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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渊源来自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4 22:45:44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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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渊源来自

罪刑相适应原则起源于西方思想家同态报复思想。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的刑法也是有所体现,我国古代思想家荀子说过: 罚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
不明白啊 = =!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渊源来自

2,罪刑相适应原则就是根据行为人犯罪的决定其刑罚

很显然要加选A,犯罪事实即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组成部分,犯罪情节包含于犯罪事实中,犯罪性质也由犯罪事实判断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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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就是根据行为人犯罪的决定其刑罚

3,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更具所犯的罪,来定要付的责任和刑罚
“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具体含义是:应当按照犯罪分子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犯多重的罪,就判多重的刑。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使罪与刑相称。

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4,请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1、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一个科学刑法体系,将各种刑罚方法依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衔接,为刑事司法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2、在刑法总则中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人身危害性大小,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  3、在刑法分则中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5,我国刑法如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我国刑法在规定的具体罪名及法定刑的同时,在总则部分又规定了各种量刑情节以及刑罚的具体适用,这就反映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轻重相应的刑罚。简言之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6,罪刑相适应和罪刑法定的比较

罪刑适应,就是我偷了你100块,最多坐牢,不可能判我死刑罪刑法定,比如说赌博在大陆违法,但澳门就不违法,美国不违法,是由不同的法律规定的。
应该这样理解:一个刑事诉讼,第一2113步罪刑法定:罪与非罪,是否足够判刑,判什5261么刑,由法4102律决定。既然构成犯罪,足够判刑,那么第二步罪刑1653相适应:罪 与 刑,犯什么罪判什么行,比如你回犯了个最高刑期5年的罪,判了你10年,这就违反了该原则。其中包括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况。这里面,罪刑法定是个大圈,罪与非罪,罪刑相适应是个小圈,只在罪里面讨答论罪和刑的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决定"是否有罪"、"罪名抄是什么"之类的判断,主要是是否符bai合构成要件的判断。罪刑相适应原则,一般都是"判多久"、"既遂未遂还du是中止"之类的判断 ,主要都zhi是已构成犯罪了,但要根据情节决定是否从轻、从重、减免处罚等。dao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项不正确(a )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人身危险性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判刑、假释等制度 法不溯及既往是有例外的,有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是允许的。

7,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刑相适应是指,刑罚有轻有重,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是对刑法的制定、补充、修改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准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轻重相应的刑罚。简言之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例如:甲、乙两人同样都是持着直接故意杀人的心态,甲向被害人砍了一刀,将被害人砍倒在血泊中,再准备砍第二刀的时候被过路人奋力阻止,被害人才幸免于死,但已经造成重伤,那么甲显然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乙向被害人砍了一刀,将被害人砍倒在血泊中,再准备砍第二刀的时候,看到被害人苦苦哀求,心生怜悯而扔下凶器离去,但也造成被害人重伤,那么显然乙是故意杀人罪(中止)。甲、乙两人行为的性质都是一样的,即故意杀人罪,而且在客观上的损害后果都造成被害人的重伤,但对甲、乙二人的刑罚处罚不一样,因为甲的犯罪未完成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是犯罪未遂。而乙的犯罪未完成是自己主动放弃的,是犯罪中止。二者的主观恶性和由此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不同。而给予的刑罚处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客观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而且还要看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即全面综合地判断刑事责任的大小。所以,对于甲,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乙,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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