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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安岗位行为规范,警保人员行为规范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20:41:0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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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保人员行为规范

警保人员行为规范基本上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用人单位实际需要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

警保人员行为规范

2,我想知道有关于上海市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行为规范的资料全文

《上海市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行为规范》http://www.foreal.com.cn/law.asp?id=587&class=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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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铁保安员行为规范

Bi-Businesss interaction 商业互动即 保安商业互动行为规范
保安员 岗位职责a)统一着装上岗,仪容严整,精神饱满;坚守岗位,服从指挥;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认真做好记录。b)熟悉本岗位任务和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按规定交接班,不迟到早退。c)有效制止辖区内各种违反消防、装修、卫生、绿化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效制止违反各类公约、公众制度和干扰、妨碍管理工作的现象。d)负责辖区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辖区道路泊车和行车,确保行驶和停泊秩序。e)掌握火警、匪警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及普通救护常识。上岗时要认真检查设备设施,保安防火、防盗、防抢劫发生紧急事态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万一发生火警或匪警等情况,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推脱。f)学习治安法规,刻苦训练,有一定搏击、对抗素质,对违反治安条例的人和事及时有效制止。g)协助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h)积极向业主(住户)做遵纪守法和治安防范宣传。i)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铁保安员行为规范

4,保安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制度保安员交接班制度一、接班队员提前15分钟签到后到达岗位,由上一班保安员交待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做好相关交接;二、交接班时应认真填写《维多利亚值勤记录登记表》。交班时把注意事项,器械物品以及工具的相关情况记录交代给接班人,接班人应仔细检查并签名认可;三、接班人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到岗或未办理交接班手续时,当班人员不得下班离岗;四、交班人员应安排好本班未能处理的事情;五、交班人员下班后统一到指定位置集合,由组长讲评本班的工作情况,及交待其它事项;六、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仪容仪表和行为举止。保安员行为规范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四、上班时按规定着装,着装整齐、清洁,不披衣、惝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不穿工服外出。五、按规定佩戴好通讯器材,正确使用对讲机,不利用对讲机谈私事,言语文明。六、男员工不留长发、蓄胡须。七、值班期间不吃零食、看书报、写信、听收音机、睡觉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八、值班时不得在岗位上喧哗、打闹、嬉戏。九、站岗时,站姿要标准,见到宾客及公司领导要敬礼,站岗时不做小动作,不得吸烟。十、值班前不喝酒,不吃有异味的食物。工余时间不酗酒,不赌博。十一、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注意个人卫生,经常打扫岗位及周边的卫生。十二、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签到,不离岗、窜岗。十三、微笑、礼貌、准确回答客人的问题。十四、不用电话闲聊,接打电话时文明礼貌。十五、帮助有求助、有困难的客人,下雨天打好雨伞迎送客人,以周到、细致的服务对待客人。十六、拾获物品,及时上报及寻找失主,不占为己有。十七、积极参加队部的学习和训练及各种会议。十八、爱护公物,不浪费办公用品,注意环保。十九、不搬弄是非、诽谤他人,不搞拉帮结派,注意团结。二十、积极配合公司领导或公司授权人员的检查。二十一、不泄漏、传播公司、客户、员工的秘密和隐私。

