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四川 > 成都市 > 成都市实施意见,成都地区是否已试行单独二胎

成都市实施意见,成都地区是否已试行单独二胎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8 05:36:07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成都地区是否已试行单独二胎

成都现在还没有 试行单独二胎

成都地区是否已试行单独二胎

2,中国中央发文 省里出台实施意见 市里还用出台吗 还是市里直接就按

【市里还用出台吗?】根据市情,符合市情,不需要出台,直接就按省里的实施意见执行就行;反之,需要出台。
需要吧

中国中央发文 省里出台实施意见 市里还用出台吗 还是市里直接就按

3,成都电动车新政策

2015年1月1日《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占电动自行车95%以上)核发临时通行证,通过三年时间进行自然淘汰,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不再允许其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瓶车依据: 1.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 2.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 3.前后轮距不超过1.2米

成都电动车新政策

4,成都超标电瓶车新规

所谓“三年大限”,源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该《条例》被称作是史上最严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其中大部分内容都直指在成都随处可见的电瓶车。根据《条例》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在成都市上路行驶的电瓶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凡具有脚踏行驶能力,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   2、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不含电池),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含电池质量);   3、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00毫米;

5,成都即将出台的房产限购令细则到底怎样急寻准确消息想买套改

1、成都市房管局2月15日晚间将正式发布该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从即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 2、限购政策规定,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 3、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 4、具体政策实施范围为,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等主城区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 5、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按第五点规定,你买的二手房可以在2月28日前办理过户手续,请放心! 祝你顺利! 房产人阿斌为你解答。

6,成都市对小型货车的通行规定是怎样的能在二环上跑么

成都市小型货车部分时段不能在二环上跑,成都市货车限行规定如下:一、成都限行车辆 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汽车 二、成都限行时间及区域 工作日的7:30—20:00,限行区域为绕城高速G4201(不含)以内所有道路。 三、成都“尾号限行”规则 1、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每两个号码为一组,每个工作日禁止一组在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内通行。尾号组合及对应规则分别为: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 2、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而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实施“尾号限行”。扩展资料《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喷涂、粘贴或者悬挂标志:(一)客运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喷涂核定载货质量、驾驶室核载人数;车厢尾部均喷涂本车号牌三倍以上的反光号码;(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后部和侧面粘贴车身反光标志,渣土运输车前部还需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喷涂、粘贴或者悬挂警示标志。第三十五条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载货汽车核定载质量托运货物,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车辆例检不合格、驾驶人资格不合格、相关证件不齐全、出站登记不合相关规定不得出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从源头上遏制并查处超载超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参考资料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成都尾号限行扩大到绕城(不含)以内!2018年1月22日起实行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需要办理入城证A1、 B1、C1证:限载质量1吨(不含)以下的货运汽车使用A1证、A2证:每日7:00至22:00可在三环路(含)以内和三环路以南,剑南大道(含)以东,德赛街(含)、世纪城路(含)一线以北,濯锦路(含)、丽锦街(含)一线以西的南部新区(以下简称“南部新区”)的城区道路行驶;禁止每日早、晚交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21:00)在三环路(含)以内和“南部新区”道路行驶;B1证、B2证:每日7:00至22:00可在一环路(含)以外和“南部新区”道路行驶;禁止每日早、晚交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21:00)在三环路(含)以内和“南部新区”道路行驶;C1证、C2证、C3证、E证:每日7:00至22:00可在二环路(含)以外和“南部新区”道路行驶;禁止每日早、晚交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21:00)在三环路(含)以内和“南部新区”道路行驶;

7,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成规办[2011]202)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市规划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 /T141- 2010)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二条 本市以下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一)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表1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区 位 ①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②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区域 范围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办公等用地 第一区 中心城区三环路内及红星路南延线、天府二街、剑南大道、三环路围合区域 ≥5 ≥1 ≥3 第二区 中心城区三环~外环区域(不包括198地区)、区市县城区 ≥7 ≥1.5 ≥4.5 第三区 中心城198地区、区(市)县其他地区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项应启动交评;2.上表第②条中“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主要针对居住用地兼容容商业的建设项目;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用地面积×容积率×商业兼容比例计算。(二)其他需要进行交评的项目 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医院、超过200个的场馆与公园(停车泊位数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机动车标准测算)、单独报建的中小学校项目; 长途车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及第一区的加油加气站(含改扩建)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物流、工业项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一)核提规划条件阶段交评规划条件申请方在申请核提规划条件时应提交已审定的交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以交评意见为依据之一核提规划条件。 核提规划条件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主要对项目开发程度(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评意见。如果商业建筑面积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项目,还应要求在方案阶段在细化交通影响评价。 (二)规划调整论证阶段交评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的项目,应在其调整论证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应作为调整论证的条件之一。与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论证同步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重点对拟调整事项(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评意见。(三)项目方案阶段交评商业建筑面积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建筑项目,还应在方案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作为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 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改变已核发的规划条件。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的交通设施配建、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价。提出相应优化措施作为交评意见。 (四)简易交通影响评价 对距离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一个街坊以上需作交评的建设项目、拟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较小建设项目(未达到第二条表1所示规模),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公安交管部门研究提出交评意见。第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法定规划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规划和数据、指标为依据第五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如下: 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交评范围内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的变化,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案,使交通状况不恶化。 (一)项目内容;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三)评价范围内交通及交通设施调查及现状分析; (四)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五)交评对象(各类交通设施)的交通分析评估; (六)应对方案及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第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乙级及以上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中心城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委托城市规划甲级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交评报告的质量定期对交通影响评价咨询编制单位进行考校,并纳入规划信用管理(具体办法见成规办(2010)166号)。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专家进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交评报告形成交评意见。规划调整论证阶段和项目方案阶段交评的评审工作可与规划调整论证、项目方案审查合并进行。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提供的评价报告,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编制单位熏新修正、完善评价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
搜一下: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TAG:成都市实施意见成都成都市都市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