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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保减免细则,成都养老金政策规定和线上查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2 05:38:18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成都养老金政策规定和线上查询

政策规定: 《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等《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线上查询: 成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cdhrss.chengdu.gov.cn/。

成都养老金政策规定和线上查询

2,成都医保报销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政策规定: 《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医保报销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3,成都市企业缴纳农村最低社保是否可以减免残保金

上海户口不分城镇和农村,都是要买五险。最低缴费基数,现在最低都是按照2599来计算的。只有非上海户口才有区别:城镇买5险,农村买3险。
不会的,可以转哈。自己打电话到社保局咨询一下嘛,问清楚细节。据说之后是有可能全国都通用了,就用不着转了。你先咨询咨询呢~

成都市企业缴纳农村最低社保是否可以减免残保金

4,社保 细则

单位为职工办理的社保,会在登记缴费的两个月后发给新参保职工一张社保卡,同时也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医保卡,内有医保个人账户,每月社保会按缴费基数及你的年纪标准划账到卡上。 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累积,用于在医保定点医院或药店支付费用,就像刷银行卡那样刷。医保卡上的金额可以在当地社保网站上查询(武汉的还可以查到参保历史、医保定点医院药店查询、消费金额记录等)。 因为卡上每月划账数额,不全是你自己交的医保个人部分,用于支付费用,就相当于社保给报销了。 卡上的“钱”可以继承,不能提现,即使停保了,也不能提现。

5,请问一下成都社保2020年一二月的社保是不是减免了

成都目前的政策如下:允许受影响的企业申请延期缴纳或者缓缴社会保险费。凡是在成都市参保的企业和经营主体,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长至3月底缴纳;因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7月底缴纳。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延缴期间,企业职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和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定缓缴协议,予以缓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自申报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最长延至2020年12月底缴纳。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想啥呢,可以缓交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成都社保报销需要的条件

1、社保刚买了3个月而已一般需要购买医疗保险达半年或一年时间以上才可以得到支持的.2、购买了团体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条款遵循基本医疗保险。对的,大同小异.3、三级甲等医院门诊一般社保和商保的门诊是不支持报销的,需要引起注意.4、药品有中草药,能报么?只要是规定的报销明细,当然也可以.5、社保报销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报销有冲突么?可以同时享受么?你不必担心,肯定两者间没有冲突,且可以同时报销.但需要注意报销程序:先社保(必须使用发票原件),后商保(凭复印件可享受报销待遇).6、社保报销到底指什么?是指直接使用社保卡支付购买药品还是另行报销?是这样的,医保卡可以在指定药店或门诊进行消费,同时生病住院可以用医保中心的统筹帐户进行支付.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当地医疗管理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 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等其它材料。 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70%左右浮动。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9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9000-500《起付线》-自费药)*7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另外需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这点很重要。 最好在购买地就医,并不支持异地就医的,因此就医前征得当地医疗管理机构批准很是必要. 7、不在不予报销范围内的疾病和药品是否就都可以报销?不支持报销的.

7,成都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 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第六条 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或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享受参保资助的少年儿童还须分别由民政、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审核确认并鉴章的基础信息。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60周岁以上人员,还须提供由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确认并鉴章的家庭收入证明。 第八条 《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分别提供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并鉴章。 第九条 参保居民(非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 三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0%。 二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5%。 一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0%。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5%。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不超过成都市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是指一张出院证明所证明的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管理办法、结算方式,参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参保少年儿童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参保少年儿童每年定额补偿1500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均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暂按现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原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参保中小学生、婴幼儿市外转诊、异地急(抢)救和非少年儿童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暂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等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60日内、市外90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费用清单; (三)复式处方; (四)出院证明书; (五)社会保险卡(医疗证); (六)外伤病人还须提供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超过结算时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结算。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次日至当学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市级统筹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暂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试行办法》施行后,新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不得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已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可自愿改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也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但改按《试行办法》缴费的不得再改为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 第十九条 《试行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确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册、信息录入方式与管理办法等,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各区(市)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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