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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评管理办法,成都市按09清单定额如何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6 02:02:46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都市按09清单定额如何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定额中是不包含这些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措施费属于规费.临时措施费也是安全文明施工费里的其中一种.
查09年四川定额取费费率表可知,成都市安全文明费施工措施费费率为10%,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定额人工费乘以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10%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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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成都注册装饰工程公司需要办些什么手续

你办理的程序为  一、公司注册 (装饰公司三级最低标准为50万)  二、办理装饰公司资质,标准为:  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企业具有的建造员或建筑师不少于2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万元以上  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程序为  申报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金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七)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八)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  (九)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十)本企业管理人员的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十一)从业人员参加社保工伤保险凭证(社保发票、参保人员明细表、社保部门联系方式)以及施工现场从事管理作业人员参加商业性的意外伤害保险或公司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  (十二)施工用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包括塔机、龙门架、人货电梯所提供最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的明细表);  (十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四)危险性大部分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管理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根据JGJ/T77—2003准确如实填报)。  以上申报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营业执照
需要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公章,财务章,私章,银行开户。如果经营范围涉及到需要许可证的就需要办资质,需要的资金根据你注册资金而定
公司三证原件和复印件,员工工资表,社保表格申请表,准备好后到注册地的社保局去办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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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实施了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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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成立物业公司的条件和流程

1、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提供);  4、物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首次申请不提供);  5、验资证明材料(工商注册时提供的注资发票)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提供);  6、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提供);  7、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物业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每人一份;  8、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身份 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每人一份;  9、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每人一份;  10、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每人一份;  11、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  12、机构设置框架图一张,每个级别框内需填写职务、姓名和电话(首次申请提供);  1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14、物业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每个项目一份(申请三级(暂定)资质可以不提供),2003年12月以后承接的住宅物业项目,须提供招投标备案表一份;  15、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证明(申请二级资质提供);  16、除首次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外,其他企业还须在北京市建设网上填报《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  资质申请  申请成立物业公司办理资质  (一)提交材料  1、企业资质申请  2、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  7、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二)申报程序  提交有关材料—县房产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三)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物业管理公司是随着房地产的发展和对物业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组建和其他企业一样,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才能成立。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主要是为界定、查验、衡量这类公司具备或拥有的资金数量、专业人员、受托管理物业的规模等方面的状况,是企业的实力、规模的标志。由于各地区物业管理的发展程度不同,具体的资质条件也各不相同。一般的资质条件主要包括:  (1)物业管理公司拥有或受托管理一定建筑面积的物业,如上海市规定的建筑面积须在1万平方米以上。  (2)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如广州市规定注册资金须在10万元以上。  (3)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4)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设施。  (5)有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6)有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经营范围。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申报资料  内资企业(含国有、集体、股份合作)一般应提供下列资质资料:  (1)主管单位对申请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批的报告。  (2)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管理章程。  (4)公司法人代表任命书或聘任书。  (5)验资证明。  (6)注册及经营地点证明。  (7)拥有或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材料。  (8)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9)其他有关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除需提供内资企业申报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等文件副本及有关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委托本市具有对外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报批事项。  私营企业除补充个人身份证明和待业证明等有关资料外,其余资质资料大体相同。  (三)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成立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领到资质审批文件后,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才能对外营业。具体程序包括:  (1)根据上述成立条件,准备材料和文件。  (2)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法人注册登记和开业登记。  (4)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以及到公安机关(或授权单位)进行公章登记和刻制。

