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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合同,上海规定劳动合同最少签几年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18:48:5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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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规定劳动合同最少签几年

劳动合同 分为3种...1.无固定期限的(长期) 2.有固定期限(最最少一年) 3.完成某一项任务(这个是看你做什么方面的东西了。.有的是签2个月。.3个月...或者是几年..都是有可能的)所以你看你是哪一种....这个是我公司 劳动工资科 科长告诉我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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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怎么写

如果你是报告编制人员,报告评审的时候会有PPT演示这个流程的,里面就要对本次的工作进行简单讲解,什么时候开展的,排污公示,培训会啊什么时候开展的,然后就是企业的基本情况,几个车间,几个分厂啊,再然后就是本次工作的情况,现场调研发现企业什么问题,最后以哪个部分作为审核重点,产生了哪些中、高费方案,方案简略讲解下。基本就是这些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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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公务员政审已辞职待业的怎么审

应届学生去学校政审,有单位的去单位政审,待业的去户籍所在的街道政审。你的肯定不去学校和单位政审。相关材料是自己准备的。也有更严格的是政审的人去一点一点问清楚的。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你需要先查明你的档案在哪里,辞职1年多应该是在你所住街道的人事档案局,或你挂在人才市场上的话在人才市场上。更多上海公务员考试信息,请查询21世纪人才网。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一般情况待业的考生要去去户籍所在的街道政审。建议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材料祝您成功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政审是对一个人的品德和工作表现的考察,一般情况下,如果你是应届毕业生,主要看你在校期间有没有违法违纪,有没有受过处分,如果你是社会人员,主要看你在单位的工作表现和领导同事的评价,如果你是无业人员,主要就是到当地派出所调查一下有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合同如果具有法律效力,就不能写成待业。但是不会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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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洁生产

河北省2007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07年经济工作部署,做好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依法促进和推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把推行清洁生产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环境执法相结合,减排增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利用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具体目标: 1、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设区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不少于3-5家,各扩权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不少于2家,各扩权县、其它县(市)区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不少于1家。省在各市确定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中,选择部分企业作为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见附件1)。 2、创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十一五”期间,我省将重点培育100家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通过典型示范,引导企业从单纯末端污染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过程转变,节能降耗,减排增效。 二、主要工作安排 (一)审核工作 1、各设区市、扩权县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由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发改委(局)和环保局协同组织完成。为了保持此项工作的连续性,过去由发改委(局)牵头,环保局配合的市、县,继续由发改委(局)牵头;过去由环保局牵头,发改委(局)配合的市、县,继续由环保局牵头;过去发改委(局)和环保局没有明确牵头部门的,两部门要协商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组织做好此项工作。 2、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改委(局)和环保局在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同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要求,重点在冶金、电力、化工、建材、酿造、造纸、制药、印染、食品、轻工、煤炭等行业中选择第一、二类重点企业作为强制性审核企业。同时对上年列入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局资金支持、未进行审核的正常生产的企业,列入今年指令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3、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发改委(局)和环保局要制定2007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计划,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确定的2007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计划的文字材料和电子版(Word格式)各一份,分别报省发改委环资处和省环保局科技产业标准处。 (二)审核方式和步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列入今年清洁生产审核方案企业的审核,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具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进行。 2、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并有5年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历。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审核工作计划、审核组织、人员构成和基本情况(人员姓名、职称、受训情况、参与审核经历等),分别报省发改委环资处和省环保局科技产业标准处。 3、不符合自行组织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机构名单可在河北省环保局网站www. hb12369. net查询),并将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由各设区市、扩权县于2007年5月31日前分别报省发改委环资处和省环保局科技产业标准处。 4、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局将对各设区市、扩权县确定的审核企业进行督导和抽查,对清洁生产审核走过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三)验收工作 1、按照本方案“(一)审核工作”中第1条明确的分工,牵头部门要及时组织好已审核企业的验收。对列入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挂“*”号的企业由省发改委负责验收,其它企业由省环保局负责验收,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发改委(局)和环保局做好具体组织工作。 2、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在审核完成后,各设区市、扩权县发改委(局)和环保局分别向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局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并附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自行审核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报告》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工作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2)。 3、验收程序为:验收前15天企业向发展改革和环保部门提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随报随验),验收时企业依照清洁生产验收要求准备验收报告(验收内容参见附件3),通过企业汇报、咨询机构汇报、现场核查、验收组质询后打分并出具验收组意见。 4、各设区市、扩权县发改委(局)和环保局要作出审核企业的验收安排。