多少 请给一个最新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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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土地补贴每亩多少

国家根据每个省份的情况不同,下发的补贴资金也不同。例如2018年度江苏省宿迁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发放标准统一为120元/亩。 2016年起,国家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来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用于对耕地资源的保护。 在全市范围内,原则上是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5,2O16玉米种子补贴政策下来了没

有的,在去年国家已经合并成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我国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将“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旨在解决农业“三项补贴”项目资金“碎片化”问题。其中,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统筹整合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将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所有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  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家庭联产承包地面积为基础,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如退耕还林等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地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6,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补贴面积;将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支持耕地地力保护:所有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从去年已经合并成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根据《财政部单项补贴已经没有了,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旨在解决农业“三项补贴”项目资金“碎片化”问题,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统筹整合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将“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家庭联产承包地面积为基础。其中: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我国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如退耕还林等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地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7,关于成都市耕地保护合同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补偿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三)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的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折算补偿。其中,粮食地按一年种植两季折算,补偿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种植三季折算,补偿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补偿标准补偿。(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给标准补偿。(五)种养殖专业户补偿费。以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户证书为准,根据核实的品种、数量,按种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补偿。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规划定点通知书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竹木和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种养殖专业户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拨付给接收“农村非”劳动力的单位,并不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交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刀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拆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拆迁“农转非”人员的住宅,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0号)执行。(二)拆迁农业户口居民的住宅,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区人民政府的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为准,由征地单位用相等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安置时,相等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的农业户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综合价购买;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比照新建住房商品价给予经济补偿。(三)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的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的附属房屋,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四)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且未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五)拆除违法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涉及农田水系改造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改造费用。第九条 征用计税面积的土地,应报请农税、农业部门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相应调整粮食合同订购任务。 附 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准备行其是。对违反本办法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农转非”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罚,以及“农转非”人员申请复议、起诉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市国土局和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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