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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个人出租综合征收,请问 我出租1个月租金为35万的房屋应该缴纳多少的税金啊成都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12:47:37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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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 我出租1个月租金为35万的房屋应该缴纳多少的税金啊成都

你应该缴纳的说税金=35000*10%=3500元  成都市地税局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税率。具体来说,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不足2000元的,综合税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凡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行为,都要缴纳相应税额。  收到房租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个人出租房屋后,从获取房屋租金当天开始算起,应该在第二个月的15日内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主动缴纳税额。申报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纳税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各区(市)县流动人口服务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作为代征点,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  三种情况可减免出租房屋税收  管理办法同时还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对于缴纳税款确实有困难的,市民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报当地政府审批: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拆迁农户,并且出租房屋月租金在500元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800元以下,且租金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以及其他缴税困难的情形。
20%

请问 我出租1个月租金为35万的房屋应该缴纳多少的税金啊成都

2,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如何执行

【问题】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9]27号)将现行住房和非住房的税率进行了统一降低至5%。《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6号)也早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降为5%。请问这些符合规定吗?各地可不可以执行这些规定? 【问题】 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财税[2008]24号文件还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在文件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便于征收管理,区分不同的租金标准,按照现行有关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合并后采取综合征收率的方式征收。
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财税[2008]24号文件还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在文件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便于征收管理,区分不同的租金标准,按照现行有关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合并后采取综合征收率的方式征收。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如何执行

3,成都市出租和承租商铺需要交纳哪些税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计征率1%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财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计征率1%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三、承租人的纳税义务就合同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成都市出租和承租商铺需要交纳哪些税

4,个人出租房屋所得为年租金怎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地方综合税率不一样,具体要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税率为计算依据。 例如:成都市 为简化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综合征收率 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报当地政府审批: (一)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拆迁农户,出租房屋月租金在500元以下的; (二)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1000元以下,且租金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其他缴税困难的情形。
出租房屋属于财产租赁,年租金14万元,那么营业税:140000×5%=7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00×7%=490元;教育费附加:7000×3%=210元房产税:140000×12%=16800元以上合计:24500元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计算方法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20%、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根据以上情况,你年租金14万元减除交纳的各种税费,剩余部分为115500元,正因为考虑到你没有其他收入,所以在计算是扣除20%的费用,那么你应交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所得收入×(1-20%)]×20%=[115500元×(1-20%)]×20%=18480元

5,成都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房屋租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总局2016第16号公告: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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