2007年11月30日前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完成70%,其中重点审核企业验收完成50%,次年5月底前完成剩余企业的验收。涉及中高费方案实施的重点清洁生产企业,不能按要求时限验收的,按牵头部门隶属关系可分别报经省发改委或省环保局批准后延期验收。 5、各设区市、扩权县发改委(局)和环保局务必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的总结材料、本级各审核企业验收意见的文字材料和电子版(Word格式)各一份分别报省发改委环资处和省环保局科技产业标准处。 (四)审核评价考核 按照《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标准》(另行通知),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局组成考核评价小组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方式为,由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或自行审核企业审核组提供年度工作报告,企业验收时验收组出具的对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或自行审核企业审核组的考核意见,考核评价组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评价,出具年度考核意见。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须将《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考核本》于2007年12月20日前报省环保局科技产业标准处。对企业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的考核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1、加强舆论监督。对列入第一类重点企业,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2、加大激励力度。对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审核效果显著的企业,对企业新上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要求的情况下,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和环评报告审批,优先安排资金支持。 3、加强培训。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局对重点审核企业的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认知培训。各级发展改革、环保部门也要举办不同形式、不同范围的清洁生产认知培训。 4、落实目标责任制。各设区市、扩权县发改委(局)、环保局要明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责任处室,切实负起责任,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做到任务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措施考核到位。省环保局已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列入《2007年全省环保工作要点》,并将作为2007年环保工作目标进行考核,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可列入各市目标考核完成指标。 5、对已列为2007年度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既不符合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又不委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局将责令其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予以处罚,同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6、对不参加评价考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和自行审核企业,或考核不合格的咨询机构不再列入省发改委和环保局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并将其《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考核本》收回;自行审核企业不再允许自行审核。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两年内不得被纳入审核组成员。 7、加大表彰先进力度。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局根据各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对组织得力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省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称号;对经清洁生产审核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企业,授予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

5,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怎么办理

主管部门市经信委:需要材料:企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请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得税减免申报表复印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申报表复印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等能证明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须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针对特殊行业(或关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化验室(试验室)合格证复印件(如水泥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正本)复印件 指复审企业上个认定周期证书申报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市级以上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需提供产品执行标准在相关部门的备案证明从产渣企业直接购进废渣的企业,提供有效购销合同或协议。 合同有效期限为两年或两年以上从经销单位间接购进废渣的企业,提供经销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利用企业、生产企业、经销单位三方购销合同或协议。 无偿利用废渣的企业,提供双方供货合同、协议及废渣产生量证明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掺兑比例计算依据及生产过程 根据掺兑比例和生产过程,复审企业要列出上个认定周期内每年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量及物料平衡表,新申报产品列出本年已生产的产品产量和资源利用量及物料平衡表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中废渣掺加量检测报告 依省市指定检测机构最新抽检检测结果为准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材料 复审企业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材料,初审企业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材料或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其它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6,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验收由哪个机构负责

各区县环保局、经委(商务委)要结合对企业的日常监管要求,组织指导辖区内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确定审核重点和审核目标,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配合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预评估、评估和验收工作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评估、验收技术指南(试行) 1. 总则1.1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评估验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指南。1.2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以下简称“预评估”)是指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完成预审核阶段工作后,对其审核重点的确定和清洁生产目标提出的准确性和适宜性进行判定,为下阶段的工作给出指导性意见。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技术审查。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落实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的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1.3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下简称“双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双有”)以及国家和本市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等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1.4 市环保局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评估验收机构”)对列入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企业开展评估、验收工作。