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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培训,谁决定规划物业用房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17 00:26:5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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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决定规划物业用房

是由开放商与物业公司协商决定物业管理用房位置,不过面积大小是由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决定最后审批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3]61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使用。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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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哪有物业管理师培训的要正规点的学校

呵呵,读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小区经理证当然要去上海远见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他们做物业管理培训快10年了,教学质量好,合格率高。 我们物业公司的同事都到他们学校去培训的。地址:闸北区洛川东路161号6楼A室,电话:021-36530987.你可以打电话咨询,也可以直接去他们学校免费试听。
1)物业管理师,是指原来劳动部发证的,与物业管理员、助理物业管理师是一个系列。是属于劳动部门管辖层次的从业资格。 (2)注册物业管理师,是为区别于物业管理师而加了“注册”两个字,一般口语也叫“物业管理师”,是由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发证并需要注册的资质证书,属于本行业的执业资格证书。2005年底新下发的通知,2006年第三季度举行了第一批人员的资格认证考试,目前,此证应该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含金量最高的一个!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建设部,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当是以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为主。但是,人事部又是专业人才的主管部门,因此,人才管理中有关资质认定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那么,这两个部门都有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的权利,其中,业务方面由建设部管理,人员培养和考评由人事部管理。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格证书,主要是针对普通从业层面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就像电工、锅炉工、水暖维修等专业技术岗位,都需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才能具备从业资格。这两类证书属于不同的层面,一个考评的是从业资格,一个考评的是从业水平。注册物业管理师资质的取得,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从已经公布的考试大纲和考试参考教材可以看到,通过考试这种方式,培养和选拔的是物业管理行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因此,获得这样一个资质证书,也就证明你具备了在本行业从事经营管理的较高的能力和水平。而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还要不断的对你进行后续教育,按照规定,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以使你的知识和能力不断适应物业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能够把握本行业发展的前沿问题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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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业管理收费情况

你好!因各地方标准不一样,你的问题可以参考《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链接: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6/node2334/node2524/userobject6ai217.html祝你顺利。 以下为你摘录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段落,仅供参考阅读,不属于法律建议: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二)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三)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五)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费用按月分项计算,第(五)项费用按实际维修项目计算。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二)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物业管理收费情况

4,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推进《上海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更好地树立典型,进一步提升本市物业管理水平,现将开展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和对历年获得建设部示范项目复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07年度示范项目 (一)申报条件 1、住宅小区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别墅小区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大厦(工地)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上海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二)评选标准 考评严格执行建设部(2000)008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项目预评分值不得低于98分。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1、企业自评申报阶段 各物业管理企业对已获得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根据申报条件经自评符合条件的,在8月30日之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局申报并提供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 (1)申报项目的文字说明介绍; (2)申报项目的建筑总平面图; (3)反映物业管理服务特色的照片20张以上(包括小区大门、环境绿化、房屋立面、车辆管理、技防设施、管理制度、小区管理处、保洁、维修、保安的作业场景等),照片统一采用JPG格式,刻制成光盘; (4)物业管理企业填写《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申报简表》(见附件一)、《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申报表》(企业可从“上海房地资源网”()下载)各一式三份,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初审通过后推荐上报。 2、区县房地局初审阶段各区县房地局9月1日~9月10日,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于9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后报市局物业处(见附件二)。 3、市局预评阶段 9月16日~30日,市局物业处将组织市物业行政事务中心、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预评,通过预评的项目推荐上报。 二、对历年来已获得部示范项目进行复验 1、各区县房地局要对本区内历年获得部示范的项目,按照《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复验并填写复验表(见附件三),同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交获得部示范项目后,巩固和提高管理服务的情况简述,并提供20张住宅小区或大厦、工业区现状照片,照片统一采用JPG格式,刻制成光盘,于9月15日将复查汇总情况报市局物业处(见附件四)。 2、对检查中发现管理水平下降、业主意见较大的项目,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在一周内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做好回访复查工作。 3、对整改不力,已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区县房地局汇总情况报市局物业处复验后,报建设部建议撤消其示范项目称号。如果不和你的胃口,可以去这里看看,所有上海市的房地政策法规都在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助动车被偷是否存在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如有要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从人道上和给业主安慰,给予一些补贴。
上海称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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