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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上海超计划生育的政策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3 12:56:4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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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超计划生育的政策是什么

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有区别吗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确实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同时也给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改革开创先河。

上海超计划生育的政策是什么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民政、统计、教育、市场监管、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任务情况进行考评。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提供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以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医疗卫生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3,上海居住证计划生育问题

首先你们确实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按照规定是不能申请居住证积分的.如果户籍地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和计生证明.而仅仅是结婚证日期和小孩出生日期的话!也许可以采取先离婚再复婚的方法.这样结婚证日期就不再是问题了.希望采纳.
这个问题很严重,不能申请积分了。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上海居住证计划生育问题

4,上海生育补贴政策2022

2022年上海生育津贴消息,上海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提供什么资料,2022年上海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2022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接下来跟我一起来看看最新相关资讯吧。 上海生育津贴领取地址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要求。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符合办理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上海生育保险享受标准 上海生育保险享受标准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两方面,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孕妇是否从业划分为两个发放标准。 1、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妇女 a、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保局要求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b、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c、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2)失业妇女: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保局要求的最低标准计发。 2、生育医疗补贴: 上海市生育医疗补贴标准为: 3、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时间限制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十二周之内去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拿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计生办会给个联系卡 2、拿此联系卡去地段医院进行初次产检领孕产妇保健手册(俗称小卡) 3、在16周内拿着小卡去你想生产的医院建大卡,产检。 4、生完宝宝后,到各区社保中心领取生育基金。 其中,产检是不能用医保卡的,但是生产时可以用医保卡。生育基金包括你产假时的工资即生育生活津贴(晚育顺产4个月,晚育剖产4个半月,工资以你交社保的基数为准,最低不低于上海市上年平均工资),加3000块医疗补贴。如果单位有另外帮你们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话,可以拿着医疗收费单去保销。 上海生育保险条件: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 上海生育保险包括两项待遇:一为生育生活津贴,二为生育医疗费补贴。本文为您提供上海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 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 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低于人力资源社保局要求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医疗补贴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期限标准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5,请教上海计划生育政策再婚夫妻

参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4月15日施行)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对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但是,条例里面规定了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并办理生育指标。这就要看你说的女方为外地户籍,参照女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政策。
不必担心,安徽从去年开始再婚夫妇子女数不超过两个可以生育三孩,怀孕了也不要紧,只要在生育前办好准生证就可以。要你们双方的离婚证、结婚证、女方婚育证明、申请表、申请书及各种证件的复印件。
可以审批,有两种办法,一、先把女方的户籍落到上海,再审请办理;二、直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去办理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政策只看有没有生育过,孩子判给谁或移民都不影响。两地婚姻你们可以选择适用上海或外地的政策。

6,上海计划生育政策

再婚夫妻,若前一段婚姻有过生育史的,将不能做再生育审批,与独生子女无关。若超生进行征收,那么是按照你们你们实际年收入的的3倍征收,并会向你们单位通报,你们单位如果有评文明单位之类的就一票否决没有了,至于你们单位对你们的处罚就要看个别单位了。
楼主,你参考 上海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一条;----对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前一年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但对前一年实际年经济总收入高于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各按其实际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无计划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以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计划外生育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对超过三年仍未缴纳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不符合的话,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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