2. 预评估2.1 申请预评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2.1.1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审核准备和预审核工作,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报告》;2.1.2 已经确定审核重点,设定了清洁生产目标,提出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2.1.3 企业内部实施了清洁生产宣贯和培训,并参加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有3人或以上通过考核;2.1.4 清洁生产预审核过程有行业及相关专家参与。2.2 预评估工作流程2.2.1 审核咨询机构或企业向评估验收机构提出申请,评估验收机构可选派有关专家参加预评估会议;2.2.2 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组织召开现场预评估会议,会议应由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环保专家、行业专家或能源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和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参加;2.2.3 专家组和环保主管部门人员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听取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的汇报,进行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专家组和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审核咨询机构及企业进行讨论。2.2.4 形成预评估意见(格式见附件1)。2.3 预评估技术要点2.3.1 预评估报告应包括审核准备和预审核章节。2.3.2 预评估档案资料要求:2.3.2.1 审核准备阶段资料完备,资料包括:清洁生产激励管理制度;全员宣传教育培训资料,认知教育达到90 %以上;3人或以上通过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考核资料;邀请了行业及相关专家参与审核过程的证明资料;2.3.2.2 预审核阶段资料完备,资料包括环境保护现状与环保管理资料(企业历年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和竣工验收资料;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近三年环境监测报告、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危废处置合同、转移五联单及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等);资源能源计量记录(台帐)完整;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同行业现状水平的调查资料;对标数据统计计算过程和依据。2.3.3 预评估现场考察技术要点2.3.3.1 预评估会议应有企业高层领导和清洁生产审核小组成员参加;2.3.3.2 企业生产现场、辅助区域、环保处理设施、危废存放等现场查看,对比预评估报告,判断其相符性;2.3.3.3 现场确认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计量记录、环保设施记录和危废处置记录等;2.3.3.4 现场查看跑冒滴漏情况。2.3.4 专家质询和讨论2.3.4.1 对清洁生产预评估报告规范性、企业相关资料完整性,审核相关数据的可行性、生产现场跑冒滴漏等问题进行质询;2.3.4.2 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环保守法情况进行质询;2.3.4.3 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确定和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与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进行讨论。2.4 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结论专家组、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经过讨论,形成预评估会议纪要,对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的确定情况、现场整改要求、提出的建议、报告需完善内容等予以描述;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需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予以落实。3. 评估3.1 申请评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3.1.1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不少于6个月,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3.1.2 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提出,已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无/低费方案10项及以上)、中/高费方案已部分完成或已安排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3.1.3 产业规模和工艺水平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描述清楚,并已列入整改计划;3.1.4 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污染事故。3.2 申请评估须提交的材料3.2.1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表1)。3.2.2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3.2.3 预评估会议纪要和会议签到表。3.2.4 由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审核阶段前12个月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清洁生产审核阶段前企业与市、区环保部门连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汇总情况资料。3.3 评估工作流程3.3.1 企业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进行初审;3.3.2 初审合格后将须提交的资料报评估验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文字资料进行审核,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3.3.3 评估验收机构组织现场评估,听取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的汇报,进行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专家质询;3.3.4 形成评估结论(格式见附件2和附表2)。3.4 评估技术要求3.4.1 清洁生产报告应包括审核过程的7个章节,预评估会议提出的报告整改要求需完成,报告须经过审核咨询机构内部的技术审核。3.4.2 评估档案资料要求:3.4.2.1 预评估会议中提出需补充的档案资料应齐备,并符合要求;2.3.2.2 审核重点实测数据的原始记录规范、真实、可信;监测设备经过校准资料;2.3.2.3 方案产生的原始资料完整并经得起核验;2.3.2.4 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过程资料和效益计算依据齐全,可核查;2.3.2.5 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且可验证。3.4.3 现场评估考察技术要点3.4.3.1 预评估提出的现场整改问题完成情况;3.4.3.2 相关计量器具管理完好、运转正常;3.4.3.3 查看工艺流程,对比审核报告,判定其相符性;查看实测点位,确认有相关计量措施、计量记录等;现场问询,证实是否做到了全员动员或参与;现场不应有明显的跑冒滴漏现象等;3.4.3.4 企业已实施无/低费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现场举证,如实施部位、落实的措施、制度等;3.4.3.5 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中/高费方案现场的考察。3.4.4 专家质询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规范性,企业相关资料完整性,企业审核方法的合理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相关数据的可信性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3.5 评估结论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核查表》综合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审核过程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3.清洁生产审核及统计数据脱离企业实际管理,存在重大错误的;4.计算方法有问题,方案实施绩效无依据等。(2)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设备以及产品的行动方案;(3)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4. 