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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档案服务机构哪家,成都市本地大学生毕业后档案在哪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9 06:56:41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都市本地大学生毕业后档案在哪里

成都市人事局人才管理中心

成都市本地大学生毕业后档案在哪里

2,有没有人知道成都哪里有档案管理的培训机构啊 好急的 有没有哪个

一环路府青立交桥有一个档案管理中心
gjfhjfg因为你痴心。爱是两个人的事,不是你一个人的事。

有没有人知道成都哪里有档案管理的培训机构啊 好急的 有没有哪个好

3,现在要毕业了 档案放哪 我是成都的 成都人才交流中心地址

去以前上班最长时间的单位弄证明呗,大不了把工作时间写长点儿,实在不能改就说一直待业在家,这也不能说非要就业证明啊
宁夏街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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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有哪家公司可以做档案整理的

重庆有家叫朗致档案公司,可以做档案整理和扫描,我们公司以前在他那边做过,还算可以,具体可以咨询下。
可以先问一问当地的档案局或档案馆,一般这一块档案局或馆都会有这些服务的,且他们比较正规,专业人才也多,较放心。

5,成都龙泉驿区竣工资料交哪个档案馆具体位置在哪里

交龙泉建委存档,在音乐广场龙平路口。
你可以做886/850到龙泉总站,再从龙泉客运中心站乘223路到五桂桥公交站坐101路/101a路到红星路口站[往东北走430米],2.还是从龙泉汽车总站乘332路/218路到成仁公交站[往西南走50米]乘106路到红星路口站[往东北走430米],

6,成都哪些地方可以个人存档

我觉得要有单位吧~~存档的就是人才市场了,要不就是你所在的企业是大公司或者国企可以~~人才市场的话,有好几个片区,最大的就是宁夏街的,你可以百度下~~我因为单位在高新区,我的档案就存在高新区了,那边是我打听的年费最便宜的了,O(∩_∩)O~
你好!要放到成都人才中心去,你要自己拿过去,在人才中心第一年好像是为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的,以后好像就要每年付一定的钱作为保管费了。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人才交流中心 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7,成都拓文鼎汇档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怎么

简介:成都拓文鼎汇档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0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档案管理软件开发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法定代表人:蒙晓兵成立时间:2014-04-04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51010400023082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68号1-3幢4层4号
没有及时发工资,单位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予赔偿,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没有及时发工资,单位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予赔偿,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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