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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供水管路条例,城市供水管道敷设的法律问题 A小区要办理永久供水证明自来水公司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14:01:36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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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水管道敷设的法律问题 A小区要办理永久供水证明自来水公司

不太清楚,不过你可以要求自来水公司、水务局提供要求先行提供资金的规定

城市供水管道敷设的法律问题 A小区要办理永久供水证明自来水公司

2,哪条法律规定城市供水管网要每年定期清理

虽然这不是法律规定的,但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定,如果你不定期清理的话,你可以被开除了。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哪条法律规定城市供水管网要每年定期清理

3,供水渠道管理办法

30. 什么是费用目标BOT合同? 鉴于一些供水企业可能短时间内缺乏进行水漏失控制的资金,但希望改善其供水系统的水漏失状况,出现了费用目标BOT合同。 费用目标BOT合同是基于目标费用合同及“花未来的钱”的基本理念,即跨国水务公司凭借其的良好信誉及集团优势,获得较低利息贷款支付漏控项目所需的资金。地方供水企业将和跨国水务公司共同成立项目合作队伍或合资公司,确定漏控项目目标,实施漏控项目。漏控收益,即节省的水的收益将首先用于偿还融资费用,剩余收益由当地水司与跨国水务公司共同分享。合同的合作各方包括:

供水渠道管理办法

4,成都市温江区城区的成都银行在哪里

成都市温江区城区的成都银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杨柳西路北段1-2。  简介: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的前身为成都市城市信用社,1996年12月30日组建成立,1998年更名为成都市商业银行,2008年更为现名。成都银行是一家以国有股本为主、股权多元化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马来西亚丰隆银行作为境外战略投资合作伙伴。目前,注册资金32.5亿元,在岗员工5000余名,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全行下辖重庆、西安、广安、资阳、眉山、内江、南充、宜宾、乐山9家分行和32家直属支行(部)、160余家营业网点,发起设立国内首批、中西部第一家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江苏宝应锦程和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并入股西藏银行。  成都银行发展态势良好,综合实力位居西部城商行首位,部分监管指标达到国内先进银行水平。截至2014年末,总资产3002.3亿元,较年初增长389.7亿元,增幅为14.9%;一般性存款2192.5亿元,较年初增长247.7亿元,增幅为12.7%;各项贷款1248.9亿元,较年初增长140.7亿元,增幅为12.7%。在2014年英国《银行家》公布的最新排名中,成都银行居全球前1000家商业银行第319位,中资商业银行第36位,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第12位,西部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第1位。

5,成都做物业管理常用的国家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0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10/01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007/10/01 物业管理条例 2004/10/01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2004/09/06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4/09/06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4/07/05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05/18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5/0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01/06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4/01/01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3/10/17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理解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3/09/01 物业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2003/09/01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02/0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12/07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2000/05/25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000/01/0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1999/10/04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1998/12/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11/09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998/09/23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1998/06/09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1997/08/29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1997/01/0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03/01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4/01/01起失效) 1995/05/01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5/05/01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4/04/01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1993/09/0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992/07/01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1991/08/01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物权法、成都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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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6,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纳入城乡规划依照法律规定报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城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内容。节水型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的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供水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第二十条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或者依法建设地下水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需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对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若需要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应当经产权人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整改验收合格,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合同后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制方式管理。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在接收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收费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相关收费方案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供水企业报批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前,应当在使用二次供水的居民住宅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7,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问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受法律保护,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供水管道周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五)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网安全的活动。第三十条 在公共供水输配管道保护区范围内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企业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城市供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更新改造。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维护。城市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管理和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校验核准结算水表。用户应当负责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户。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加强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供水的各类井盖、桩栓等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城市供水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供水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城市供水企业执行抢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供水企业抢修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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