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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亲属关系证明,上海居住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4 08:07:1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居住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一、居住证办理基本资料1.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当地的居住证申请表.当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即:①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二、居住证办理补充资料根据不同情况,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集体宿舍证明.寄宿证明。三、就业人员居住证办理所需资料因为就业需要办理居住证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劳动合同2.社保缴费证明.个体经营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四、投靠人员居住证办理所需资料1.结婚证复印件.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五、就读、进修人员居住证办理所需资料1.本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六、居住证办理流程1.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签名.拍摄一寸照.事务中心受理后发出受理回执.符合条件的办理居住证并通知申请人领证.领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申请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上海居住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2,亲属关系办居住证证明怎么写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相互之间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人身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可以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材料。 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交可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如: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记录底册;申请人或关系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和在国外、国内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1)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 (2)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3)在沪合法居住证明: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4)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亲属关系办居住证证明怎么写

3,上海市居住证寄宿证明为什么必须是直系亲属啊

有这个规定。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二条(申报居住登记),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扩展资料:《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五条(申领居住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居住证明。第六条(受理居住证申请),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办材料移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七条(居住证制作签发),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后台比对完成核定。对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申领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通知公安制证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不予办理情形),居住在违法建筑或者有违法居住行为的,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第九条(居住证领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居住证》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申请人领证时,应当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第十条(居住证信息变更),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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