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四川 > 成都市 > 成都市节能管理条例,节约能源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

成都市节能管理条例,节约能源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5 21:28:04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节约能源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

《节约能源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节约能源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

2,新条例对锅炉节能减排有哪些要求

新条例对锅炉节能减排提出了原则要求,但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质检总局根据新条例先后出台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6号令)、《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2010),楼主可以参考上述资料来了解国家对锅炉节能减排的具体要求。

新条例对锅炉节能减排有哪些要求

3,成都建筑节能要遵守什么文件

权威文件《刚哥教你搞节能》。本书手把手的指导了建筑节能设计的方方面面,从宏观设计思路到具体节能作法,应有尽有,海纳百川。《刚哥教你搞节能》是建筑节能行业的权威指导规范,建筑师的好助手,工程师的好帮手,建筑学子的好老师。《刚哥教你搞节能》哦也~~!记住是:《刚哥教你搞节能》哦~~!
不用遵循 你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做到自己满意为止

成都建筑节能要遵守什么文件

4,为了鼓励节能消耗某市规定如下用电收费标准每户每月的用电量不超

a=0.6 b=1.1y=0.6x(x<120)y=1.1x(x>120)7月份可以用130度
解:(1)∵五月份用电115度<120度,交电费69元,∴a= =0.6,∵六月份用电140度>120度,交电费94元,∴b= =1.1;(2)①∵a=0.6,b=1.1,∴当0≤x≤120时,y=0.6x,当x>120时,y=120×0.6+1.1×(x-120)=1.1x-60.②∵83>120×0.6=72,∴y与x之间的函数关系式为y=1.1x-60,由题意得1.1x-60≤83,∴x≤130.∴该用户七月份最多可用电130度.

5,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能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电、煤、油品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降低成本,提高单位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处机关及各单位用水、用电、用煤、用油等资源能源消耗的管理。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制定降耗指标计划,建立节能降耗台帐,组织内部检查与考核工作。 3.2各单位负责落实节水、节电、节煤、节油整改措施和节能降耗指标,向办公室上报节能降耗报表。 4 工作程序 4.1节水管理措施 4.1.1办公室根据市节水办下达的用水指标制定管理处用水计划。 4.1.2新增或开发项目用水由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管理处主管领导批准。 4.1.3施工现场用水,由兼职人员负责检查与维修管线,减少跑、冒、滴、漏的浪费现象。 4.1.4各单位要根据驻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实行水表计量,减少水资源浪费。 4.2节电管理措施 4.2.1各施工现场用电由施工方指定专人负责抄表计量。 4.2.2各用电场所的配电室,都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并对供电质量、安全用电负有责任。 4.2.3办公楼、会议室等动力负荷应使用单独开关控制。上述场所用电负责人应随时检查人离机停、人走灯灭的节电情况。 4.2.4管理处各部门在设备更新时,要考虑淘汰耗能高的机电设备,努力更换使用节能科技新产品。 4.2.5严禁私接电炉和其他电器。 4.3节煤管理措施 4.3.1完善锅炉房制度,鼓励节煤。 4.3.2经常检修锅炉、保持良好运行。 4.3.3改进司炉工操作技术,提高燃烧效率,在保证供给基础上,节约用煤量。 4.4节油管理措施 4.4.1对管理处车辆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杜绝跑私车现象。 4.4.2对使用车辆经常检查,以防零部件出现松动,导致漏油发生。 4.4.2对管理处各单位使用的发电机进行定期检修、维护,防止机油泄漏,并做好发电机运行记录。 4.5计划预统计 4.5.1年度节水、节电、节煤、节油指标计划由各单位提出,报管理处办公室汇总、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发布实施。 4.5.2管理处办公区、各单位每季必须填写《节能降耗()报表》,并于季初(1—5日)上报管理处办公室。 4.5.3办公室将《节能降耗( )报表》核实后,填写《节能降耗汇总表》,根据消耗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纳入年度报告。 4.5.4办公室每年对所管辖部门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努力促使节能降耗成为全员的自觉行动。 5 记录 5.1《节能降耗()报表》(AH-15—B01) 5.2《节能降耗汇总表》(AH-15—B02)
对于焦化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具体措施、具体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1 目的为加强能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电、煤、油品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

6,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为加强能源管理,节约用水用电,节省办公经费,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节电方面   第一条 不使用电源时,要及时关闭电源。离开办公室时,要进行必要检查,冬季严禁使用暖霸等高耗电器设备。凡由此引发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条 及时关闭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及其它用电设备,不长时间让用电设备处于待机状态,消耗能源。   第三条 白天办公,非光照不足时,尽量不开灯,开灯时应随时调整照明亮度,工作人员少时和夜间加班时尽量做到少开灯。   第四条 开展“绿色照明”活动,优化照明系统设计,合理改造电路控制方式;大力推广无极灯、LED节能灯等先进照明技术。   第五条 逐步更新淘汰落后的、高耗能的计算机、打印机等用电设备。   第六条 充分利用先进技术,进行必要的节能改造,最大限度的节约用电。 第七条 严禁私接电炉和其他电器。 第八条 走廊等公共部位的普通照明控制开关尽量更换成延时开关。实现用电系统整体优化,节省电能。 第九条 执行办公楼定时拉闸限电制度。 第二章 节水方面  第一条 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严查跑、冒、滴、漏现象,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第二条 自觉养成节水习惯,随手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现象。   第三条 绿化用水要逐步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四条 加强对已有节水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物尽其用;逐步实现节水计量、控制装置。   第五条 加强对现有感应式水龙头的管理和维护,防止因损坏而造成“长流水”,如发现损坏,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第三章 其它方面第一条 节约用材1、加强对复印、打印等办公用纸的管理,合理控制使用。机关内部使用的或非正式文件实行双面打印。尽可能使用电脑操作,减少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 2、严格控制办公用品、耗材等消耗品的采购、管理和使用,避免浪费。严格控制文件印刷数量,将各类印刷纳入机关采购范围。 第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和招待经费   严格控制各类宴请、招待活动,切实压缩各类会议文件、简报,严禁讲排场、摆阔气等铺张浪费现象。公务接待要坚持节俭的原则。公务出差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事先搞好预算,尽量减少开支。 第三条 车辆方面1、推广更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车辆,优先选购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2、严格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实行公务车辆节假日封存制度。加强公车使用管理,认真落实《派车单登记审批》制度,压减出车次数,严禁公车私用。   3、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定点保险、维修、推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根据车辆的车型、车况等情况,核定车辆每百公里的耗油量,每月将所有车辆的总里程、耗油量等进行汇总通报,使驾驶员能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从而自觉养成节油习惯,杜绝浪费。 4、定期开展技术竞赛活动,通过比技术、学经验,做到开安全车、行安全路,真正达到节约的目的。 第四章 宣传方面   第一条 加强水电安全、节能宣传工作,强化使用者的节能意识。   第二条 加强办公楼内的水电管理和日常巡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存在危险因素的设备、管线周围应做好防护,并做明显的警告标识。   第三条 加强走廊、卫生间等公共部位的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及时关闭电灯和阀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楼上强大,顶

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什么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对“建筑节能”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2、建筑节能,指在建筑材料生产、房屋建筑和构筑物施工及使用过程中,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能耗。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文章TAG:成都市节能管理条例成都成都市都市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