验收4.1 申请验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4.1.1 通过评估的企业,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或市环保局提出的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得超过两年;4.1.2 通过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全部中/高费方案实施并正常运行3个月,或根据环保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企业通过全部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落实了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实现清洁生产审核预期目标;4.1.3 企业应严格遵守环评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等环保制度及要求;企业在申请验收前一年内未发生过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等;4.1.4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和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并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实施了清洁生产激励机制。4.2 申请验收须提交的资料4.2.1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3)。4.2.2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4.2.3 由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或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以及其它能够核实方案绩效的统计或检测报告等。4.3 验收工作流程4.3.1 企业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进行初审;4.3.2 初审合格后企业将资料报评估验收机构,评估验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要求对验收工作报告等文字资料进行审核,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4.3.3 整改后资料经市环保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符合验收条件后由评估验收机构组织现场验收,听取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的汇报,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过程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对中/高费方案运行现场、运行状况和效果现场考察,专家质询;4.3.4 形成验收结论(格式见附件3及附表4)。4.4 验收技术要点4.4.1 验收工作报告应如实反映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特别是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专家提出的评估意见后的整改工作以及清洁生产中/高费工程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4.4.2 验收档案资料要求,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过程档案资料,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包括:企业台账、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方案实施设备购销合同,方案竣工验收资料等,是否真实,具有可追溯性。 4.4.3 验收现场考察技术要点,预评估和评估提出的现场整改需实施完成;对验收报告中体现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现场考察。4.4.4 专家质询对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技术性,企业相关资料完整性、真实性、中/高费方案相关数据的可信性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4.5 验收结论结论根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全部满足验收技术要点的企业,其验收结论为“通过”下列7条否决指标中任何1条为“否”时,则验收不通过。(1)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实现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污染物减排指标;(3)减少了单位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量、排放量或降低了毒性;(4)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已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5)不存在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设备以及产品,含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时限要求制定的整改计划;(6)方案实施取得了节能减排效果,解决了企业的实际问题;(7)无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绩效的现象,包括环境统计、生产统计、财务数据等资料,不存在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生产统计数据、财务资料偏差较大情况。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评估、验收技术指南(试行) 1. 总则1.1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评估验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指南。1.2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以下简称“预评估”)是指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完成预审核阶段工作后,对其审核重点的确定和清洁生产目标提出的准确性和适宜性进行判定,为下阶段的工作给出指导性意见。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技术审查。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落实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的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1.3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下简称“双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双有”)以及国家和本市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等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1.4 市环保局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评估验收机构”)对列入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企业开展评估、验收工作。2. 预评估2.1 申请预评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2.1.1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审核准备和预审核工作,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报告》;2.1.2 已经确定审核重点,设定了清洁生产目标,提出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2.1.3 企业内部实施了清洁生产宣贯和培训,并参加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有3人或以上通过考核;2.1.4 清洁生产预审核过程有行业及相关专家参与。2.2 预评估工作流程2.2.1 审核咨询机构或企业向评估验收机构提出申请,评估验收机构可选派有关专家参加预评估会议;2.2.2 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组织召开现场预评估会议,会议应由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环保专家、行业专家或能源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和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参加;2.2.3 专家组和环保主管部门人员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听取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的汇报,进行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专家组和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审核咨询机构及企业进行讨论。2.2.4 形成预评估意见(格式见附件1)。2.3 预评估技术要点2.3.1 预评估报告应包括审核准备和预审核章节。2.3.2 预评估档案资料要求:2.3.2.1 审核准备阶段资料完备,资料包括:清洁生产激励管理制度;全员宣传教育培训资料,认知教育达到90 %以上;3人或以上通过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考核资料;邀请了行业及相关专家参与审核过程的证明资料;2.3.2.2 预审核阶段资料完备,资料包括环境保护现状与环保管理资料(企业历年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和竣工验收资料;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近三年环境监测报告、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危废处置合同、转移五联单及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等);资源能源计量记录(台帐)完整;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同行业现状水平的调查资料;对标数据统计计算过程和依据。