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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擅自处置工程渣土案例,上海皖峰土方公司的工程案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16 07:21:1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皖峰土方公司的工程案例

上海新建路隧道土方工程,上海青草沙水源地东沟

上海皖峰土方公司的工程案例

2,这个案例怎么不构成犯罪需从刑法中的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分析为什么不构

(三)本案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未经许可,私自倾倒废土致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工地,致工地基建、排水设施等受损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如下:1、从犯罪主观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被告人出于获利的动机,私自以每车100元的价格让阎学军将530余车工程废土倾倒在工地,其主观上已然明知该倾倒渣土行为势必会造成工地损失,却放任为之,其毁坏“故意”十分明显。而被告人获利是其犯罪的动机,关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2、从犯罪客观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损坏,并不限于从物理上改变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还包括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情形。本案被告人倾倒的是地铁工程渣土,包括泥浆、粉沙土等,因无再利用价值故又被统称为废土。这些废土被大量倾倒在涉案在建工地之上,一则造成工地基建,如道路、路灯、污水井等不同程度破损;二则由于该废土呈淤泥质覆盖,将地基无端提高数米,已严重破坏了工地作为小区楼房开发的原有使用价值,需及时清除。单是该两点,直接经济损失就在人民币11万余元,这还不包括因工地排水、土方调度困难造成的工期延误等间接经济损失。至此有观点认为,被告人针对工地这样一种“生产资料”、“不动产”实施的上述行为,类似于在建筑物上粘贴广告和随意涂写,其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事后清除得以恢复,并不能算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毁坏行为,不宜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认定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应将眼光局限于行为手段是否具有物理破坏性质,而应着眼于毁坏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该行为是否使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得以降低或者丧失,只要能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得以降低或丧失,就都可以视为毁坏行为 。就本案而言,被倾倒工地系商品房开发用途的不动产,应当说其最主要的使用价值就是利用其良好的地质、平稳的地面做地基、造楼房,而被告人将500余车淤泥质工程废土擅自倾倒、覆盖在该工地上,虽然工地方可以事后恢复,但恢复后的工地地面坑洼不平,且平稳地质因掺杂废土而变质,应当说其遭受破坏的程度显而易见,原有使用价值已大打折扣。这好比把一张价值连城的名画烧毁是毁坏财物,那在这张名画上泼墨使之污损,难道就不是一种毁坏财物的行为吗?如果我们坚持固有思维,认为只有造成物理上不可恢复的损毁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唯一行为方式,就不能适应实践中保护公私财产的客观需要,就背离了立法者设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法原意。3、从犯罪客体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法律之所以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就是通过保护公私财物,进而保护该财物权利主体的权益。而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只要它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价值,能成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就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对象,所以本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在本案中,被侵害的是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的在建工地,工地是土地的使用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同属"生产资料"、"不动产"之列,依法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要求。综上,被告人骆某某擅自倾倒废土至工地,造成工地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余万元的行为,属于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三)本案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未经许可,私自倾倒废土致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工地,致工地基建、排水设施等受损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如下:1、从犯罪主观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被告人出于获利的动机,私自以每车100元的价格让阎学军将530余车工程废土倾倒在工地,其主观上已然明知该倾倒渣土行为势必会造成工地损失,却放任为之,其毁坏“故意”十分明显。而被告人获利是其犯罪的动机,关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2、从犯罪客观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损坏,并不限于从物理上改变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还包括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情形。本案被告人倾倒的是地铁工程渣土,包括泥浆、粉沙土等,因无再利用价值故又被统称为废土。这些废土被大量倾倒在涉案在建工地之上,一则造成工地基建,如道路、路灯、污水井等不同程度破损;二则由于该废土呈淤泥质覆盖,将地基无端提高数米,已严重破坏了工地作为小区楼房开发的原有使用价值,需及时清除。单是该两点,直接经济损失就在人民币11万余元,这还不包括因工地排水、土方调度困难造成的工期延误等间接经济损失。至此有观点认为,被告人针对工地这样一种“生产资料”、“不动产”实施的上述行为,类似于在建筑物上粘贴广告和随意涂写,其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事后清除得以恢复,并不能算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毁坏行为,不宜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认定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应将眼光局限于行为手段是否具有物理破坏性质,而应着眼于毁坏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该行为是否使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得以降低或者丧失,只要能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得以降低或丧失,就都可以视为毁坏行为 。就本案而言,被倾倒工地系商品房开发用途的不动产,应当说其最主要的使用价值就是利用其良好的地质、平稳的地面做地基、造楼房,而被告人将500余车淤泥质工程废土擅自倾倒、覆盖在该工地上,虽然工地方可以事后恢复,但恢复后的工地地面坑洼不平,且平稳地质因掺杂废土而变质,应当说其遭受破坏的程度显而易见,原有使用价值已大打折扣。这好比把一张价值连城的名画烧毁是毁坏财物,那在这张名画上泼墨使之污损,难道就不是一种毁坏财物的行为吗?如果我们坚持固有思维,认为只有造成物理上不可恢复的损毁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唯一行为方式,就不能适应实践中保护公私财产的客观需要,就背离了立法者设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法原意。3、从犯罪客体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法律之所以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就是通过保护公私财物,进而保护该财物权利主体的权益。而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只要它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价值,能成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就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对象,所以本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在本案中,被侵害的是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的在建工地,工地是土地的使用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同属"生产资料"、"不动产"之列,依法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要求。综上,被告人骆某某擅自倾倒废土至工地,造成工地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余万元的行为,属于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摘抄别人的,你看着改一下呗

