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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保医保门诊政策,成都市医院看门诊可以报销社保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02:07:44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成都市医院看门诊可以报销社保吗

社保都不报门诊的。

成都市医院看门诊可以报销社保吗

2,成都医保报销政策规定和办理时间是如何的

政策规定: 《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成都医保报销政策规定和办理时间是如何的

3,成都医保报销办理流程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规定: 《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医保报销办理流程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4,成都医保 报销

1、拔牙不属于医保报销项目,即便是住院也属于自费项目,2、目前暂时还没有开始门诊报销的内容,也就是在门诊的费用除了划社保卡里的钱外,多余部分只能用现金支付(但如果在保险公司买了商业保险的除外)3、住院也有很多是自费项目,只有属于报销的项目才能按报销比例报销!
医疗保险只有住院才可以报,门诊只能刷社保卡里的钱,各地的政策不尽一致,你应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去咨询一下.
好像是
只有住院才可以报,而且拔牙不属于医保报销内的。
医保在目前来说只能报销住院的费用,门诊如果要刷卡,可以刷特殊门诊的费用,但不知你卡里是否批过特殊病用.网站没有,我搞过医保,非常了解.
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下同),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按第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35%; (二)按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三)按第三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 (四)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5,2014年新的医疗保险政策门诊门槛费用住院费用

门诊无门槛费,住院门槛费不变。
  恩,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医疗与市区并轨,门诊医疗报销800以上起付,7月以前的报销还按原制度执行。  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通知  --------------------------------------------------------------------------------  开发区各用人单位:  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待遇支付、业务经办等与全市统一。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6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比例及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 〃一)关于缴纳比例  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  1.个人缴费比例  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单位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  1.补助范围: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2.补助标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3.补助方式: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相应参保人员的“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中。  4.补助期限:5年(即至2013年6月30日止)。  二、关于大额医疗救助费及原参保人员补助  开发区大额医疗救助费筹资标准执行全市标准。2008年度,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费15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60元。  2008年7月1日之后新参保的职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本人缴纳。  (一)关于2008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  1.在职人员  对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gk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2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6619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39个人不再缴费。  2.退休人员  以下两类退休人员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0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个人不再缴费。  (1)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退休人员;  (2)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二)关于2009年1月1日之后的大额医疗救助费  1.凡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  2.凡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由本人缴纳。  三、关于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及原参保人员补助  ......余下全文>>

6,门诊急诊规定的起付线在职职工元住院的起付线是元这两

措施一:参保人员待遇标准一降三升   “一降三升”,其中“一降”,即降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起付线,报销起付线由目前2000元下调为1800元。“三升”,一是提高了在职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报销比例由目前的60%提高到70%;二是提高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使用单价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报销比例,报销比例由目前50%提高到70%;三是提高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安装人工器官报销费用的标准,将目前的费用标准提高20%。 措施二:上半年未报销者执行新政策   2008年7月1日前发生的贵重医用材料费用和人工器官费用,按原规定报销;7月1日(含)后发生的贵重医用材料费用和人工器官费用,执行新政策。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今年上半年门(急)诊医疗费用已办理报销的,已报销的费用仍执行原规定;上半年门(急)诊医疗费用未办理报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以按照新政策规定的标准报销。 措施三:无业居民医保90天为一结算周期   对于参保后发生的费用报销、支付范围以及结算等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无业居民大病医保的结算周期为90天,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以及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等情况也可报销。 措施四:3种特殊病种门诊可报销   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措施五:二次以后住院设起付线650元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是650元,最高报销金额可达7万元。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13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措施六: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被算做第二次住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则为650元。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措施七:跨医保年度住院 报销分段计算   连续缴纳次年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未连续缴纳次年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措施八:年底前加入职工医保者可退费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就业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7,门诊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