2.3.3 预评估现场考察技术要点2.3.3.1 预评估会议应有企业高层领导和清洁生产审核小组成员参加;2.3.3.2 企业生产现场、辅助区域、环保处理设施、危废存放等现场查看,对比预评估报告,判断其相符性;2.3.3.3 现场确认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计量记录、环保设施记录和危废处置记录等;2.3.3.4 现场查看跑冒滴漏情况。2.3.4 专家质询和讨论2.3.4.1 对清洁生产预评估报告规范性、企业相关资料完整性,审核相关数据的可行性、生产现场跑冒滴漏等问题进行质询;2.3.4.2 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环保守法情况进行质询;2.3.4.3 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确定和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与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进行讨论。2.4 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结论专家组、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经过讨论,形成预评估会议纪要,对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的确定情况、现场整改要求、提出的建议、报告需完善内容等予以描述;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需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予以落实。3. 评估3.1 申请评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3.1.1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不少于6个月,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3.1.2 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提出,已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无/低费方案10项及以上)、中/高费方案已部分完成或已安排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3.1.3 产业规模和工艺水平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描述清楚,并已列入整改计划;3.1.4 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污染事故。3.2 申请评估须提交的材料3.2.1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表1)。3.2.2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3.2.3 预评估会议纪要和会议签到表。3.2.4 由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审核阶段前12个月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清洁生产审核阶段前企业与市、区环保部门连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汇总情况资料。3.3 评估工作流程3.3.1 企业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进行初审;3.3.2 初审合格后将须提交的资料报评估验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文字资料进行审核,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3.3.3 评估验收机构组织现场评估,听取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的汇报,进行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专家质询;3.3.4 形成评估结论(格式见附件2和附表2)。3.4 评估技术要求3.4.1 清洁生产报告应包括审核过程的7个章节,预评估会议提出的报告整改要求需完成,报告须经过审核咨询机构内部的技术审核。3.4.2 评估档案资料要求:3.4.2.1 预评估会议中提出需补充的档案资料应齐备,并符合要求;2.3.2.2 审核重点实测数据的原始记录规范、真实、可信;监测设备经过校准资料;2.3.2.3 方案产生的原始资料完整并经得起核验;2.3.2.4 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过程资料和效益计算依据齐全,可核查;2.3.2.5 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且可验证。3.4.3 现场评估考察技术要点3.4.3.1 预评估提出的现场整改问题完成情况;3.4.3.2 相关计量器具管理完好、运转正常;3.4.3.3 查看工艺流程,对比审核报告,判定其相符性;查看实测点位,确认有相关计量措施、计量记录等;现场问询,证实是否做到了全员动员或参与;现场不应有明显的跑冒滴漏现象等;3.4.3.4 企业已实施无/低费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现场举证,如实施部位、落实的措施、制度等;3.4.3.5 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中/高费方案现场的考察。3.4.4 专家质询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规范性,企业相关资料完整性,企业审核方法的合理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相关数据的可信性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3.5 评估结论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核查表》综合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审核过程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3.清洁生产审核及统计数据脱离企业实际管理,存在重大错误的;4.计算方法有问题,方案实施绩效无依据等。(2)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设备以及产品的行动方案;(3)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4. 验收4.1 申请验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4.1.1 通过评估的企业,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或市环保局提出的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得超过两年;4.1.2 通过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全部中/高费方案实施并正常运行3个月,或根据环保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企业通过全部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落实了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实现清洁生产审核预期目标;4.1.3 企业应严格遵守环评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等环保制度及要求;企业在申请验收前一年内未发生过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等;4.1.4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和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并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实施了清洁生产激励机制。4.2 申请验收须提交的资料4.2.1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3)。4.2.2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4.2.3 由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或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以及其它能够核实方案绩效的统计或检测报告等。4.3 验收工作流程4.3.1 企业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进行初审;4.3.2 初审合格后企业将资料报评估验收机构,评估验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要求对验收工作报告等文字资料进行审核,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4.3.3 整改后资料经市环保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符合验收条件后由评估验收机构组织现场验收,听取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的汇报,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过程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对中/高费方案运行现场、运行状况和效果现场考察,专家质询;

7,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是什么

