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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信用记分管理办法,四川物管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8 06:49:12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四川物管法

全国的规定是只交一半!物业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

四川物管法

2,都市武侯区住建交有权利扣除物业信用分嘛

有权利的。“依照相关规定,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体系的建设,对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评估、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成都市住建局物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指的是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量化分级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成都市武侯区住建交有权利扣除物业信用分嘛

3,关于成都的物业公司

万科,中海,华润,置信,龙湖。
高档的物业基本上都是本身开发商象龙湖物业``中海物业``
上面的几家都不错

关于成都的物业公司

4,成都市三级物业服务标准

1、服务项目按照三级指导标准确定。 2、服务内容和标准参照或部分达到三级的内容与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成都市物业管理服务二级收费标准是多少

5,成都 业主委员会建立管理权利 相关的法律

还没听说过下面的法规已经被废止了,应该还在用吧《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试行)〉的通知》(
这个仍存在争议,业委会不是经营机构,按说是不能收取物业费的,对未缴管理费的业主也难以起诉,因为业委会本身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也存在争议。

6,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介绍

不明白啊 = =!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六章、九十九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而制定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招聘职位 公司行业:物业管理/社会服务业 公司性质:私营.民营企业 公司规模:1000人以上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 所在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地址1:集团西南总部:双流临港路3段18号银泰花园物业楼 联系人:陈阳莉女士、赵雯霖女士、姚丹女士; 邮编:610021、联系电话:028-85882500-8805或8809; 成都市锦江区帆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东五段10号工商银行大楼5楼 工作地点 成都 电话 028-84511021

7,成都做物业管理常用的国家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权法、成都物业管理条例
赶得及活动按时交感神经古生界电风扇的的
200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10/01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007/10/01 物业管理条例 2004/10/01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2004/09/06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4/09/06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4/07/05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05/18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5/0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01/06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4/01/01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3/10/17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理解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3/09/01 物业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2003/09/01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02/0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12/07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2000/05/25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000/01/0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1999/10/04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1998/12/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11/09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998/09/23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1998/06/09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1997/08/29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1997/01/0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03/01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4/01/01起失效) 1995/05/01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5/05/01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4/04/01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1993/09/0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992/07/01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1991/08/01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民法

8,问题如下

看看这个案例吧, 业主失窃该不该找物管赔偿 小区内业主失窃,遭遇了财产损失,究竟是自认倒霉,还是找物业公司讨说法、要求赔偿?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我国各大城市类似案件是怎样解决的?各位法律专家对此又有什么看法? 广州 广州市东山区法院曾审理一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去年3月3日晚上,张女士回家时发现屋內一片凌乱,抽屉锁被打开,存放大笔现金的信封和一批物品不见了。一清算,丟失的东西共计人民币约39400元。她马上报警,警方来人作了调查、笔录。后来张女士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员那里得知:案发当天下午1时10分,32栋的北楼抓到两名推销员。2时45分,曾有不明身份的男子撬32栋南楼另一住户的门,被在家的业主发觉,该男子声称找错人慌忙溜走。下午4时,该业主开门外出,发现保险门被反锁且被破坏,在物业管理处的帮忙下才得以出门。 张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在此事中有责任,没有履行其在《用户手冊》中关于“大楼实行封闭式的保安管理办法,即保安实行24小时值班,楼內住户凭出入证出入、外来人员凭身份证登记进出”的规定。而在物业管理处都找不到当天这些人进出大楼的相关记录。 该物管公司在回复张女士的律师函上申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是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因为小区的保安人员只对治安中意外事件负防范之责。这是一种服务,而不是职责,并且这种服务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不是对他人身体和财产安全的维护……除非在委托合同中有特別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家庭财产不应当承担任何保护责任。” 去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张女士气愤不过,特地选在条例生效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新条例中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都 某高校教师林先生回家,惊见大门锁被撬坏,检点财物,幸无损失。经派出所鉴定是人为破坏,但物业公司对此事却没有一个说法。物业公司收了物管费,却没有给业主一点安全感,林先生对此感到很气愤。那么,遇到类似情况物业公司到底该不该负责任?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专家指出,要认定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完全要视双方约定而定。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业主失窃由物业公司负责”等类似条款,那么如果发生此类案件,物业公司就负有责任。但在实际上,目前大多数物业公司没有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 去年上半年,成都市房管局推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明确了物业公司只对小区公共秩序和公共区域的安全负责,业主的家庭财产由自己负责,物业公司只起协助作用。即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监控、巡视、执勤等义务,没有失职行为,那么小区发生失窃事件,物业公司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也表示,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也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物管行政法规,对物业公司安全防护责任的界定也只是“协助”,而并非“负责”。 专家建议,在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并未与业主、使用人建立私人保镖和财物保管关系的情况下,业主和房屋使用人应加强防盗意识,采取财产保险等自我保护措施,最好是和物管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保管事项。 杭州 绿城、南都、金都是杭州物业管理行业最为知名的三大品牌。浙江金都物业常务副总经理陈坚对《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失窃,物业公司依法赔偿”规定的第一反应是:今后,物业公司会更有合同意识。 原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失窃”问题的规定比较模糊:只是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现在,《物业管理条例》将这一问题明确地提了出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坚对这一规定是这样理解的:物业管理担负的只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的职能。如何界定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关键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承诺提供24小时安全巡逻、全封闭管理,并对巡逻次数加以规定,让业主监督,如因保安不依时巡逻造成所保管车辆被盗或业主其他财产失窃的,物业管理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业主家中失窃就和物业公司无关。但即使是前者,物业公司也不必负全责,因为物业公司承担的毕竟只是管理责任,不是直接损害业主利益。 浙江大学房地产投资研究所法律事务部主任叶宏伟博士介绍说,从他以往接手的案件看,第一类是刑事案件,业主在小区内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被打或被杀,一般是败诉的比较多,因为这样的情况实在很难把所有责任都归咎到物管公司的头上;第二是失窃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业主胜诉的会比较多,比如说业主在小区内有一辆车失窃了,而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中包括了停车费。这样对于车子的失窃,物管公司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叶宏伟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对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在维护治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显然是一个突破。但条例的可操作性还是不强,相应的赔偿责任比较模糊,不够细化,很难在具体案件中遵照执行。另外,对损偿金额较大的重大刑事案件,单单靠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物业公司的风险过大,有欠公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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