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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修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19:16:11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 ,自已可以下载!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1.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施工现场文明管理制度;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管理制度;4.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5.施工现场例会制度;6.施工现场考勤制度;7.施工现场工程档案管理制度;8、施工现场重大责任事故预案等!以上,是我个人的理解。可能不会全面。最好是找找相关的书籍看看。会好些!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市政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1)现场门口应设企业标志: 承包方项目经理部负责场容、文明形象管理总体部署分包方应承包方项目经理指导和协调下做好分区管理并严格分工负责 2)项目经理部应门口公示下标牌 ①工程概况牌 ②安全纪律牌 ③防火须知牌 ④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时牌 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牌 ⑥施工总平面图 ⑦施工项目经理部组织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图 3)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围挡施工现场根据施工平面图设置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临时设施区 4)现场管理: 项目经理应现场管理列目常巡视检查内容及时搜集场内外信息利整改并依据工程进度和工程环境变化调整现场布置
同问。。。

市政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3,工地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 认真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施工前,必须办理开工手续,并到有关部门领取施工标牌,在施工现场大门口右方围墙上挂设。 二、 施工前,要做好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办公室、仓库、作业区、宿舍、厨房、厕所、吸烟室和娱乐室等进行全面的规划及布置,施工现场所有道路、材料堆放场地均实施硬地化。 三、 夜间施工要经区建设局、环保局批准,并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实际施工时要将噪音控制到最低限度,并在街道张贴有关减少噪音的安民告示。 四、 临时占用道路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办妥报批手续。 五、 市区马路和旅游风景区施工现场,要设高度不小于2m的连续封闭的围墙,并内外粉刷。围墙边不准堆放建筑材料和杂物,防止损坏行人道上的树木和市政设施。 六、 及时清理建筑余泥垃圾,送运散体、流体建筑材料、余泥、垃圾,必须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雇请有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工地出入口处设洗车槽,车轮沾有泥沙及泥浆的车辆不准驶出工地。。 七、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个人身份标卡。 八、 施工现场四周不乱倒垃圾、余泥、不乱扔废弃物,施工垃圾应当设立垃圾池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只能在定点吸烟室内吸烟,排水设施畅通,工地无大面积积水。 九、 施工场地道路平整、畅通,材料、机具分类堆放整齐,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要统一合理布局。 十、 厕所内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要对厕所、浴室落实专人清扫(每天数次),每周一次喷药,不得有异味,要保持厕所清洁卫生。 十一、 要根据现场周边原有市政排污井的实际布置好现场临时排污系统,污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污系统,每周要作一次全面清理。 十二、 工地设一员工食堂,食堂分售卖间、熟食间、洗切间、煮食间等,炊事员要有健康证,食堂要办理卫生许可证方可使用。 十三、 施工现场宜在距厨房30m以上的位置设置经地方卫生部门验收合格的男、女厕所及浴室。 十四、 工地出入口设洗车槽及高压洗车水泵,安排专人负责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清洗,防止车轮带泥土上路。洗车槽内沟每三天清一次。 十五、 施工现场按进度各阶段的实际情况划出各班组的卫生管理范围,各班组应对各自管理范围的卫生负全面责任。 十六、施工现场内设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工作人员要经常保持现场内环境清洁,若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工地现场管理制度

4,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建筑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7条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991年7月9日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部1992年12月2日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7日劳动部发布的《建筑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等的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做到: (l)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分段发包或者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应当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负责本工种的安全生产。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员应当在书面交底上签字,并在施工中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3)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牌。 (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做好专项防护。 (5)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责任方应当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并承担所需费用。 (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消防措施。在火灾易发生部位作业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采取特殊消防措施。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8)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工作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当经过设计计算,装配式的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项目经理对上述建筑物和活动房屋的安全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备。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等供应,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9)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人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产品。 (l0)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危险区域。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 (1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责任制度。 (l2)施工单位必须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该用具和设备进场使用之前必须经过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标准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13)进人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当经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5,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质监站和各区(市)县交通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和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2)工程概况; (3)安全文明生产合同; (4)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计划; 第十四条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组织对受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施工安全动态。 (一)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3.是否编制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二)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监理程序,并配备了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无安全生产台帐;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 规定,是否按照程序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 落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了安全专项经费; 3.是否编制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人员和设 备到位情况; 4.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 7.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9.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备情况; 10.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编制、归档情况; 11.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时反馈给质监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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