5,成都市综合保险保障内容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简称《综合保险办法》)是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制定,并从2003年3月开始实施的。截止目前,成都市综合保险参保人数33.5万人,已为34576人支付各项待遇9509万元,并为参保农民工建立了个人账户,目前扣除个人账户仍有一定结余。我市综合保险办法实施以来,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制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必要性 《综合保险办法》的出台,保障了农民工合法利益,得到了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农民工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四川省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并受到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认可。随着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市政府93号令贯彻实施的不断深入,《综合保险办法》在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综合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即可享受工伤(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从实际情况看,这3项待遇是农民工最需要的基本待遇,但同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相比,在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2、《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依据农民工的收入情况和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分为八个档次。但从实际参保缴费情况看,绝大多数参保农民工都只选择二至三个档次,参保缴费结构不尽合理。 3、《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合保险费统一按缴费基数的20%征收,没有考虑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根据国家建设部门的现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此,在我市开工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大量从事建筑工作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综合保险。据统计,目前全市建筑行业参加我市综合保险的人数仅有4941人,其中施工企业1355人。 4、《综合保险办法》规定,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未参加综合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在滞纳金方面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综合保险的扩面征缴。鉴于上述理由,有必要制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简称《规定》),对现行《综合保险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制定《补充规定》的依据和条件 1、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对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修订和补充《综合保险办法》的指导性文件。 2、《综合保险办法》通过3年的成功运行,在为参保农民工建立个人帐户的基础上仍有一定结余,具备了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据统计,我市综合保险实际参保人员的平均年龄为28.7岁,大都处于身强体壮时期,发生大病的几率较小。3年来,全市共有3256人报销了住院医疗费,综合保险中心的医疗保险费结余较多。按现行《综合保险办法》运行,综合保险中心医疗保险费结余量还将持续增长。 (三)《补充规定》对《综合保险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补充规定》对《综合保险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1、扩大了保障范围。《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等5项待遇。在不提高缴费比例的前提下,使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一致,增强了综合保险的保障能力,提高了农民工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水平。 2、减少了缴费档次。《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将综合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三个档次,更加符合农民工实际,减小了享受待遇间的差别。 3、明确了高流动性行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主体。《补充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4%,全部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建筑施工企业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这样做,不仅降低了高流动性行业的缴费比例,使综合保险更具可操作性,而且有利于将建筑施工行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从事高风险工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4、明确了新增待遇标准和用途。《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综合保险每月为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划拨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对生育后的女职工实行定额补贴。这样做,解决了农民工日常门诊费用和生育女职工无法享受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的空白,使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实惠和更有效的保障,能有效杜绝单位扣减生育补贴现象的发生。 5、明确了享受新增待遇的时限。《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欠缴综合保险费未超过三个月的,补缴综合保险费后,享受所规定的待遇。这样做,可以有效杜绝医疗个人账户和申领女职工生育补贴可能发生的政策漏洞。 6、明确了违规处罚的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个人承担。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责任,遏制不参保、欠缴综合保险费现象的发生。

6,成都市某单位为我购买了养老保险离职后如何转为个人自己缴纳

你在成都有房产,那么可以办理购房入户,把户口迁到成都,那么你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居保或者职工保,就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成都且转为个人自己缴纳附购房入户的一些说明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 1、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及《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统筹范围内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手续。由本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建立个人帐户。 第四条 灵活就业等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在每年首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委托市商业银行按月从个人储蓄专户中划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要在市商业银行开设个人储蓄专户,并与银行签订《银行代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书》。储蓄专户首次预留资金不得低于3个月的应缴费额。参保人员须于每月10日前将所需费用按时、足额存入个人储蓄专户,否则视为中断缴费。 第六条 灵活就业等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及时缴费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未按时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灵活就业等人员首次参保,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自缴费次月起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帐户基金,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期限参保的,须从2003年12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日加收2‰滞纳金。 第八条 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2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在补缴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自缴费次月起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帐户基金,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待遇。 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办理。 第十条 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不超过2个月的,补缴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2个月的,在补缴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自缴费次月起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帐户基金,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在25周岁以前办理参保手续。无合理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的,须从25周岁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自缴费次月起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帐户基金,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等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且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男满30年、女满25年),持退休审批表、医疗保险卡,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认定后,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病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缴费年限可作相应扣减。 第十三条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等人员,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本人可按照本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已参保单位就业的,应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手续,从变更次月起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达到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 的,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医保关系接续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单独统筹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养老保险转移,只能有两个迭选择,一是转到户口地了、二是转到其它公司。你户口不在成都,只能转到别的工司。如果没接收你保险的公司,可以挂到朋??友公司,
这挺简单的,单位不与你成立劳动关系起,你的社保就自动转为成个体,因为就没有单位缴费部分,你全额缴费就是了,不存在户口是不是成都,只不过每年你得到社保部门去签订银行代扣协议书,将现金存入你的银行卡就是了,社保部门会每月自动扣出,直到你到法定年龄、缴费15年。
方法有二:1、找新单位,再继续缴纳即可;2、找一个机构,代理缴纳。等户籍落实,将以上社保缴纳进行合并即可。

