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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积金中心,成都公积金在那取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03 23:55:48 编辑:成都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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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公积金在那取呢

办理有关公积金的业务在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具体地址在后子门房管局大楼的四楼。
恩,先去地税局上税,然后凭税票及要求的资料去公积金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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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公积金电话

成都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28-12329。成都市从1992年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02年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2004年8月成立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主任为胡旭光。12月底,机构调整工作基本完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局级事业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在邛崃、蒲江、金堂、大邑、新津、郫县、崇州、龙泉驿、彭州、都江堰、新都、青白江、温江、双流十四个区(市)、县设立了垂直管理办事机构。各区(市)、县管理部的主要职责由基本职责和授权职责两部分组成。一、基本职责:履行职责范围:本区(市)、县所属行政区域1、归集支取管理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受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受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转移、封存、托管等申请;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受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2、委托贷款管理受理及初审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项目的申请;受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回收、催收等贷后管理。3、会计核算管理核算本部门管理费用;核算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和职工个人明细账;核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明细账;办理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的账务核对;为职工提供账户查询。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委托业务手续。4、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本息回收;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利息支付;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业务档案管理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档案;管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档案及贷款合作项目档案。管理会计档案。二、授权职责中心法人授权各管理部负责人,在履行基本职责的前提下,依据本协议在所属地区行使下列管理权限:1、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2、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转移、封存、托管等申请;3、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的申请;4、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5、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申请;6、审批办理本区域内的跨行资金(200万元以内)转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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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是谁

胡旭光,曾任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2015年9月,免成都公积金中心主任、党组书记。2015年7月27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决定:免去胡旭光的成都住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 建行地址: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门向天府广场方向30米有建行后子门支行 附地图百度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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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市公积金热线电话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百度平台合作律师为您服务!已收到您的问题,请稍等! 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领取公积金和辞职没有关系,也没有时间限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更多4条 

5,请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服务电话是多少谢谢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百度平台合作律师为您服务!已收到您的问题,请稍等! 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领取公积金和辞职没有关系,也没有时间限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更多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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