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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子备案,成都房产备案在哪查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9 04:32:10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成都房产备案在哪

人民中路的房管局里的政务大厅二楼可以查。

成都房产备案在哪查

2,成都购房备案号网上怎么

网上查不了吧,去房产局。农民房买了很不安全,以后如果人家要收回打官司你都打不赢的
房管局备案号只能在房管局官方网站输入备案信息才能查询

成都购房备案号网上怎么查

3,怎么在都市房产管理局查询自己的房产备案

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房管局去问了 现在在网上查不到了 你最多只能查到整个楼盘的情况 这套房子的具体情况你是无法查询的
一、上房管局网站查询楼盘的相关备案情况,二是到房管局政务大厅,带上身份证,有个终端机,直接把身份证刷下就能调出来相关信息了

怎么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查询自己的房产备案

4,成都市办理房产备案信息查档证明需要哪些资料如何办理

资料:1、拿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自助查档机查询,进入后有四个选项,直接选择打印个人名下房屋信息就可以了2、产权人身份证原件,产权证原件,到查档窗口查询,这个查询可以查询房子的所有信息,包括房子信息,是否办理抵押,契税票据等办理应该是去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上政务大厅办理吧。
所有的小区产权证一般情况下是在交房后的一年内拿到产权证, 要想反映这个问题,请登陆邛崃公众信息网直接百度

5,成都市房管局买房合同怎样备案

您好,如果您已经签了买房合同,那么就只需要再到成都市房管局的网站上面打一套网签就可以了,之后如果需要书面资料,就可以去房管局打印出来。
您这个问题描述不是太清楚,能再详细点不?
新房就不需你烦心,开发商会办理。 二手房的备案方式是网签合同,再税务大厅一楼办理。
在房管局录入网签,备案就行
在房管局税务大厅一楼,合同备案处录入
你到开放商处买房,先是叫意向金,签订预购合同,然后在规定时间内交首付款签定合同,签完合同以后,开发商就在房管局给你备案,然后还会给你打印一张房屋信息备案表。

6,成都武侯区租房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租赁双方当事人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具体租房登记备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1、出租人应提交的证件:  (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来沪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来沪人员,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本市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持个人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到当地房管部门查,备了案的有个备案号。
居住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房屋所在小区的住房证明。貌似还要房主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7,成都市商品房备案表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第六条(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涉及多个银行监管的项目,各行应将预售款项入账情况进行台账登记,定期报送牵头行确认。牵头行将入账确认后的情况及时通知各家银行。第七条(签订监管协议提交的资料)开发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三)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四)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监管银行的职责)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按幢、多幢或分期项目)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台账;(二)根据建设项目分部、分幢、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形象进度,审核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三)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第九条(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承担监理责任。第十条(协调监管)设立多个预售款专用账户时,监管银行之间应当协调共同监管。第十一条(监管信息的公示)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直接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凭据。开发企业执行监管协议的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第十二条(用款申请)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二)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三)监管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三条(用款审核)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监管协议用款条件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十四条(不予核准用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得核准使用预售款:(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三)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四)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足额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五)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的;(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款的。第十五条(预售款超额部分的使用) 监管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过程中,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预售款专用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第十六条(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预售款专用账户。第十七条(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可暂停该项目的预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导致的不良记录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抄送国土、规划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监管银行的法律责任)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申请资料,违规支付商品房预售款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得再从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房产管理部门将相关情况告知银行业监管部门,由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适用期限)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适用期为五年。
如果你签了商品房合同 并且在等待审批。那个时候售姐就会把备案表给你。我的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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