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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多少个,上海户口能生几个小孩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09 10:54:1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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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户口能生几个小孩

夫妻两人都是独身切均为上海户口,可以生2个,这个原本是对计划生育的补充,一直都有的政策,只是近年来上海人口负增长所以拿出来重申而已
上海现行的生育政策是: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全中国都只能生一个

上海户口能生几个小孩

2,上海合庆镇中心小学有没有五年一孩政策

上海合庆镇中心小学有没有五年一孩政策上海合庆镇中心小学有没有五年一孩政策抱歉,上海合庆镇中心小学没有五年一孩政策。上海市政府推行的五年一孩政策是指,在上海市境内,每户家庭只能有一个孩子,除非第一个孩子是双胞胎,或者父母双方都是农村户口,否则不能再生育第二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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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计划生育政策

再婚夫妻,若前一段婚姻有过生育史的,将不能做再生育审批,与独生子女无关。若超生进行征收,那么是按照你们你们实际年收入的的3倍征收,并会向你们单位通报,你们单位如果有评文明单位之类的就一票否决没有了,至于你们单位对你们的处罚就要看个别单位了。
楼主,你参考 上海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一条;----对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前一年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但对前一年实际年经济总收入高于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各按其实际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无计划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以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计划外生育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对超过三年仍未缴纳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不符合的话,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上海计划生育政策

4,上海计划生育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现在能生几个孩子

补充楼上:双方独生子女,孩子四周并且母亲28周岁,才可以要二胎; 相关规定: 级别:学妹 2006年5月5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五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在第一个孩子有五岁了可以申请生第二个,不罚款的

6,上海到底有多少人口

1、总人口。上海常住人口为1625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11万人,增长幅度为0.68 %;户籍人口1334万人;外来人口291万人。2、人口自然增长。上海常住人口出生8.8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0.7万人;出生率5.4‰,比上年同期上升0.4个千分点。户籍人口出生6.2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0.4万人;出生率4.7‰,比上年同期上升0.3个千分点。外来流动人口出生2.6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0.3万人。其中,外来婚嫁上海的出生人数0.96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0.05万人,增加幅度为5%。婚嫁出生数占外来人口出生数的37%,占户籍和婚嫁出生总数的13.4%。2002年,上海常住人口死亡9.7万人,比上年增加0.3万人,常住人口死亡率为6.0‰。户籍人口死亡9.7万人,死亡率7.3‰,比上年上升0.2个千分点。2002年,上海常住人口自然增长数为-0.9万人,自然增长率为-0.6‰,比上年同期上升0.2个千分点;户籍人口自然增长数为-3.5万人,自然增长率为-2.6‰,比上年同期上升0.1个千分点。
记得2000年左右的人口普查是总人口1800万左右。常住人口1300万。流动人口500万。
流动人口很多,不太好算
1、总人口。上海常住人口为1625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11万人,增长幅度为0.68 %;户籍人口1334万人;外来人口291万人。 2、人口自然增长。上海常住人口出生8.8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0.7万人;出生率5.4‰,比上年同期上升0.4个千分点。户籍人口出生6.2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0.4万人;出生率4.7‰,比上年同期上升0.3个千分点。外来流动人口出生2.6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0.3万人。其中,外来婚嫁上海的出生人数0.96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0.05万人,增加幅度为5%。婚嫁出生数占外来人口出生数的37%,占户籍和婚嫁出生总数的13.4%。 2002年,上海常住人口死亡9.7万人,比上年增加0.3万人,常住人口死亡率为6.0‰。户籍人口死亡9.7万人,死亡率7.3‰,比上年上升0.2个千分点。 2002年,上海常住人口自然增长数为-0.9万人,自然增长率为-0.6‰,比上年同期上升0.2个千分点;户籍人口自然增长数为-3.5万人,自然增长率为-2.6‰,比上年同期上升0.1个千分点。 参考资料: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形势报告
上海总人口1700多万,市内人口大约为700万,其它地区1000万左右,流动人口800万左右!
上海常住人口结束十年负增长 人口总量上升 本报记者昨日从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驻沪领馆通报会上获悉,2004年上海常住人口自然增长率呈现零增长,当年常住人口出生人数为10.29万。 上海1994年常住人口自然增长率首先在全国出现1.2‰的负增长。之所以改变十年来的常住人口负增长,原因之一是人口出生数量的上升缘于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动:上海市进入生育旺龄的育龄妇女逐年增加,自2000年以来每年增加5.5万人;婚嫁到上海的外省市妇女生育人数也有所增加,2004年当地婚嫁出生1.39万人,比上年增长50%。据预测,2006年起,上海出生人口总量出现明显上升趋势,到2009年当地常住人口出生人数总量约在16万人左右。上海市计生委表示,继续推进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将是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上海城市人口承载量正是编制之中的“十一五人口规划”的“重头戏”。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院长彭希哲认为,婚嫁至上海的外省市妇女人数的增加,从市场规律印证着经济学的“推”和“拉”概念,即原居住地发展机会相对较少,就形成对一部分人口的“推力”,这部分人口向何处迁移呢?哪里的发展机会多,哪里就具备“拉力”。 而早先不同方面对上海人口承载力的结论不一而足,有2200万人之论,也有3000万人之说。 彭希哲认为,城市的人口承载力是一个相对、灵活的概念,一个城市能容纳多少人,可以从资源、土地面积等不同角度得出结论。不同的城市,人口数有大有小,难以有相同的标准。在上海现有条件下对人口承载力进行推算,1000万人还是3000万人,在于希望上海是个怎样的城市。目前上海周边城市的人口容积在1000万左右,城市基础的“个头”已经较高,而上海作为长三角地区的中心,人口容积过小,其中心位置也是站不住的。 若以目前上海“四个中心”的定位来看人口承载力,较优的数字应在2000万~2200万人较为合适。这是在最优人口概念下,上海人生活比较舒适,环境未产生过度拥挤,有能力自洁自净。另一个方面,从上海在整个长三角中的地位来看,成为“四个中心”,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需要建立多种要素市场,成为人才高地,相应对人才的容纳就需要较大体量。 上海城市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长三角区域规划综合组研究员郁鸿胜表示,研究上海城市人口承载力或规模应联系周边城市,甚至要跳出长三角区域。上海城市人口承载能力“究竟是1500万、2000万抑或3000万”,应由未来的产业结构决定其人口规模,当下对人数作出定论难免“仓促、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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