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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花都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1 00:51:21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花都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每月30吧!

花都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2,请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怎样计算

按人数算,每各月是7元,共12个月,个人在职负担3元,退休的负担2元,其余公司负担

请问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怎样计算

3,我是成都一个餐饮商户今天有警察来收垃圾处理费

警察永远不可能收垃圾费,只能是城管人员来纠正乱扔垃圾的罚款。垃圾清运费都是物业管理来收取的,你被骗了,哥老倌

我是成都一个餐饮商户今天有警察来收垃圾处理费

4,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新老标准知道吗

摘自<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按下列对象、标准执行:(一)居民(村民)户:每户每月3元。(二)暂住人员:家庭住户,每户每月3元;集体、单身宿舍,每人每月1元;(三)设标准垃圾桶(0.3立方米)用户:每桶5元;(四)不设垃圾桶用户: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员工的实际人数每人每月1元;2、餐饮娱乐、食品加工销售、美容美发工商户:按营业面积计收。20平方米以下,每月6元;21-40平方米,每月10元;41-60平方米,每月20元;61-100平方米,每月30元;100平方米以上,以每月30元为基数,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10元;3、其他商店及工商户:分别按下列经营面积计收。20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3元;21-40平方米,每月5元;41-60平方米,每月8元;61-100平方米,每月12元;100平方米以上,以每月12元为基数,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4元;4、酒店、宾馆的客房每间每月3元。 研究了一下征收的对象,你们的房子在那,他们可以说你们房子产生了日常垃圾,需要交处理费.不管是常住人口还是暂住人员,都是每户3元/月.毕竟你们的户口还在村里.希望采纳
这个问题如何让回答,全国那么多地区!

5,求全国各城市垃圾费收费标准

桂林市:3.00元/吨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二、征收标准 (一)个人负担标准 1、城市居民:3元/人·月。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3、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4、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二)集体负担标准 1、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2、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3、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4、商店(场)、车站、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5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 5、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农贸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有房间门头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 6、其他行业按照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123元缴纳。 超出了就不合理了,乱收费了!你要向收费单位索要发票!那样他们就不会乱收了!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究竟是什么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如重庆市对此规定: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1〕315号  市市政委、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第2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收费主体: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对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1、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2、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主城区收费标准和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范围内制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单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收(票)据。  五、本收费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应该是环保费用
城市管理部门对过去没有收回的垃圾处理费可以补征,而且必须补征。否则,大家都不交,都拖着,拖过一定时间就不用交了,恐怕垃圾处理费就不要想收了。

7,四川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二、收费标准  (一)生活垃圾  1.居民住户(含暂住户):6元/户·月;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士兵除外)、学校(学生除外)、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暂住人口:2元/人·月;  3.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90元/吨;  (2)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  ①商业网点(商场、商店、修理店)100㎡(含100㎡)以下的0.90元/㎡·月,超过100㎡的0.30元/㎡·月;  ②茶楼、美容、美发、娱乐业0.90元/㎡·月;  ③临时摊点、流动摊点1.00元/个·天;  ④宾馆、招待所、旅社1.50元/床·月;  ⑤集贸市场、餐饮业1.20元/㎡·月;  ⑥车站、港口、机场、停车场(点)200㎡(含200㎡)以下的0.9元/㎡·月,超过200㎡的0.30元/㎡·月;  ⑦洗车场、站、点1.00元/㎡·月;  ⑧生产企业100m^2(含100m^2)以下的0.60元/m^2·月,超过100m^2的0.30元/m^2·月。  以上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低于10㎡的按10㎡计算征收。  4.自收自运生活垃圾的45元/吨,按入场量或协议计收。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  建筑垃圾和渣土50元/吨;自收自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的10元/吨,按入场量或协议计收。  三、征收方式和收费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环卫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环卫部门委托有关单位(部门)征收,代征手续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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