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四川 > 成都市 > 成都市地方规章制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什么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搜

成都市地方规章制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什么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搜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00:40:42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什么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搜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搜一下: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什么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什么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搜

2,食品企业在成都设立办事处有什么要求以及办事处规章制度

亲,只要是食品加工企业,不管是在那里,只要是在中国大陆,都是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否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进行查处的!违反食品安全法!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食品企业在成都设立办事处有什么要求以及办事处规章制度

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介绍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六章、九十九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而制定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招聘职位 公司行业:物业管理/社会服务业 公司性质:私营.民营企业 公司规模:1000人以上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 所在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地址1:集团西南总部:双流临港路3段18号银泰花园物业楼 联系人:陈阳莉女士、赵雯霖女士、姚丹女士; 邮编:610021、联系电话:028-85882500-8805或8809; 成都市锦江区帆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东五段10号工商银行大楼5楼 工作地点 成都 电话 028-84511021
不明白啊 = =!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介绍

4,成都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资料和办理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办理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场地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操作流程等文件 办理地点: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侯分局 详细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53 联系电话:028-85588955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牛分局 详细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49号附6号 联系电话:028-87652170 成都青羊区工商局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鼓楼北三街1号 联系电话:028-86618909 成都锦江区工商局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均隆街7号 联系电话:02884441602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都分局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环路五巷33号 联系电话:028-83010239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温江分局 详细地址:成都市温江区大南街63号 联系电话:028-82723087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白江分局 详细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北路62号 联系电话:028-83302356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华分局 详细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96 联系电话:028-68919000。

5,各位HR小妹求成都地方性的劳动法规规章

1,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即使在使用期。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另外还发现你单位存在加班无工资和私扣奖金等事项,可参照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3,关于上班时间的问题。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些特殊行业也许规定的不同,因不知道你是具体从事什么,不好回答。你可参照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如果你说的情况属实,你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有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成都做物业管理常用的国家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0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10/01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007/10/01 物业管理条例 2004/10/01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2004/09/06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4/09/06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4/07/05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05/18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5/0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01/06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4/01/01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3/10/17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理解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3/09/01 物业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2003/09/01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02/0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12/07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2000/05/25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000/01/0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1999/10/04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1998/12/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11/09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998/09/23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1998/06/09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1997/08/29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1997/01/0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03/01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4/01/01起失效) 1995/05/01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5/05/01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4/04/01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1993/09/0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992/07/01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1991/08/01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物权法、成都物业管理条例
赶得及活动按时交感神经古生界电风扇的的
民法

7,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质监站和各区(市)县交通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和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2)工程概况; (3)安全文明生产合同; (4)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计划; 第十四条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组织对受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施工安全动态。 (一)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3.是否编制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二)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监理程序,并配备了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无安全生产台帐;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 规定,是否按照程序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 落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了安全专项经费; 3.是否编制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人员和设 备到位情况; 4.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 7.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9.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备情况; 10.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编制、归档情况; 11.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时反馈给质监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TAG:成都市地方规章制定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