7,企业如何为职工交纳五险第一次接触五险请大家指教谢谢

以下给你参考。 各地略有不同,详情请拨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咨询电话 12333 问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及手续在哪里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标准是多少?分配比例是多少? 回复:单位参保须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若您单位是在市工商局或省工商局注册,请带上您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最近一个月工资表及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来我局领一套单位参保申请表格,填了盖章后即可办理;若您单位在区工商局注册,请携带以上资料到区社保局办理。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5%,个人缴费比例2%;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单位承担;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 工伤保险按行业性质分为0.6%、1.2%、2%三档基准费率,只由单位承担。 养老保险所缴8%划入个人账户,其余划入社会统筹; 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为: 50周岁以下在职职工:缴费工资×2%+缴费工资×年龄×0.02%; 50周岁以上在职职工:缴费工资×2%+缴费工资×年龄×0.035%; 退休人员: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0.035%(养老金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养老金为基数计算)。 个体人员参保缴费办理指南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以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社保费协议,通过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费。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 按照国务院[2005]38号文、成都市政府第133号令和成劳社发[2006]13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未享受社保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从2007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确定,从2008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2)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20%,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 在2006年10月成都市政府第126号令实施前,按照成办发[2001]45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缴费基数的0.6%一并缴纳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合计为:20.6%,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6%。 (二)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 按照成府发[2000]184号文件的规定,个体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9.5%,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9.5%。 本市原国有破产企业分流自谋职业人员,可按缴费比例4% 缴纳统筹医疗基金,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生育保险 (1)缴费基数 按照成都市政府第126号令的规定,个体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从2006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已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个体参保缴费人员(不含中断缴费两个月以上的),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费。 (2)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0.6%,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0.6%; (四)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自愿参保): 根据成办发[2005]121号、成办发[2005]122号、成办发[2005]123号、成办发[2000]37号文件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凡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成都市社保局或成都市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或参加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可以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二、 办理参保流程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生育保险参保缴费 个体参保人员本人办理: 须提供户口簿原件(证明本市户籍)、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初次参保者不提供)以及参保者本人的银行(工、农、建)活期结算存折,在二楼业务大厅1区1-2、7-14号窗口申领填写《个体参保人员银行代扣缴纳社保费申请单》,经社保工作人员确认后,签订个体参保人员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原本市国有破产、改制企业分流人员接续者,办理要求同上,另须提供企业破产、改制公证书、经市社保局(三楼业务大厅7区)审核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批表》,经社保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办理。 2、补充医疗保险办理 个体参保人员本人办理: 在成都市社保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提供本人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在成都市区(市)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提供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二楼1区5、6号窗口办理。 3、社保卡制作、领取: 个体参保人员本人办理: 制卡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代扣社保费协议书,填写《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单》; 领卡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已经受理的《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单》,在二楼205室办理。 三、 代办须知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社保卡制作领取等业务时,需由本人办理;若委托他人代办时,须出具委托书以及代办人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社保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办理。 重要提示: 1、个体参保缴费人员请于每月15日(12月份为10日)前,按银行代扣协议的约定,在您的银行代扣缴费存折上按月存足扣款资金(按银行规定存折需保留1元余额)。 2、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在补缴时,按照政策规定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和利息,滞纳金计算到办理补缴当日。滞纳金和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中断缴费两个月以上的,按照政策规定须从再次参保缴费的当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住院或生育的,统筹基金开始支付住院医疗待遇或生育待遇。 4、如需更改或终止协议,请于每月15日(12月份为10日)前,凭银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 成都市社保局个体参保人员咨询服务电话: 个体参保缴费:87706659、87706673、87706681、87706682、87706685 社会保险补贴:87706683 补充参保缴费:87706658 制卡、取卡: 87706651 网址:http://www.cdldb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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