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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集中招标办法采购如何实施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2 09:44:09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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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集中招标办法采购如何实施

您好,各省会有自己的招标采购文件。在具体每一次的药品采购中,采购文件的细节不尽相同。一般投标报价指导价是由招标办公室根据周边各省份的平均价格以及本省往年的中标来制定。这个的制定原则也是不尽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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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想知道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在哪好像是今年新成立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于2011年1月经省编委会批准设立,为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实施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承担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对全省基本药物采购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承担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药品集中采购等具体工作。中心下设药品企业监管部、医用耗材企业监管部、医院监管部、信息保障部和办公室等五个部门。地址位于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
成都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办公地点:成都市少城路25号少城大厦2楼;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成都市玉沙路155号福德酒店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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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是集中采购还是统一采购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就是医院等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疗机构分公立和私立私立的想怎么采购就怎么采购公立的一般都是集中采购,由政府主导,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统一管理。集中管理和统一管理的概念,我看来是差不多的吧。一句话,现在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得通过当地药品招标办,而这个药品招标办,是由当地政府机构主导成立的。至于日常管理,比如说结算方面的话,按省份来分的吧。有些省份管理执行很好,比如说广东等。有些执行很不好。但官方说法都是要统一管理的。
药品招标采购 对未来销售的影响很大,医药分家,国家对医院进行统一管理.对老百姓用药来说有很多好处,医生不会为了拿利润不论什么问题都开同一种药,药品缩小从生产企业到销售企业的渠道,降低了采购成本,但是不知道未来的药店销售对药品的价格如何销售.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是集中采购还是统一采购

4,什么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从1999年实施以来,作为降低过高药价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政策手段,得到卫生部、监察部等部门的支持,并加以推广。国家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初衷,一是希望通过该制度,以竞价方式解决“药品价格过高问题;二是希望通过公开的招标程序,实现医院药品采购过程的“阳光化,纠正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 今后,各省辖市招标管理部门的任务,将转向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此外,还要负责组织实施县以下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本辖区特殊用药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同时加强后期采购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医疗机构采购、合同签订、执行、回款、临床用药统计、中标企业药品配送情况、药品质量价格、信息反馈的管理,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适时掌握了解本地药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和临床用药需求情况,为科学合理编制招标目录、制定标底提供依据。

5,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关于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今年起,河南省将统一实施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而各省辖市今后原则上将不得再组织药品招标。以省为单位统一招标药品,也将实现同种药品的“全省同价”。 药品招标将以省为单位 据河南省卫生厅有关人士介绍,按照以前的药品招标模式,各市都可以组织自己的药品集中招标,河南有18个省辖市,如果各自组织药品招标,药品企业如果都要参加投标,就意味着要准备18份招标材料,要交18次投标费用,企业负担被大大加重。同时,各市中标的药品价格也千差万别。按照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的相关通知,今年,要以省为单位实施药品的网上集中招标,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已经成立了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并组织实施以省为单位药品等招标采购工作。 预计,全省统一实行的药品集中招标,将于今年的6月拉开帷幕。 按照国家的相关精神,各省辖市今后原则上不再组织新一轮的药品招标工作,上一轮招标周期已完成的,可继续延期执行上一轮药品招标中标价格;个别高于省会中标价格的,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并与配送企业协商一致后,也可执行2006年省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 今后,各省辖市招标管理部门的任务,将转向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此外,还要负责组织实施县以下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本辖区特殊用药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同时加强后期采购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医疗机构采购、合同签订、执行、回款、临床用药统计、中标企业药品配送情况、药品质量价格、信息反馈的管理,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适时掌握了解本地药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和临床用药需求情况,为科学合理编制招标目录、制定标底提供依据。 “同城同价”升级为“同省同价” 据了解,去年省会郑州首次尝试了将省会的49家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在大大减轻药品企业负担的同时,还首次实现了药品的“同城同价”,基本实现了药品的“院店同价”,通过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药品价格得到大幅度“缩水”,患者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据河南省卫生厅规财处副处长李红星介绍,全省统一实施药品的招标,也意味着将药品的“同城同价”推广到药品的“同省同价”,在全省统一药品招标工作完成之后,患者无论是全省的任何县级以上医院里,还是在省级医院、市级医院里,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同种药品,价格将会完全一样。全省的近千所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同种药品将执行同一种价格。 将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信息报告制度据了解,在推行全省药品集中招标的基础上,我省还将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信息报告制度,河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统计报告暂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上季度本辖区内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情况、配送企业配送情况、回款情况信息,按要求报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机构。

6,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有没有法律要求

融资、租赁都是法律认可的方式,只要按法定程序审批了不违法,但如果上级有不准许规定可能涉嫌违规与违纪。
2016年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提出了若干新政策。其中,《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对于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各医疗机构购买和更新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需求持续增长,使得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市场迎来高速增长期。但同时,由于医疗设备的特殊性,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受到比普通设备融资租赁更为严格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具体而言,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开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除受到银监会/商务部的监管外,还受限于以下两方面的监管要求:  对租赁公司的资质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以下简称“《答复意见》”),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此外,融资租赁发展最集中的两个地区——上海市和天津市【1】也先后出台相应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监管规定,强调融资租赁企业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同时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设施设备条件和质量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在现行法律规章下,租赁公司从事相关医疗设备经营活动的,应根据《条例》和相关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理备案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条例》规定对违规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等等)。  对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的控制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其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医疗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针对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的事宜,《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2007]20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大型医用设备应取得配置许可证方可列入集中采购计划。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要对医疗机构利用贷款、融资、集资等形式负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行为进行严格控制。

7,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业务费的区别

1、首先,适用领域不同。政府购买服务: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除货物、工程、日常消耗需要的服务之外的能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无形服务,不包括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政府采购:泛指政府对货物、服务和工程进行购买的一种行为。2、其次,依据的法规不同。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付费型PPP的操作规范不能突破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这两者在各自领域又都有特殊规定,分别适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3、最后,操作程序也不同。政府购买服务:不需要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且无需参与后续项目运营,可以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在程序及操作流程上较为简单。扩展资料:共同点:主体都是政府。其次,都是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一种行为。最后,从本质上讲,政府付费型PPP和政府购买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的一种模式。并非所有的政府采购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所使用的必须是财政性资金。财政部于2014年发布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畴。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政府购买服务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委托业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如某项鉴定、某项研究等,政府不再直接插手办理,由社会组织办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办理的成果。避免什么都是政府说了算,但一般来说都是一次性有金额限制。财政委托业务费是指为实现工作项目目标,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将难以承担的辅助性专业技术业务或研究内容,委托外单位承担的费用,这种会用往往是长期性,和政府购买服务区别在于时间长短。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包括“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情况》,委托业务费属于支出经济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分设30款,委托业务费属于其中的一类。
政府采购是一种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政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民非组织收到的政府拨付的业务委托费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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