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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团组织管理条例,求社团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15:19:09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求社团规定

学生会。

求社团规定

2,社团组织执行什么差旅费管理办法

没看懂什么意思?
可以找个差旅管理公司,如携程商旅,设置好您的差旅预订标准就好了。

社团组织执行什么差旅费管理办法

3,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哪个部门发文

大学学生会社团管理委员会是一个协调学校内部各个社团组织的,协调他们工作,组织共同合作的组织。具有领导、筹划的作用。
我是来看评论的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哪个部门发文

4,社团管理办法

社团管理 最重要的是时间!! 你得有充足的时间区参与,大二往往课紧,当然卡你的选择!! 管理 分 计划 组织 领导 沟通 1、你要有明确的计划目标 将它治理成什么样子等等. 2、组织社团成员参加活动,举办活动等等 3、你要起到领导的作用,从各个方面 4、注意与他人沟通交流,总结经验与不足之处 最后,祝你成功!!

5,有尽量详细的社团组织章程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性质:本组织全名是“XX学院XX协会”,以校区全体具有XX的爱好者为基础而创建的社团组织。接受院团委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 第二条 协会目的: 1、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形式,给既有热爱XX的同学提供交流平台;继续宣传和发扬大学生XX精神,让大学生毕业时在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同时还能拿到专利证书。 2、立志成为XX型人才:我们大学生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注重开发自己的潜能;要勤于动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勇于质疑,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要敢于XX,把XX的热情同科学求实的态度结合起来,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具有丰富XX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建设XX型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条 协会宗旨:“丰富校园文化活动,提升本校素质教育层次,培养具有XX精神的人才” 第四条 协会口号:“我的智慧我做主,新思想新创意” 第五条 协会会训:勇于开拓进取,认真观察发现,积极敢于XX。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成员资格:凡在新校区各院各系部在籍学生,对具有XX意识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审核成员基本准则;有足够的热情和自信,善良,文明,勤奋,有责任感,努力上进,敢于探索与发现,遵守贵州民族学院大学学生守则和本协会章程。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1)获取参加本协会的培训班和举办的活动资格。 (2)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向理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义务(1)遵守本协会章程,接受本协会领导。 (2)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听从协会安排。 (3)积极对外宣传协会的原创精神,为协会提供可行的策略谋求远的发展。 (4)会员中途退出,需向理事会上交说明,已缴纳的会费按规定不予退回。 第八条 会员证 (1) 凡协会认可的会员均发给会员证。 (2) 会员由理事会签发,加改本协会公章后方能生效。 (3) 退会或毕业离校的会员,其会员证由理事会注明废止日期,不予收回。 第九条 协会组织机构及社长的职权 1、协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四部一组组成。四部一组即为技术指导部、财务管理部、联谊部、组织策划部、宣传组。社团另设社团大会两年一届,大会中选举会长和副会长,由全体会员监督投票选举。 2、会长职权(1) 协会的首脑,对外协会的最高代表(2)组织协调协会的各种活动(3)监督各部门的工作情况(4)拥有各部门部长的任命权 注:副会长协助社长完成各项工作,在会长的委托下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会长职责。 第十条 协会内部的管理条例 1、协会各部门负责人的管理条例 (1) 协会各部门的负责人要起到带头作用.积极主动认真的完成各自的工作.认真对待协会举行的每次活动.并积极协助会长和副会长的工作. (2) 宣传部做好宣传、出海报等工作.并且要把会长每次的工作安排通知到相应的负责人.也要把各部门负责人和会员反映的情况,汇总整理好以书面形式交于社长,加以解决. (3)指导部定期认真的去给会员讲解XX的各种规则,并对每位会员进行思想的指导.提高每位会员的思考动手能力.进而提高协会的整体XX实力.

6,办理二级法人社团需要什么

社会团体自己决定就可以了。
建议上当地民政局网站查询: 《社团法人登记的若干规定》,广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条例》),《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对申请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简称社团法人)登记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符合《社团条例》第二条和《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均可申请社团法人登记。各类基金会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必须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已列入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的和各具有代表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应具备法人条件,办理社团法人登记。二、社团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二)除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外,行业团体还须有八千元以上、其他团体五千元以上的年收入;(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申请社团法人登记,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社团条例》第十条、《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申请报告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必须注明是申请法人登记,并填写《广州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书》。已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了《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申请社团法人登记,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并填写《广州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书》,同时办理原非法人社团注销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发给《广州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及副本,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通告。通告费由社团法人承担。四、社团法人登记管理实行民事责任保证金制度。社团法人民事责任保证金,在核准登记时一次存入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设帐代管,存入的民事责任保证金最低限额:基金会八千元、其他团体五千元,以后根据发展需要调整最低限额。民事责任保证金,用于社团法人出现的民事纠纷中承担民事责任开支;社团法人确有其它急需经批准的可暂支,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数返存。民事责任保证金和利息归社团法人所有,本金在社团法人终止时提回。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一次结算付给社团法人。五、社团法人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三)国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四)开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的管理费及上交的利润;(五)开展咨询、培训等有偿服务收入;(六)孳息;(七)其它合法收入。六、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可以根据登记的章程,开办国家政策允许的经济实体,利用社团法人拥有的技术力量、人才和知识等优势开办第三产业。社团法人开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七、社团法人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有会计、出纳的专职或兼职财务管理人员。所办的经济实体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单独设帐管理。社团法人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报送年度会计报表,财务帐目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税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督管理。市属各区、县、番禺市的社团法人登记,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经区、县、番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八、本规定由广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大学社团内部管理制度

有以下制度可供借鉴: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会在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从筹备之日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系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申请注册,审批后在每学期初到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经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审核并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工作指导办公室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 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三) 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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