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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保药店违规经营的有哪些,药监局规定药店不得经营米非司酮堕胎药而药店违规经营此药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8 07:43:27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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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监局规定药店不得经营米非司酮堕胎药而药店违规经营此药

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找到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就行了

药监局规定药店不得经营米非司酮堕胎药而药店违规经营此药

2,成都市省医保卡刷零食的药店

用医保卡买食品本属违规,没有医保定点药店敢明目张胆地,即使有也是暗地的。
我知道营门口的附近有```你骑个电瓶车到处逛一下,看见药店门口有年轻小伙子那些,或者有那种贴在外面的小广告电话你就可以打!他可以帮你变现,但是他要吃你很多回扣,比如你要刷500左右的医保,他只给你300多元现金,会吃你一百多!买东西的话就方便了,啥子都可以买哦`只要药店有`具体地址是不可能给你说是哪家药店的,你只有去找,因为这是违规的!

成都市省医保卡刷零食的药店

3,成都市社保卡问题

卡号虽然一样,但是卡的内码已经不一样了,原卡注销后,你只能使用新卡消费.而且办理新卡后,因该是把原卡金额全部转到新卡上面了,你最好咨询一下当地医保窗口.
如果是有关社保的问题,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局的网站,或亲自到社保局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祝你好运!
打社保局的电话问问吧,看他那里的记录是怎么样的,你说你中途停过一段时间,只要补上就可以,不过社保买了就是不能退的,不到年纪你也不能领钱。

成都市社保卡问题

4,药店经营超范围是如何处罚的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超范围药品,没收超范围经营的生物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处罚,限期停业整治,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其gsp认证证书或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要看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度。我国法律允许超范围经营,但是不能违反法律特许经营,和限制经营的规定。你说的很概括,我也不知道改如何回答。简单说,卖木材的偶尔卖煤法律不禁止,但是卖烟酒就不行了,烟酒是特许经营,卖限制药物也不行(麻黄素)。所以你得看你超范围,超的是什么范围。范围的种类,才能认定责任。至于处罚,也得根据情况作出,药品我是不懂的,到底哪些是限制,哪些是禁止得你自己考虑了,问问他人也可以。

5,成都五城区药房

想开店唆
武侯比较少.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消息 成都规划未来5年零售药店分布情况,一条街上药店不再打堆堆  “有的街上五六家药店紧挨着,有的街上走一公里也看不到一家!”药店分布不合理,买药仍很困难,这是近年来成都市民普遍感到头疼的问题。昨(18)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划(2006年—2010年)》正式出炉。  规划依据成都市城镇建成区面积、人口总数、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建设进程、地理环境等因素,参考人口流量,将成都药店设置分为A、B、C三种区域类型。  A类区域为五城区和高新区的街道(分非涉农街道和涉农街道);B类区域为五城区和高新区以外的区(市)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市以上的重点发展镇,常住城镇人口在万人以上的镇;C类区域为AB类区域以外的乡镇。  规划规定,A类区域中的非涉农街道,按每万人不超过2个零售药店、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与相邻最近的药店距离300米以上进行设置;涉农街道,按每万人不超过5个零售药店、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与相邻最近的药店距离400米以上进行设置。B类区域按城镇人口每万人不超过5个零售药店、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与相邻最近的药店距离300米以上进行设置。C类区域按每个乡镇不超过4个零售药店、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与相邻最近的药店距离200米以上进行设置。  成都市药监局将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对已开办药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擅自减少经营面积、驻店药师兼职或不在岗、连锁企业未按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等降低经营条件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同步播报 申请开办社区惠民药店  为了让城市低收入人群都能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成都市将在社区开办惠民药店,符合条件的市民即日起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办。  申请社区惠民药店的条件包括:位于低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域,现已有药店分布的,可由现有药店申请,经民政、社保、药监部门选择后确定;如无药店分布的,可新开办社区惠民药店;提供包括《社区惠民药店经营品种指导目录》中所列的质优价廉药品,符合低收入人群的消费能力;必须以零利润销售方式承担低保人口每人每月200元以内的购药需求等。
遍布全成都了,没有药房少的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违反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整改措施和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参考资料:也是941LA.NET搜出来的,借用一下!希望您能尽早找到满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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