5,物业保安员行为规范守则

物业保安仪容行为规范 一.仪容仪态规定 1.所有以立姿工作的保安员,其正确的站立姿势应为:双脚自然分开与两肩同宽(体重落在双脚),肩平、头正、两眼平视前方,挺胸、收腹。 2.所有以坐姿工作的保安员,必须坐姿端正,不得翘二郎腿,不得将腿搭在座椅扶手上,不得盘腿,不得脱鞋。 3.工作时间,身体不得东歪西侧,前倾后靠,不得驼背。 4.面对顾客应表现出热情、亲切、真实、友好,必要时还要有表情,做到精神振奋、情绪饱满、不卑不亢。 5.身体、面部、手部必须清洁,提倡每天洗澡,换洗内衣物。 6.上班前不吃异味食物,保持口腔清洁。 7.头发要常洗、整齐,不得有头屑,男保安员的头发以发不盖过耳部和后衣领为适度,不准烫发。 8.女保安员上班要化妆,但不得浓妆艳抹,男保安员不得化妆。 9.不得佩带任何饰物,留长指甲;女保安员不得在指甲上涂色。 10.上班必须佩带工作牌,统一佩带在左胸处,不得歪歪扭扭。 11.保安员上班必须保持衣冠整洁,按规定要求着装。 12.任何时候,在工作场所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 13.皮鞋(黑色皮鞋、深色袜子)要保持干净、光亮,不准钉响底。 二.仪容、仪表:要求仪容整洁、仪表庄重大方 1.衣服干净、整齐。 2.执勤或到小区业户处巡检工作,必须佩带员工证。 3.不得穿背心、拖鞋或是光脚进入小区公共场所。三.讲究礼节礼貌,坚持微笑服务 1.微笑是每一个保安员应有的表情,要树立敬业乐业意识。 2.对业户应表现出热情、亲切、真诚友好。 3.做到精神振奋、情绪饱满,坚持业户第一,但不能丧失应有的原则。 4.不可因私人情绪不佳影响工作。 5.要注意自我控制,随时注意自己的言行举动。 6.在为业户服务时,不得流露出厌烦、冷淡、愤怒、紧张和恐惧的表情。四.言谈举止 1.递交给业户物件时应用双手捧上。 2.不得盗窃公物或窃取业户的物品,严禁向业户索取钱物。 3.对业户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如自己不能处理应迅速向领导汇报,不能自作主张。 4.说话声调要自然、清晰、柔和、亲切,不要装腔作势。 ............
保安员 岗位职责a)统一着装上岗,仪容严整,精神饱满;坚守岗位,服从指挥;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认真做好记录。b)熟悉本岗位任务和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按规定交接班,不迟到早退。c)有效制止辖区内各种违反消防、装修、卫生、绿化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效制止违反各类公约、公众制度和干扰、妨碍管理工作的现象。d)负责辖区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辖区道路泊车和行车,确保行驶和停泊秩序。e)掌握火警、匪警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及普通救护常识。上岗时要认真检查设备设施,保安防火、防盗、防抢劫发生紧急事态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万一发生火警或匪警等情况,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推脱。f)学习治安法规,刻苦训练,有一定搏击、对抗素质,对违反治安条例的人和事及时有效制止。g)协助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h)积极向业主(住户)做遵纪守法和治安防范宣传。i)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保安工作制度

原发布者:王彩霞保安管理制度制定部门:HSE制定:审核:日期: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保安勤务工作职责3第一条责任范围3第二条主要职责3第三条岗位职责3(一)保安队长的工作3(二)保安人员工作职责及注意事项4第三章保安人员行为准则5第一条保安礼仪5(一)仪容仪表5(二)礼节礼貌5第二条保安工作守则6(一)工作态度6(二)日常行为规范6(三)工作纪律6第四章门禁管理规定7第一条员工及携带物品出入厂区的管理规则7第二条厂商人员及货物、车辆的管理规则7第三条访客人员的管理规则7第四条门禁管理注意事项7第五章每日安全事项巡逻内容8第一条保安巡逻8第二条消防系统检查8第三条安全专案检查8第四条厂区秩序的维护8第五条主管交办其他事项的稽核8第六章紧急或意外事故的处理8第一条火警事故8第二条员工打斗事件9第三条不良分子滋事9第四条打劫被盗事件9第七章勤务制度10第一条交接班的制度10第二条请示报告制度10第三条勤务登记制度10第四条保密制度10第八章附则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六条8.10.3.24.3.第一条
三、保安员行为规范1、着装(1)、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保安制服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保安制服,因私外出时应着便装。(2)、着保安制服时,要按规定佩戴保安标志,统一穿着黑皮鞋。(3)、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4)、在驻勤单位除工作外,着装时可以不戴帽子;上岗期间必须戴帽子。(5)、着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6)、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严禁将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变卖、赠送或出租、出借给他人。2、仪容仪表(1)、执勤时精神饱满、姿态端正。(2)、男性保安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帽墙下面头发不超过1、125px,不准留胡须,女性保安员发辫不得过肩。(3)、不得纹身,不得染有色头发,不准染指甲,不准化浓妆、戴首饰。3、行为举止(1)、精神饱满、姿态端正、动作规范、举止文明。(2)、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得弓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不得伸懒腰;(3)、着装外出工作、执勤和出入公共场所时,不准袖手或将手插入衣兜。不准搭肩、挽臂、边走边吸烟、吃东西、嬉笑打闹、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4)、不准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酗酒。(5)、不得将任何物品夹于腋下,不得当众整理个人衣物。(6)、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7)、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4、礼节与文明用语(1)、在工作中使用语言要简洁准确、文明规范。接触群众时,说话要和气,要经常使用“你好、早上好、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在与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外籍人士交谈时,不准使用对方禁忌的语言。(2)、执勤时应讲普通话或用当地通用语言。(3)、执勤时遇客户单位主要领导时,要立正敬礼。遇本公司领导、其他部门经理查岗、督察查岗时,要立正敬礼、问好。(4)、纠正违章停车时要敬礼,路人或顾客问事,要敬礼,要用礼貌的语气简捷向对方说明情况。(5)、因事需进入办公室,应事先敲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室内。(6)、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阅办公室资料或办公桌上的文件资料。(7)、在小区内遇业主经过岗位时,应面带笑容,起身问好;如因事与业主、顾客交流,应事先敬礼。四、敬礼规定在下列场合行举手礼1、执勤交接班时。2、纠正违章时。3、受到领导接见、慰问或领导视察。检查工作时。4、参与外事活动或与与外宾接触时。5、着装在大会上发言开始和结束时。6、接受颁奖时。保安员在下列时机、场合可以不敬礼:1、对经常接触的上级领导在一天的第一次见面要敬礼,过后可以不敬礼;2、在技防监控室、操作室、病房、诊室等场合;3、在处置群体性、灾害性事件现场作业时;4、参加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5、自己没穿制服、或在餐厅、食堂、厕所、楼梯、公共汽车上。五、岗位纪律(1)、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不得超越职责权限。(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做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事情。(3)、不准刁难群众。(4)、不准脱岗、空岗、串岗、睡岗和酒后上岗、上岗期间不准喝酒。(5)、在岗上不准吸烟、玩手机、看书报、不准扎堆闲聊、嬉笑打闹,不准干私活。不准迟到、早退。(6)、遵守客户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准随意打听、记录、传播客户单位内部的机密事项。(7)、未经允许不准动用客户单位物品和接受客户单位赠送的礼品。(8)、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瞒报。(9)、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10)、要爱护公物,爱护客户财务。