一、申报依据: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二、申报时间:于3月5日前送达市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电话:2363343)。三、申报对象:各类工业企业四、申报材料:1、企业申报文件;2、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4、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省级)出具的掺渣检监分析报告;5、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6、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7、有资质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单独核算证明;8、资源来源证明(原产废渣企业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通过中间商供货并提供证明的不能作为依据);9、工商、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0、国家、省财政支持的项目竣工验收批件;11、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12、换证企业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七份。
主管部门市经信委:需要材料:企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请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得税减免申报表复印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申报表复印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等能证明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须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针对特殊行业(或关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化验室(试验室)合格证复印件(如水泥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正本)复印件 指复审企业上个认定周期证书申报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市级以上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需提供产品执行标准在相关部门的备案证明从产渣企业直接购进废渣的企业,提供有效购销合同或协议。 合同有效期限为两年或两年以上从经销单位间接购进废渣的企业,提供经销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利用企业、生产企业、经销单位三方购销合同或协议。 无偿利用废渣的企业,提供双方供货合同、协议及废渣产生量证明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掺兑比例计算依据及生产过程 根据掺兑比例和生产过程,复审企业要列出上个认定周期内每年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量及物料平衡表,新申报产品列出本年已生产的产品产量和资源利用量及物料平衡表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中废渣掺加量检测报告 依省市指定检测机构最新抽检检测结果为准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材料 复审企业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材料,初审企业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材料或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其它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8,在上海如何办理灵活就业证明

一、认定条件本市持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以下简称《证明卡》)的失业人员通过社区劳动组织就业、用人单位灵活性就业、自主就业等三种非传统就业方式工作取得报酬,并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均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灵活就业认定。二、申请材料1、统一格式的《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2、统一格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3、申请者本人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内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4、与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雇主签订的劳务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三、认定程序(一)申请人员到户口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由工作站提供《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认真填写并签章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交给工作站审核。工作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填写在《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公示》上并在社区公示栏上公示5天。公示后未有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材料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认定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认定材料进行复审和抽查,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送区就业管理机构核准。(三)区就业管理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对通过审核的,在申请人提供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联网打印就业记录。四、复核程序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应对本辖区已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逐一复核一次。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全市统一表式提供在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自主就业的就业及收入证明等材料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工作站通过入户调查或电话了解等形式进行严格复核,并将相关复核情况登记在《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复核登记表》上。
凭借居住证身份证到指定地办理。办理就业登记的外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基本要求。其登记办理程序是:1. 符合灵活就业登记条件和登记范围的来沪人员,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到指定地点办理行业“灵活就业证明”。2. 办妥行业“灵活就业证明”的,凭个人身份证、本市临时居住证、行业“灵活就业证明”和个人证件照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3.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 《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本次灵活就业登记起始日期。4. 来沪从业人员每次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的,须重新办理。
办理就业登记的外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基本要求。其登记办理程序是:(一)符合灵活就业登记条件和登记范围的来沪人员,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到指定地点办理行业“灵活就业证明”。(二)办妥行业“灵活就业证明”的,凭个人身份证、本市临时居住证、行业“灵活就业证明”和个人证件照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三)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 《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本次灵活就业登记起始日期。(四)来沪从业人员每次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的,须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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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污水处理厂节能有哪些补贴