一、充分认识门诊统筹的重要意义   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保障功能,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是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整体调控卫生资源,提高保障绩效;是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推动医药卫生体制各项改革协调发展。  开展门诊统筹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避免变成福利补偿;坚持社会共济,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地要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普遍开展门诊统筹的工作任务。要按照《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努力提高门诊统筹保障绩效。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着眼于调结构、建机制,降低医疗服务成本,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二、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支付政策   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居民医保基金解决。各地要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费用水平、卫生资源分布等情况,认真测算、合理安排门诊和住院资金。2011年新增财政补助资金,在保证提高住院医疗待遇的基础上,重点用于开展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立足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困难地区可以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起步逐步拓展门诊保障范围。  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起付标准(额)和最高支付限额。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累计门诊医疗费较高的部分,可以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对于在非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原则上不支付。根据门诊诊疗和药品使用特点,探索分别制定诊疗项目和药品的支付办法。针对门诊发生频率较高的特点,可以采取每次就诊定额自付的办法确定门诊统筹起付额。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当地次均门诊费用、居民就诊次数、住院率等因素,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并随着基金承受能力的增强逐步提高。要结合完善就医机制,统筹考虑门诊、住院支付政策,做好相互之间的衔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要采取措施鼓励患者在门诊就医。各地可以针对这些特殊治疗和手术的特点,单独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不限于基层医疗机构),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完善医疗服务管理措施   根据门诊保障需要,建立健全适合门诊特点的医疗服务管理和考核体系,加强对门诊就诊率、转诊率、次均费用、费用结构等的考核,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做好与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全科医生制度等其他改革的衔接,做到相互促进。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保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包括基本药物)的使用。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医保甲类药品的配备和使用要提出明确要求,并纳入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考核体系。对部分患者门诊基本医疗必需的乙类药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研究探索制订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处方外购药品的支付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降低药品使用成本。  将一般诊疗费全额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建立健全门诊统筹诊疗服务规范和监管措施,加强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管,合理控制诊疗服务数量和费用,避免分解就诊、重复收费等不规范诊疗行为的发生。  四、创新就医管理和付费机制   创新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和付费机制,管理重点逐步由费用控制向成本控制转变,降低服务成本,提高保障绩效。要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机构,引导群众基层就医,促进分级医疗体系形成。发挥医疗保险对卫生资源的调控作用,合理使用门诊和住院资源,降低住院率,从总体上控制医疗费用。  积极探索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就医管理机制。确定首诊基层医疗机构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参保居民意愿、是否与上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等因素,一般一年一定,参保人只能选择一家。积极探索双向转诊,明确首诊、转诊医疗机构责任,逐步建立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病人,促进医院下转病人,推动形成分工合理的就医格局。  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团购优势,通过谈判,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各统筹地区要研究制定门诊统筹团购办法,明确规则、内容、流程等,在人头服务、慢病管理、常用药品、常规诊疗项目等方面探索团购工作。在实施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建立风险共担的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控制费用。要根据不同付费方式的特点,明确监管重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五、加强经办管理   加强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门诊和住院资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在统一进行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对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单独列账、分开统计。完善门诊和住院费用支出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动态分析制度。  完善门诊统筹协议管理。随着门诊统筹付费机制的完善,充实细化协议内容,将门诊统筹政策要求、管理措施、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等落实到定点协议中,通过协议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定期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费用、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奖励处罚挂钩。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统筹地区要加快发行社会保障卡,尽快将网络延伸到全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网点,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运行监控,方便即时结算。提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部署层级,数据至少集中到地市一级。对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的衔接提出明确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机构传输就诊结算信息,逐步由定时回传提高到实时回传,内容应包括个人就诊基本信息和各项医疗服务的汇总及明细信息(含自费项目)。  六、积极稳妥开展门诊统筹工作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高度重视门诊统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对各统筹地区的工作指导和政策协调。尚未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抓紧出台相关政策,尽快启动实施;已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城市要做好重点专题探索工作,破解重点难点问题,实现体制机制创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办法,探索职工门诊保障统筹共济办法。  门诊统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医改各项工作协同推进。各省(区、市)要充分发挥重点联系城市的作用,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上下互动的合力。各地在推进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不能;只有在住院的时候才能报销;但你医疗卡里的钱你可以自由支配;其实那就是门诊费用
不能;只有在住院的时候才能报销;但你医疗卡里的钱你可以自由支配;其实那就是门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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