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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4 07:19:00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都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成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

字数太多,请访问 http://www.law110.com/law/city/chengdu/200302063.htm

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

2,成都有没的国八条的实施细则

现在只是提出试点城市,还没有正式的使用。
怎么在家准备做茶叶蛋吗?? 伺候老公啊!!哈哈。。。

成都有没的国八条的实施细则

3,成都超标电瓶车新规

所谓“三年大限”,源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该《条例》被称作是史上最严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其中大部分内容都直指在成都随处可见的电瓶车。根据《条例》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在成都市上路行驶的电瓶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凡具有脚踏行驶能力,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   2、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不含电池),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含电池质量);   3、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00毫米;

成都超标电瓶车新规

4,成都市拆迁第90号令

征收拆迁根据土地性质不同,可以分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两种。两种征收拆迁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案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国务院590号令。 对于地方政府,对于具体实施法律法规时,有可能会作出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就比如上述问题所说的市府的90号令。但是该文件不能违背上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否则就是无效的。对于问题中所述的文件,如果知道文号,直接在市政府官网上搜索查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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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都实行购房新政以后没有超过90平米不能落户那么201461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成府发〔2014〕17号 签发时间:2014-04-29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市出台了灾后购房入户政策有关规定。现灾后重建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使户籍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现就完善购房入户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三、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通知正式颁布执行之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相关文件,涉及购房入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该政策是针对成都市外来人员的(注意第二条里面的“市外人员”几个字):注意第三条,如果房子是商品房,且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在2014年6月1日之前,就不按该政策执行,而按原来的老政策“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执行。否则,就必须满足第二条的所有条件,才能在成都购房入户。一般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很快就会到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你的这个开发商有些不负责任,拿出你的魄力,找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间很紧迫啊!

6,成都市武侯区出台提高城郊小学办学水平的实施办法内容

关于成都市武侯区“捆绑式”教育的调查 “在加快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如何从根本上缩小城乡教育的差距,打破城乡教育二元分割的格局,让乡下孩子享受到城市教育?”从2003年7月起,成都市武侯区12所城区小学与12所农村小学间实施一对一的“捆绑教育”模式,在促进城乡学校均衡、和谐发展上取得了实效,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有人认为,武侯区成为四川省第一个城乡教育同步发展的区县。 整合资源,捆绑发展 2003年7月,武侯区推行了“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将原属四个乡(镇)管理的18所中小学全部划归区教育行政部门直管,实现了农村中小学行政管理权由乡(镇)向区的转移。 同年10月,区教育局又出台了《提高城郊小学办学水平的实施办法》,率先将区内的12所城郊小学与城区部分品牌小学结对、联体,实行“两个法人单位、一个法定代表人、一套领导班子、独立核算、独立核编”体制,进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城区学校承担帮扶责任,在人、财、物等方面只能加强农村学校。通过“捆绑”,实现了城乡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统一调配。 在投入方面,武侯区设立了专项辅助经费,用于城郊学校改善办学条件。2003年,共投入2000多万元为12所村小新建、维修校舍和添置教学设备。城区学校在物资和资金上给予对口城郊学校以很大的支持。玉林小学、棕北小学、凉水井小学等都拿出了部分自筹经费帮扶农村小学。玉林小学一年多来对太平小学的投入超过40万元,几乎是这所学校前10年投入的总和。 在人事管理方面,实施干部与城郊学校的干部双向流动法——任命12所城区小学校长为捆绑城郊小学校长、原城郊小学校长为对应城区小学的副校长,主持城郊小学日常工作。并选23名优秀中层干部和教师作为校长助理,到城郊学校主持或协助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城乡小学教师互派、交流、学习计划,促使城区学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技能向城郊学校流动,极大地提升了城乡学校教师的专业技能,推动了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 与此同时,武侯区将原来对每个学校的单个考核改为对共同体的考核,对城乡捆绑学校实行“一个法人代表,一套领导班子,一体考核评估”的新办法,重点考评农村学校的发展情况,以此作为全区学校的排名和奖励标准。 优势互补,实现多赢 捆绑一年多,政府投入和学校自筹资金投入相当于以前五年投入的总和。仅2004年,全区教育总投入达1.8个亿。其中,财政核拨的生均教育事业费提高了25%,另有2150万元专款用于改善城郊学校的基础设施。目前,区内城郊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与此同时,城郊学校结合自身特点,形成各自教育特色: 永兴小学以综合实践课程为主,结合学生实际,编写了校本教材《翻开家乡这本书》,获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研究案例一等奖,学校的曾宝蓉老师还代表学校在上海“第二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国际研讨会”上,向全国各省市学校作了经验介绍; 红牌楼小学以礼仪特色为突破口,以修身养性为过程,以自律立德为目标,以和谐共处为最高境界,通过“常规礼仪教育活动”、“主题班队活动固化礼仪”、“礼仪课本剧深化礼仪”等六种教育途径,逐步形成了“以礼育人”的鲜明特色; 机投小学以“科技教育”为突破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连续三年在全国科技大赛中获奖,成为成都市第一所乡?穴镇?雪地区的“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示范学校”; 新苗小学依托科技教育优势,实现全省第一次远程网络互动教学。 城郊整体教育实力进一步提高,12所城郊小学毕业率稳定在99%以上,部分学科教学成绩接近城区学校水平。由于城郊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带动了人居环境以及投资软环境的改善。特别是大大拓展了进城务工子女的就学渠道。目前,武侯区已接纳15000多名农民工子女在小学就读,约占该区在读小学生的50%。 捆绑是手段,不是目的 近日,中央教科所在地方设立的首个城乡教育一体化实验区,正式落户成都武侯。中央教科所副所长田慧生说:“四川是人口大省,成都是教育强市,实施教育城乡一体化有着广泛的借鉴意义。如今,武侯区教育城乡一体化改革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武侯的城乡教育一体化已经是一种现实、一种行为、一种创新、一种榜样,是一种具有时代特征、四川特点和成都特性的武侯模式。” 武侯区教育局局长雷福民认为,在看到这种“捆绑式”模式具有一定推广借鉴意义之外,也应该直面一些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他认为,随着农民工子女进城不断增多,对城市教育资源的压力明显增大,部分学校学生数量过多,有的班超过70人,对教学环境和质量造成很大影响,“捆绑”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要解决问题,其根本之道在于新建学校、扩大规模,增配师资。同时,一些城区学校规模偏小,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征地。雷福民认为,“捆绑”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城乡学校自主发展的长效机制,最终实现“松绑”。 据了解,武侯区将大力加强城郊学校建设,拟在2006年前新建小学6所、中学2所,从根本上提升城郊学校的办学水平,让城郊孩子都能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到2007年,在城郊地区新建小学19所,新增学位2.3万个;新建中学6所,新增学位约1.3万个。到2012年,再新建小学8所、中学4所,使全区中小学布局更加科学合理。据悉,该区去年教育投入超过了1.8亿元,实现了小学生生均经费2581元、中学生生均经费4214元,今年,武侯区将继续对城郊学校实施倾斜,确保城郊学校教育经费逐年增长,进一步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

7,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质监站和各区(市)县交通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和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2)工程概况; (3)安全文明生产合同; (4)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计划; 第十四条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组织对受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施工安全动态。 (一)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3.是否编制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二)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监理程序,并配备了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无安全生产台帐;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 规定,是否按照程序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 落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了安全专项经费; 3.是否编制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人员和设 备到位情况; 4.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 7.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9.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备情况; 10.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编制、归档情况; 11.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时反馈给质监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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