7,保安保洁的工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物业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物业保安服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住物业保安服务(以下简称“物业保安”)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而实施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 第四条 实施物业保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物业保安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保安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物业保安责任: (一)聘请物业保安人员、配置必要的保安器具,组织实施安全巡逻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二)消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健全、落实各项物业保安管理制度; (四)对聘用的物业保安人员实施教育、管理; (五)接受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公安的监督管理; (六)根据合同提供其它物业保安服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聘请的物业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无治安拘留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三)年满18岁的60岁以下男性或者50岁以下女性。 第八条 需从事物业保安的人员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省市人员还需提供本市的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区、县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物业保安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 物业保安人员培训教材和考核大纲,由市房地局和市公安局统一编制;《岗位证书》由市房地局和市公安局统一印发,并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条 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方可在本市从事物业保安活动。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持有《岗位证书》的应聘人员签订《物业保安服务合同》,并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保安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和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物业保安服务合同》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被聘用的物业保安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持被聘用保安人员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照片和保险凭证,以及双方签订的《物业保安服务合同》,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物业保安人员《值勤证》。 物业保安人员上岗执勤必须佩戴《执勤证》。 第十四条 物业保安人员需统一着装的,其服装的式样、颜色和标志应当符合市公安局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物业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业主、使用人进行安全防范和遵守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驻点执勤、巡逻和安全防范检查;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并协助调查和救助; (四)发现、制止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制止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其它活动; (六)具体实施其它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对不履行职责和《物业保安服务合同》的物业保安人员,依照《物业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予以解聘;并收回《执勤证》交公安机关予以注销。 物业保安人员不履行职责和《物业保安服务合同》、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岗位证书》年审不合格的,由原审核发证部门注销《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 物业保安管理所需经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收取,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单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降低或者取消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非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房地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是本辖区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站(点)发展规划; (二)按规定权限发放城市车辆清洗站(点)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三)对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站(点)和机动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公安、规划、市政、公用、交通、环保、物价、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搞好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 第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容貌整洁。车身有明显污迹、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有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必须在驶入城市建成区前清洗干净。 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机动车辆执行任务时可以不清洗,但在完成任务后应清洗干净。 第六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不洁机动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单位。 有公共客运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的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施工工地必须配置清洗保洁设备,运输渣土的机动车辆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清洗机动车辆。 第八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选址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按规划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同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竣工后,应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九条 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经营场地;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作业和服务设施; (五)有合格的管理和从业人员。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应分别向市容环境卫生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运营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依法设立的加油站在取得运营证和办理有关手续后,可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保洁业务。 运营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用水、污水排放、污泥处理、环境保护等,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清洗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拦车清洗。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清洗单位和个人应制定机动车辆清洗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依照执行。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清洗机动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客车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殊车辆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和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清洗机动车辆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应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或倾倒。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因清洗作业操作不当,造成所清洗的机动车辆或所载物品损坏的,应依法赔偿。 因机动车辆的原因,造成机动车辆清洗站(点)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将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张贴在站(点)内醒目处,并严格按照执行。 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洁,有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运营证,擅自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强行拦车清洗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清洗机动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驶,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工商、税务、物价、环境保护、供水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市郊区县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每天安排他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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