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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条例,在旧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后到新的条例实施前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5 15:25:00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在旧的四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后到新的条例实施前

如果是拆迁人的责任导致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的,安置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标准参照当地类似房屋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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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一般来说都是按照房产证上面的面积来做参考 然后基本按照那个面积来处理
大邑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发个链接网址给你,是关于大邑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相关条例,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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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你的叙述过于简单。但可以明确的是,我国房屋拆迁的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土地征收引起的农村住宅的拆迁;一种是城市房屋拆迁。前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配套法律的调整,后者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的调整。 因此,如果你系两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的话,相关拆迁安置是不会产生冲突的。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拆迁部 傅栋梁 0311-8533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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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

农村房屋拆迁不同于城市房屋拆迁,是当作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来对待的,补偿款标准比城市房屋低得多(本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也是明显偏低于市场房价的。因此,为了获得比较合理的农村房屋补偿,只有从房屋所在土地的征收上入手。现实的问题不是你是缉法光盒叱谷癸贪含楷否懂得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是你无论说什么,人家都不听你的;要获得合理补偿确实不是一般人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可以做到的事。
最新的拆迁文件还没有出台,这次人大看有没有。北大五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废止拆迁条例,国务院已启动调研,先赔偿后拆迁将变为可能。

5,四川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四川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其补偿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格达成协议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进行;设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的估价机构进行。取得二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的估价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成片拆迁和集中安置的,一般应先进行分类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等类型及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进行的每层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朝向、楼层、装修、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按户进行的评估。  第六条 实行分类评估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县以上报纸、电视上以公告方式邀请估价机构报名申请参与项目评估,估价机构应当将其报名申请同时抄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动员会上如实介绍全部报名的估价机构的情况,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当场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拆迁规模较小或者拆迁户数较少的,拆迁人也可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估价机构,协商不成的,当场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报名参与该项评估业务的估价机构只有一户或者无估价机构报名参与该项评估业务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两户以上估价机构参加抽签,当场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估费用。  第七条 拆迁规模较小、零星安置或者有特殊情形的,可以直接实行分户评估。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或者抽签确定估价机构。由拆迁人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承担评估费用。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结果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要求分户评估。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或者抽签确定估价机构。由要求方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承担评估费用。  第八条 抽签或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禁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估价机构采取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第九条 估价机构或者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符合回避要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回避。  第十条 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自行完成评估业务,不得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估价机构。城市房屋拆迁(含期房安置)补偿的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超过12个月的,以每期(段)房屋拆迁动员会召开之日为评估时点。
不是按照户口算按照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进行补偿关于征地标准,各地规定不一致,你可以到当地国土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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