这个案例怎么不构成犯罪需从刑法中的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分析为什么不构

3,修地铁在地下挖几十公里但在上海的施工现场没见到土方车他们

没看懂什么意思
晚上运走的,而且是封闭车,不会掉泥在路上,

修地铁在地下挖几十公里但在上海的施工现场没见到土方车他们

4,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原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二章 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第七条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处置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三章 处置管理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定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当在每批排放前5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当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渣土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第九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运入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消纳处置的,储运场应当予以受纳。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当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纳情况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第十条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持渣土管理部门核法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十一条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验。第十二条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渣土管理处提出申请,有市渣土管理处统一安排。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督促。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环卫局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管理。第四章 储运场地管理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第十七条固定储运场管理单位应当做到:(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二)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四周应当设置1米以上且不低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外流等防污染措施。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做到:(一)按规定时间受纳和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做好场地周围的保洁工作;(二)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第二十条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拾拣废旧物资。第二十一条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队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处以罚款;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移送建筑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款,未实施现场管理、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立即停运,并按每辆车200元或者每艘船500元处以罚款;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按每辆车或者每艘船50元处以罚款;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处置证的,按每张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对屡犯或者情节严重者,加处1至3倍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取得回执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外,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的,加处1至3倍的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吨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责令承运者到指定地点清运其任意倾倒量10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不按要求倾卸的,处以50元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擅自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补办申请手续,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对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未按规定管理储运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十)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在储运场设置围栏及防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进入储运场拾拣废旧物资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前条所列污染环境卫生、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理》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查实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处罚金额的10%至30%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固定储运场,是指由市渣土管理处管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场地。临时储运场,是指各区、县在街巷道路内设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堆放场地。第二十八条本市城乡单位和个人翻建、改建或者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量,以吨为计算单位,不满1吨的以1吨计算。第三十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5,谁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实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实例 百度文库下http://wenku.baidu.com/view/7cabd28c84868762caaed5d2.htmlhttp://wenku.baidu.com/view/f9751805844769eae009edb5.html?re=view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实例http://www.docin.com/p-118365911.html
方案报审、模板支撑验收、拆模申请、脚手架验收、施工机具验收、大型机械验收

6,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废弃物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报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宣传指导。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单位和地区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单位,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塑料废弃物、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塑料制品、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相应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义务作出规定。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船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区域、时间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行驶的,由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区县和部门统筹安排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接纳场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运输单位凭处置结算凭证领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费。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接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处罚后,交还其运输工具。对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由城管执法部门移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化粪池和储粪池应当定期疏通。粪便外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应该是顿号。吐痰和便溺是并列行为,然后才是个人的乱扔的三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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