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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吴,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补助怎么申报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06:21:4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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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补助怎么申报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 (四)在研究与开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 (五)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近两年财务报表不出现亏损; (六)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于每年六月底前向市信息委申报项目。市信息委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从立项依据、目标要求、可行性、预算编制等方面对项目统一进行评审,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招标或前期论证。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补助怎么申报

2,吴世将的详细介绍

厦门财政审核中心吴世将一行到我区核查落后产能淘汰情况 来源: 作者: 日期:2009-9-10 浏览量:143次 字体: 近日,财政部委派厦门财政审核中心吴世将一行对我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行了核查。核查组一行在听取了我区上报的正远围栏厂、东胜电厂、新兴硅钙厂、利源硅钙厂四家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情况的汇报后,审阅了相关图片及文字资料,并深入实地进行了核查。通过核查,对我区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我区在贯彻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做的工作扎实有力、落到了实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要求区财政在今后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自身调控经济的职能,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的有关政策,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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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世将的详细介绍

3,财政评审中心临时工会被解除合同吗

其实不管是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还是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都是国家公务人员,这个不能用哪方面更好一些来衡量的。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全额事业单位,财政上发工资。政府审计中心也是财政上发工资啊!我想楼主是想问的是关于....... 其实投入和产出成正比,利润和风险成正比。有油水的地方很滑,就要防止跌倒。 不过我个人的建议还是政府审计中心,因为审计结论出具以后,无论被审计单位是否同意结论,是否形成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但是被审计单位一定要先执行。财政上好像在这方面的风险机制和法律效率还不是特别完善!有时候财政真的被诉诸法律的时候还真是尴尬的局面!
在劳动法中临时用工如果符合如下情形,视为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财政评审中心临时工会被解除合同吗

4,上海市财政等级评定c级说明什么

评定机构依据以下内容,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估和确定预算单位的预算信用等级: (一)管理者的素质和机构设置、制度建立情况; (二)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 (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情况; (四)票据、预算资料、专项物资的管理情况; (五)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考核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类;考核分在76分至89分的,为B类;考核分在60分至75分的,为C类;考核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的,为D类。 财政部门对C类预算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每年安排一次对预算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 (二)对预算单位的预算追加申请,经检查后按规定从严办理; (三)对小汽车等专控商品的购买申请从严审批; (四)对接受政策性(计划性)亏损补贴及财政部门确定的部分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单位,按规定从紧安排资金; (五)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及当事人的会计高级职称从严评定,并建议有关部门从严评定其他职称; (六)核减不超过5%的公用经费; (七)下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按规定从紧安排。

5,上海市财政局的直属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负责市级对口范围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财政票据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会计管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检;审核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承办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派驻财务主管人员;提供各类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咨询服务和指导;负责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考试,开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负责市局级培训项目的策划实施与班级管理,组织实施乡镇财政干部、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上海市资产评估服务中心)负责拟订行业管理制度、办法;办理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上海地区考试;建立会员培训制度,开展相关培训;指导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对外联络交流和宣传工作。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受理发放工作;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工作;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工作;市级行政单位工资外收入委托发放业务工作;办理公务用车新增及更新的控购受理工作;管理国库收付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财政资金收付和清算信息。 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负责开展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评审,拟订和实施相关评审制度;受市财政局委托,对参与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日常管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申报项目组织考察、评估评审,对实施中的项目组织中期检查。

6,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介绍

  一、支持对象与条件   支持对象: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上海市扶持100万资金):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上海市扶持150万资金):   1、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资金来源与支持方式   资金来源:   1、科技小巨人工程是《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的一项主体工作,其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2、区县财政应当设立相应的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   3、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积极吸纳社会融资。   支持方式:   1、市政府以补贴资金与区县财政资金配套,资助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自主创新与发展。   2、资助规定:市、区(县)资金资助为1:1配套。并且,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3、资助范围:是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可含多项内容,如产品研发、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   4、实施周期: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培育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如有疑问,可致电60941825 宣先生。

7,财政评审中心管理办法

比较忙,会经常出差,因为要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当然你可以利用中介的工作如会计师、工程咨询单位等。评审中心与公务员待遇不一样,主要是指政治方面,但经济方面比财政的某些科室可能要好,因为有出差做项目的机会,而做项目会有补助和其他一些东西。从地位上说无论是名气、经济方面、生活地点、工作地点等肯定比乡镇一级公务员好
临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非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经济效益分析、资金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后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评估、审查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四)派遣项目财政专管员,会同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农田水利、综合开发、大型修缮工程、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国土资源勘查等项目;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性资金与其它资金拼盘的投资项目; (五)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 (六)上级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评审任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其中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费用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四)材料、设备定价的合理性及其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合法性、合理性及补偿额的核定。 第七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的单项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的全过程评审。 第八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受县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任务; (二)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方案,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结合市场价格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工程造价;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组织评审中,不得向项目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全过程评审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第十一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项目概况;(二)评审依据、范围、程序、内容;(三)评审结论;(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是县财政安排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纳入政府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被评审单位在接受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被评审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被评审单位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被评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被评审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财政专管员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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