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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诉讼庭审,法院行政庭审程序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2 12:19:48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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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行政庭审程序是什么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有如下程序: 1、宣布法官到庭; 2、核对当事人身份; 3、宣布开庭;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5、原告宣读起诉状; 6、被告答辩; 7、双方举证、质证; 8、双方互相辩论; 9、最后陈述意见; 10、法官宣布休庭(当庭宣判或者择日宣判)。

法院行政庭审程序是什么

2,请问行政诉讼案开庭审理后多少时间宣判有没有时间限制

1、有时间限制,即法定审理期限。2、一般是立案后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高级法院批准才可以延长。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
当然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请问行政诉讼案开庭审理后多少时间宣判有没有时间限制

3,行政诉讼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可见,书面审是二审法院才有的权力,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开庭审理的。
如果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要有起诉状(附上仲裁裁决书),到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等待法院下达传票后,根据传票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庭审就可以了。

行政诉讼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4,行政诉讼书面审理如何操作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 如果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 ①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 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不能进行书面审理。

5,行政诉讼如何开庭

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开庭前的有关事项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在开庭前,合议庭应召开准备会议,研究确定案件是否开庭审理,能否公开审理,开庭的日期、时间、地点,应当传唤、通知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时应当注意的重点或者主要问题,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分工等等。准备会议的内容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日前,应当用传票或者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或者通知书须写明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等。 3、公告。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向社会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地点等。 (二)庭审预备 1、审查出庭情况,包括如下内容: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审查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宣布法庭纪律;如果出现诉讼参加人没有到庭的情况,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等。 2、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和工作人员名单。 3、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查和判断各种证据、全面调查案件的诉讼阶段。该阶段的主要目的就是审查证据。 法庭调查一般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然后开始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陈述主要应说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和过程;被告陈述主要是提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规范依据,以证明其合法性。

6,行政诉讼二审开庭审理有关举证手续

行政诉讼二审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开始后,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当庭举证: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并说明。当庭质证: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当庭认证: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评议或者暂短休庭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一、《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至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法庭认为在二审中有进一步审查之必要的,也应当组织当事人质证,并作出认证结论。二、二审开庭前准备工作的若干制度。第一,诉讼材料的签收制度。人民法院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具《证据材料清单》;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或原物时,应当出具《收据》;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及副本、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申请书、异议书等诉讼材料时,应当出具《诉讼材料签收单》。《证据材料清单》和《诉讼材料签收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给当事人存执。不给当事人出具经经办人签名确认签收凭证的,当事人有权向监督部门反映。第二,证据原件的处置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原件、物证的原物和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除了专为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外,一律由当事人存执,不得将证据原件存卷。如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不便或者不能当庭出示的(如案件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大型物件等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供勘验或者检查笔录、照片、复印件、抄录件、复制品等;或者申请法院勘验、调查或者检查。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勘验、调查或者检查。第三,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制度。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如果召开预备庭的,在预备庭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原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在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四,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制度。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限于:(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和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他有关证据。但是,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材料。

7,行政诉讼立案后多久开庭

开庭审理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合议庭主持下,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最终作出裁判的活动。在我国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  开庭审理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合议庭主持下,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最终作出裁判的活动。在我国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案件都应公开审理。公开审理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开,允许社会上与案件无关的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开庭前的有关事项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在开庭前,合议庭应召开准备会议,研究确定案件是否开庭审理,能否公开审理,开庭的日期、时间、地点,应当传唤、通知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时应当注意的重点或者主要问题,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分工等等。准备会议的内容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日前,应当用传票或者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或者通知书须写明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等。   3公告。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向社会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地点等。  (二)庭审预备  1审查出庭情况,包括如下内容: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审查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宣布法庭纪律;如果出现诉讼参加人没有到庭的情况,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等。  2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和工作人员名单。  3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查和判断各种证据、全面调查案件的诉讼阶段。该阶段的主要目的就是审查证据。  法庭调查一般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然后开始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陈述主要应说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和过程;被告陈述主要是提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规范依据,以证明其合法性。   当事人陈述完毕后,法庭传证人到庭作证,或当事人宣读证人证言。证人作证之前,法庭应告知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后,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交*询问证人。对于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应宣读其书面证言,然后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接着由法庭或双方当事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其中视听资料也应当庭播放。  (四)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反驳他方的观点和主张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一般的顺序是: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4双方互相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或决定延期审理,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评议和宣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组成人员进行合议。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根据经过法庭审查认定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适用相关法律规范,最终形成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裁定和判决。合议阶段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各自的判断形成多数意见乃至一致意见的过程,合议结论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合议笔录,每一位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在合议笔录上签名。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休庭合议三个阶段后,庭审即进入最后宣判阶段。宣判是由审判长代表人民法院宣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认定和人民法院对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置,如撤销、维持或变更。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除当庭宣判外,还可以择期宣判。宣告判决时,应告知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人民法院。
一周左右,最晚两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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