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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预计利润率,房地产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对预收款贷方发生额预计利润率25预征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1 18:53:22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房地产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对预收款贷方发生额预计利润率25预征

是的,要预征,最后清算。请详细阅读以下文件,并向当地所得税主管机关询问并确认应适用的预计利润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对预收款贷方发生额*预计利润率*25%预征,整个楼盘销售结束后调整企业所得税。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房地产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对预收款贷方发生额预计利润率25预征

2,2009年房地产税收预缴的利润率是多少

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如下,你自己对照执行,也可以问你们当地的税务官员: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2009年房地产税收预缴的利润率是多少

3,县级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所得税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多少

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我们这里是普通住宅10%,非普通住宅以及商业用房为15%。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县级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所得税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多少

4,预计毛利率是否要经过审批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位于县城。预售时,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是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所适用的预计毛利率为5%扣除当期已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预缴的所得税。现根据税务局的要求,正在自查,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请教:   1、预计利润率是否要经过主管税局的审批?(我公司按31号文的精神,确认为5%)   【解答】   1.这一个不是报批的问题,按规定: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这个最低是5%,但具体是多少,要看您公司所在省税务局来确定的,这个是有明确规定的。   2.您指出的是预缴的处理,预缴是按上述毛利率来计算的所得额。在预缴的时候,这里扣的期间费用按权责发生制是当期的,由于以前期间是作为亏损处理的(经税务机关认可),那么季度预缴可先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这是可以的。   3.这里要明确期间费用性质,期间费用是直接税前扣除的,与开发成本不同的,所以无需分摊。

5,川地税函2003205号文件全文谁有啊 急急

【法规名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 文 号】 川地税函[2003]205号 【颁布时间】 2003-6-2 【实施时间】 2003-6-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打印预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民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乐市地税发[2003]4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本公积转增个人实体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增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6,请问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得实际利润额该怎么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颁布时间:2008-6-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为了节约成本,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24行”修改为“第20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就是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
实际利润额就是利润总额。

7,房地产企业纳税调整事项中调增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调减本期

新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五项是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预计利润的调整项目。此项目填报风险主要来源于所得税预缴的处理和与预收款相对应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预缴所得税时可否扣除期间费用和税金?   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文下发了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其中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进行调整。此条把国税发[2006]31号文中的预计毛利额改成了预计利润额,没有说明允许不允许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于是就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看法认为,既然预计毛利额改成了预计利润额,从字面上理解不允许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另外一种看法认为,虽然预计毛利额改成了预计利润额,但文件并没有说明不允许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而且比例15%(地级市)也没有变,既然没有说明不允许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那就可以理解为可以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到底哪种理解是正确的呢?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在随后下发的《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中已经解答上述问题。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 实际利润额 :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所以说期间费用和税金在预缴时是可以扣除的。   二、年末如何正确进行纳税调整?   新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填表说明: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转回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调增、调减金额的确定。如果纳税人将预收款对应的税金在会计上已作主营业务税金核算,则调增金额就是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即本期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但如果企业没有将预收款对应的税金在主营业务税金科目核算而是挂往来的话,则调增金额应该是预计利润减去相应税金(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预缴的营业税-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因为这部分税金没在税金科目核算,会造成会计利润虚增,但该税金确实已实际发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所以需要在预计利润中减除。调减项目比较简单,就是当期已经确认的收入中对应的预计利润的回转数。
文章TAG: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预计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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