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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死亡后的事宜,上海火化后可以开追悼会可以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8 01:02:0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火化后可以开追悼会可以吗

这种事情,发红包,不太妥当吧!
我能问问为什么不可以吗?

上海火化后可以开追悼会可以吗

2,想知道上海的退休职工去世后单位是如何处理的

1:2个月上海市平均工资的殇葬费(社保支付)。2:原工作单位适当给予补助点(视不同单位的经济效益,有些单位甚至没有.).3:单位退管会主持召开追悼会.退休工资从死亡后的下一个月停发。如果死者配偶系无退休工资收入的可享受一老养一老每月的遗属补助。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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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海葬

  1.市民带好自己的身份证到全市各殡仪馆登记;或者通过电话66600544或56629007转2102进行登记,在登记时请告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死者姓名、寄存地址。   2.海葬服务部根据登记情况确定海葬时间,并发通知给已经登记过的市民,告知收费的时间和注意事项。根据海葬服务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市民带好准备撒海的骨灰和火化证明;到收费地点缴费 ,骨灰由服务部的工作人员统一装袋、编号,并免费保存至海葬当天。   3.根据确定的海葬时间,市民到指定的出发地点上车,并领取骨灰,随车前往吴淞码头乘船。   4.在船上,海葬服务部举行一个集体的告别仪式,向回归自然的先灵们告别。   5.仪式结束后,市民将自己亲人的骨灰与鲜花在拌一起。   6.到达国家海洋局指定的海域后,按照工作人员的安排,市民有秩序的将骨灰撒入大海。   7.海葬结束后,船返回吴淞码头,市民乘原车返回出发地点,海葬活动结束。   二、海葬举行的时间   一般在清明前后3、4、5月和冬至前10、11月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时间。   三、每次海葬持续的时间   一般上午7点45分从吴淞码头上船,下午1点左右返回出发地点。   四、集体海葬活动的收费标准   参加海葬的市民每人150元,吃饭自理,骨灰不另外收取费用。单独撒海费用面议。   五、单独海葬活动费用面议   六、委托骨灰撒海的收费标准   带好委托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沪籍证明或火化证明,撒海的骨灰费用是每具200元。   七、政府补贴   凭沪籍证明或火化证明,每具骨灰可补贴给家属400元。并对市级劳模、残疾人员、革命伤残军人和因战因工致残人员过世后骨灰撒海的,每具增加补贴家属200元。   八、撒灰地点   东经121°45.5ˊ-121°50ˊ以北水域(长兴岛中部园沙闸至横沙双窖烟)。   此外,现在上海也就受外地人士海葬,只是没有补贴,其他流程一样

上海海葬

4,上海如何办理遗体捐献手续

各区县红十字会负责本区域遗体捐献宣传动员与登记工作,落实市红十字会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负责信息统计上报;发展并管理遗体捐献志愿者及其组织,开展对遗体捐献登记者生前的关爱、生后的缅怀、纪念等活动。第六条 遗体(角膜)捐献登记工作流程一、上海市居民自愿捐献遗体(角膜)的,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就近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则需携带委托书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对于年老、行动不便者,工作人员或志愿者可提供上门服务。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市红十字会制定的遗体(角膜)捐献须知向登记者详细介绍遗体(角膜)捐献的有关内容。三、登记机构应向登记者发放由市红十字会印制的《上海市遗体捐献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按要求指导填写,并加盖登记专用章(专用章印模见附件3)。 四、《登记表》一份由登记机构留存归档,一份在十个工作日内寄遗体捐献(角膜)接受机构,一份交登记者保存。遗体捐献同时角膜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还应将《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寄红十字眼库。
捐献遗体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凡在本省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登记手续,也可与省红十字会联系,由省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登记手续。 志愿无偿捐献遗体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志愿捐献者可以变更或撤销登记。但要先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申请公证。 据了解,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 目前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有海南医学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省农垦总局医院、三亚市人民医院和省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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