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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成都市雇佣伤残赔偿标准,成都市工伤赔付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0 08:02:35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都市工伤赔付标准

也就十级
按规定操作
应当是十级伤残。
如果能恢复,不能评级;如果不能恢复,个人认为能评上10级。赔偿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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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八级伤残可以享受以下两部分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计26个月市平工资。 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所有,具体金额要根据你的缴费基数确定 市平工资:以劳动关系终止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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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8年四川省成都工人年均工资收入具体是多少因工伤赔偿需要

【工伤十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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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工伤赔偿计算

工伤赔偿主要项目及具体金额计算方式   1、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不变,最长时间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2、医疗费据实报销、护理费根据住院天数及护理依赖等级确定、另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  3、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伤残情况确定。  4、其他伤残费用(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一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  二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5%  三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  四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5%  五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成都市2018年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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