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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保工伤待遇,现在成都市的工伤工资应该是多少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31 12:54:46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现在都市的工伤工资应该是多少

市平均工资目前是2千多

现在成都市的工伤工资应该是多少呢

2,成都工伤医疗待遇申请政策规定和办理费用是什么

政策规定: 《社会保险法》 参考来源:https://www.66law.cn/tiaoli/419.aspx 《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来源:https://www.66law.cn/tiaoli/18.aspx 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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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政策规定和线上查询有哪些

政策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项第二点 《关于将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57号)第五项 线上查询: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cdhrss.chengd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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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市现在工伤赔偿统筹工资是多少

成都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480÷12=4790元,当下,工伤职工解除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应以此为基数计算。成都市社保局《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5年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5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分别公布了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0520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57480元。现就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5,社保工伤职工应当享受哪些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a.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b.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c.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参照国家工伤赔偿标准赔偿!
你好!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 12333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6,工伤在社保能领多少工资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的话,看你是在职的还是马上面临退休的,在职的话原工资额数不变,要求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津贴等,退休后按照当地标准计发(计算退休工资工作时可提高基数)

7,成都社会保险人员工伤比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成都社会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身份不同,参保比例不同。同时每个参保险种缴费比例不同,具体如下:一、养老保险:1、城镇职工: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3、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二、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3、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纳2.5%,个人不缴纳。三、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个人不缴纳。四、失业保险: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五、工伤保险: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城镇职工: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3、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自愿缴费。
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为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2014年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四、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五、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办理。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需异地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另行制定。 八、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或必须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十、如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十一、中央、部队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驻济南以外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本通知施行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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