一、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2010年6月底前投入生产,且COD排放浓度低于本补贴政策确定的浓度指标值的所有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二、补贴标准依据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执行标准和出水COD排放浓度,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补贴标准分别见以下两表:表1 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 出水COD浓度低于 60(含)mg/L 50(含)mg/L 10万m3/d(含)以下 0.035 0.07 0.04 10万m3/d以上 0.03 0.06 0.035 表2 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一级A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6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5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40(含)mg/L 2万m3/d(含)以下 0.045 0.09 0.05 0.055 2—5万m3/d(含) 0.04 0.08 0.045 0.05 5万m3/d以上 0.035 0.07 0.04 0.045 三、实施年限补贴政策实施年限暂定2008—2010年。四、补贴额度以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月平均运行水量和月平均COD出水浓度,按月计算补贴金额,一年拨付一次。五、资金渠道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资金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六、操作办法1、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下一年度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的资金使用计划。其中,2008年超量削减补贴资金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于2008年7月底前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2、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贴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作为合同甲方)与市城投公司、上海阳晨投资股份公司、上海城建集团、相关区县水务局、南汇区环保局及临港新城管委会(上述作为合同乙方),于每年的一季度签订当年合同乙方所辖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目标、任务合同。其中,2008年合同于今年9月前签订。3、合同乙方应根据要求每月上报月平均运行水量、月平均COD出水浓度等运行资料,并于次年1月向市水务局提出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申请。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于次年1月对污水处理厂上年的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检查和飞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核实污水处理厂上报的运行资料,对合同乙方的合同执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资金补贴审核意见,报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在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尚未完善之前,市环保和水务部门要加大监督性检查的频度,并组织开展相关区县之间及中心城区与郊区之间的互查活动。4、合同乙方在收到补贴资金后须在1个月之内,将补贴资金按照审核意见确定的金额拨付给所辖城镇污水处理厂,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予补贴:年处理水量低于市水务局下达的考核水量95%(含)的;污水处理厂当年COD削减量低于上一年度的;月均进水COD浓度低于设计值70%(含)的;监督检查中出水水质COD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重大问题的。6、补贴资金作为对相关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的补充,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7、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污水处理厂运行水量、出水水质等监管考核办法,另行印发。特此通知。

10,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自贸区1、2016年8月,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6〕32号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第2条:“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纳入审批。来源:2014年8月8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的通知》(沪国税法〔2014〕16号) 3、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 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1.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2.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3.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来源: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4、财政补贴政策: 1.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 2.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3.对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或追加资本金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金额最高可达1500万元。 来源:2012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5、对融资租赁企业实施激励措施: 1.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补贴。对增资一定规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适当加大补贴。 3.对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 4.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特别鼓励其开展船舶、飞机租赁等航运租赁业务,按其业务量,给予一定补贴。 5.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给予一定补贴。 6.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一定登记费补贴。 7.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加大补贴力度。 8.新区内的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来源:2012年7月26日,浦东新区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202号) 6、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 1.对新引进到位资本金超过1亿元(含)的融资租赁企业,参照《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房补贴。对本办法施行日前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鼓励其进行增资扩股,根据增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 3.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 4.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5.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来源:2010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7、“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来源:2005年12月,上海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
1.免税设备的融资租赁问题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新设立的制造类合资公司享有部分额度的进口设备免税待遇。当这部分公司提出要求对进口免税设备做融资租赁时,租赁公司操作起来很麻烦,主要原因是因为免税物品在前五年处于海关监管,但融资租赁需要将设备法律所有权转移到出租人。为了法律上完备,一般出租人都希望在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前获得监管海关的同意。2.回租赁税收问题一般租赁公司都认为回租赁为租赁的一种形式,应该按照国家对融资租赁或经营性租赁规定的税收纳税即可。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出租人支付购买价给承租人是为了从法律形式上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这是融资租赁的法律前提,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必不可分的一部分:而其业务本身动机是为了获得租赁期间的租金收入,完全是一种融资行为。3.跨境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跨境融资租赁在对外支付租金时,要先扣除关税(一般在5%左右),增值税(租金全额的17%)和预提税(租金全额的10%)。 全部税收成本超过30% 。 建议对预提税的税基减小,本金部分免征,只对利息部分征收预提税。4. 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目前国内对出租人在经营性租赁合同下的租金收入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这是经营性租赁在中国得不到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出租人回收租赁物件后二次变卖取得的销售收入,扣除租赁物件采购成本后,对溢价部分可按销售类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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