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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态补偿政策,国家大力鼓励退耕还林还草其补偿政策如表1种树种草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5 13:18:05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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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大力鼓励退耕还林还草其补偿政策如表1种树种草

解:设种树为x亩,种草为y亩,由题意,得 ,解得: ,答:“略”。

国家大力鼓励退耕还林还草其补偿政策如表1种树种草

2,推动地区间建立什么生态补偿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制定完善生态补偿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推动地区间建立什么生态补偿制度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 川府函(2008)8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请示》(成府〔2007〕7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市制订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你市要本着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附件: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 建筑工程交通. 分享于2010-11-15 23:50 附件1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

4,收取生态补偿费的目的以及收费区域

(一)征收目的  1.为了维护生态安全的公共利益,由自治区政府代表国家对损害生态效率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强制性收费,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用于不降低或减少总体生态服务功能的目的,且能实现生态功能进行维护、更新和抚育及其增值。  2.通过经济、政策手段,解决自治区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环境资源的存量、增量问题和改善区域间的非均衡发展问题,遏制恶性争夺自然资源和重复建设势头,逐步达到和体现区域内的平衡和协调发展,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使生态资本增值、资源环境永续利用。  (二)征收主体  一般代表国家行使收费项目的部门主要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考虑到生态收费依据是必须使用遥感地理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复杂技术项目,建议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强制征收权最为适宜。  (三)征收标准  确定生态恢复补偿的标准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生态服务功能能否度量和如何度量。由于生态价值难以用货币来进行衡量,因此被公认为具有操作难点之一,其症结在于至今仍有相当多的试点单位及科研单位的调研因此停留在表面。随着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生态遥感技术的运用,在实际操作层面中,项目占地的植被类型和面积数均有明确数据,这为征收度量提供基础性数据。  (四)征收对象  按征收对象的范围由小至大;征收的标准由低到高,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和公益性项目,可少征或不征的征收原则;根据目前全区经济发展现状,首先对破坏生态资源较严重的煤田开采、矿山采选、化工占地等行业开始征收,逐步达到和体现区域内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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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态补偿是什么

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狭义的生态补偿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见,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扩展资料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1、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2、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3、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4、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以内化外部成本为原则,对保护行为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保护者为改善生态服务功能所付出的额外的保护与相关建设成本和为此而牺牲的发展机会成本。对破坏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的成本和因破坏行为造成的被补偿者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生态补偿的概念与内涵 尽管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是指前者。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在排污收费方面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急需建立的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补偿机制,所以在我们的研究中采用了狭义的概念。 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以内化外部成本为原则,对保护行为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保护者为改善生态服务功能所付出的额外的保护与相关建设成本和为此而牺牲的发展机会成本;对破坏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的成本和因破坏行为造成的被补偿者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 狭义的生态补偿的概念与目前国际上使用的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 Benefit,PEB)有相似之处,在本文中我们把它们作为同意语对待。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与资源经济学理论,特别是生态环境价值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1.生态环境价值论 长期以来,资源无限、环境无价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思维中,也渗透在社会和经济活动的体制和政策中。随着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使人们更为深入地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价值,并成为反映生态系统市场价值、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基础。Costanza等人和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A)的研究在这方面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效益,生态系统除了为人类提供直接的产品以外,所提供的其他各种效益,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等可能更为巨大。因此,人类在进行与生态系统管理有关的决策时,既要考虑人类福祉,同时也要考虑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生态补偿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经济手段,而对于生态环境特征与价值的科学界定,则是实施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 2.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externality)理论是生态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也是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效益。由于这些成本或效益没有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得到很好的体现,从而导致了破坏生态环境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生态环境产生的生态效益被他人无偿享用,使得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庇古认为,当社会边际成本收益与私人边际成本收益相背离时,不能靠在合约中规定补偿的办法予以解决。这时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即出现市场失灵,而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即政府干预加以解决。当它们不相等时,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与补贴等经济干预手段使边际税率(边际补贴)等于外部边际成本(边际外部收益),使外部性“内部化”。构建这种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就是生态补偿政策制定的核心目标。 3.公共物品理论 人们普遍认为,自然生态系统及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纯粹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non-rivalrousness)两个本质特征。这两个特性意味着公共物品如果由市场提供,每个消费者都不会自愿掏钱去购买,而是等着他人去购买而自己顺便享用它所带来的利益,这就是“搭便车”问题。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意图免费搭车,那么最终结果是没人能够享受到公共物品,因为“搭便车”问题会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 但是,公共物品并不等同于公共所有的资源。共有资源(common resources)是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如公共渔场、牧场等,则容易产生“公地悲剧”问题(tragedy of the commons)。即如果一种资源无法有效地排他,那么就会导致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最终导致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 生态环境由于其整体性、区域性和外部性等特征,很难改变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需要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进行有效的管理,重要的是强调主体责任、公平的管理原则和公共支出的支持。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基于公平性的原则,区域之间、人与人之间应该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享有平等的生态环境福利,这是制定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必须考虑的问题。生态补偿的其他解释 国内外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重点对生态补偿的涵义进行了探讨。 Cuperus等对生态补偿有一个比较典型的定义为: “对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 这些补偿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或者用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 李文华认为,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 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广义的生态补偿应该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服务功能两个方面的内容, 也就是说不仅包括由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向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提供因保护生态环境所造成损失的补偿, 还包括由生态环境破坏者向生态环境破坏受害者的赔偿。 任勇等认为, 生态补偿机制是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宗建树认为, 广义的生态补偿包括污染环境的补偿和生态功能的补偿, 即包括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 狭义的生态补偿仅指对生态功能的补偿, 通过制度手段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从而为社会提供生态效益。 毛显强等将生态补偿定义为: “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 , 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 , 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 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 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 , 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通俗的讲就是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就对其进行一定的收费,你对环保做了贡献,就拿其中的部分资金对你进行一定的补偿。比如河北坝上地区,为了保护北京大气环境,进行退耕还林,那北京就应该拿出一部分资金,对这些地区进行补偿,同样,这些地区为了保护北京密云及官厅水库的水质,禁止发展工业及水产种植业,那北京也应该对这一地区进行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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