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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停发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4 19:28:51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停发条件

这个需要看所在单位社保局的文件了,现在部分地区已经出台的文件,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文件说明参加养老保险后,不能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因此,这些地区就可以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停发条件

2,遗属困难补助问题

其妻自己有收入来源,当然不能享受困难补助的,注意学习遗属困难补助的限定条件
职工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前提就是无法得到固定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依靠死亡职工的供养,但是如果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就证明有工作或享受退休金待遇,得到固定的收入作为其生活来源,就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其配偶的一个月工资,和丧葬补贴最基本这是

遗属困难补助问题

3,他的孩子是否能享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他的孩子如未成年,原来是由他来抚养的,他去世后,孩子可以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直到十八周岁。
可以,你的孩子是可以获得抚养补助的,具体标准各地不一样,这个要咨询当地劳动局或者法院人事部门. 至于能否申请低保,这个与你家是否有人去世无关,主要参考的是人均收入水平,这里可参考的就只剩你的收入水平了,假如你收入很低,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话就可以申请,当地标准咨询民政或者居住地街道居委会等部门.

他的孩子是否能享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生活补助费的遗属补助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

5,申领遗属困难补贴

遗属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申请,填写《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花名表》、《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证明; 2、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非火化地区证明); 3、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户口、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给与死者关系证明; 4、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却无经济来源证明; 5、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证明; 6、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工亡待遇的,需提供工残退休证明。 职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其他待遇不予享受。 祝你早日从悲痛中走出来,节哀顺变。
首先为令堂的去世而感到惋惜,下面是遗属困难补贴申领程序,应该能帮到你,同时希望早些从哀伤中振作起来,节哀顺变!遗属困难补贴申领程序: 1、退休人员去世后,其直系亲属符合国家规定供养条件的,(遗属:女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子女:18周岁以下;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需要提供劳动鉴定医学证明;),可以申报生活困难补助,并在申报丧抚费时,同时向社区退管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乡镇、街道、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与死亡人关系的有关证明。 2、社区退管工作站依据去世退休人员亲属提供的供养申请,调查确认后将申请材料和调查结果报到街道退管事务所。 3、街道退管事务所对所收到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到市劳动局办理申报、发放手续。 4、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后,社区退管工作站应及时通知街道退管事务所,去市社保局办理终止待遇手续。 5、对弄虚作假骗取遗属困难补助的,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社区退管工作站的责任。

6,遗属补助政策有哪些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给予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目前国家无统一政策,由各省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 职工直系亲属是指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四条1、2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父母不得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通常以劳动保险卡登记为准。

7,单位人员因公死亡职工遗孀申请困难补助手续应该在哪办理

看你是什么样的单位,公务员性质或者事业单位等,可以到原单位打一个证明,然后到所在地方的民政局或者民政所办理;如果是矿山性质的国企,是到矿山企业找主管领导打证明,然后到管人事的地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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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只找到了98年的文件,现在的标准应该调整了,你还是咨询当地老干部局吧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人事、财务部门: 为保障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末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居住在本市市区、郊县城镇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其遗愿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居住在郊县农村无固定收入的配偶,... 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只找到了98年的文件,现在的标准应该调整了,你还是咨询当地老干部局吧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人事、财务部门: 为保障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末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居住在本市市区、郊县城镇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其遗愿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居住在郊县农村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 2、其他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居住在本市市区、郊县城镇的,遗愿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居住在郊县农村的,每人每月180元。 3、独自一人生活的遗属,年满80周岁以上的遗属和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等原因而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10%。 4、居住在外省市城镇和农村的遗属,其遗属生话困难补助标准可分别参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扣除本人生活费后的收入部分应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上述标准的,可补足到上述标准。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累计计算,其总额不受死者本人生前工资标准的限制。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和经费渠道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家属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批。其费用在死者原单位“职工福利费”的“老弱残长期休养及长期赡养费用”节中开支。 四、若干具体规定 1、生前供养关系的确定,一般以办理家属医疗费补贴关系为准。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自工作人员死亡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发给。 3、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配偶再婚,从再婚的下个月起停止享受。配偶再婚后,原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子女,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不再具备补助条件后,从下个月起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5、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死亡并获得赔偿后,其家属仍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6、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其公婆、岳父毋如确系其抚养的;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7、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87]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其家属如符合遗属生活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8、1998年本人生活费按照每月690元计算。死者配偶是机关工作人员的,其收入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级别工资四项合计计算;死者配偶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收入按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两项合计计算;死者配偶是企业职工的,其收入按照市劳动局、市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计算。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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